奥瑞德: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4-25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德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娜、
王佳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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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瑞德光电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奥瑞德光电可以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奥瑞德光电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9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3 月 2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奥瑞德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20)。
2. 2019 年 4 月 5 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股东大会延期原因:因工作安排等原因,公司决定将原定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不变,审议事项不变,此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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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延期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公司 2019
年 4 月 5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时报》、《中 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9-021)。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4 点 30 分,会
议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经济开发区海滨路 6 号,公司四楼
会议室;会议主持人:左洪波;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网络投票的起止时
间: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 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投票时间为:
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 8 名,代表股东人
数 8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0,145,410 股,占公司股
本总数的 32.6030%。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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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2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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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银行并购贷款增加担保的议案 ;
2、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
担保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公司未对该事项涉及的关联担保提供反担保,并已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因此未涉及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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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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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负责人:
马 雷
律师:
李 娜
律师:
王 佳 丽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