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7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奥瑞德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减值
测试报告的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 127 号)的规定,以及由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奥瑞德光
电技术有限公司左洪波等 45 名交易对方于 2014 年 9 月签订的《重大资产置换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2015 年 1 月签订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
资产履行了减值测试程序,测试结果合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
资产的减值测试结论。
独立董事:吉泽升、陶宏、邵明霞
201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