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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瑞德: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9-20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德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雪、

王佳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1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瑞德光电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奥瑞德光电可以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奥瑞德光电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拟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19 年 9 月 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4 点 30 分,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 1377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由左洪波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

                               2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8 日至 2019 年 9 月 19 日;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

起止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8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9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 14 名,代表股东人

数 14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3,627,468 股,占公司股

本总数的 41.0345%。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1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1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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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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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杨鑫宏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关于选举刘佰华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关于选举梁影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关于选举徐纪媛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吉泽升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邵明霞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陶宏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为非特别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已经参

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5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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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


                                              赵 雪




                                    律师:______________


                                             王佳丽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