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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瑞德: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10-30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19-08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案件涉及金额:67,763,994.78 元及罚息、其他费用等

       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执行裁定书》2018)
       鄂 01 执 1816 号之一裁定,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左洪波持有的奥瑞德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无限售流通股 951,800 股
       将被强制卖出以清偿债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裁定的执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产
       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将根据该案的执
       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
       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先生通知,因武汉当代瑞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当代”)与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
瑞德有限”)的借款合同纠纷,其收到了武汉中院《执行裁定书》(2018)鄂 01 执 1816
号之一。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概述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武汉当代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
    2. 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11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奥瑞德有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奥瑞德
有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借款期限 2 日,即自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按日支付利息,借款利息为年利率 36%。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哈尔滨新
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瑞德为该笔借款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订
了《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奥瑞德有限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逾期借款罚息,仅
向原告偿还了部分本金,尚未足额还款,本案其余被告亦未向原告履行担保责任。
    3. 诉讼进展情况
    在本案审理中,各方基于上述事实,就该债权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原告与被告
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奥瑞德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截至 2018 年 2 月 22 日,乙方奥瑞德有限尚欠甲方武汉当代瑞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本金 67,763,994.78 元,罚息 197,447.98 元(后续罚息的计算以 67,763,994.78
元为基数,按 4%/年的标准自 2018 年 2 月 23 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2)乙方奥瑞德有限承担本案保全担保费 35,500 元、保全费 5,000 元、案件受
理费 400,199 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负担金额为准);
    (3)乙方左洪波、褚淑霞、奥瑞德对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乙方同意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前向甲方偿还 500 万元人民币,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前向甲方偿还剩余的欠款本金及罚息、保全担保费 35,500 元、保全费 5,000
元、案件受理费 400,199 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负担金额为准);
    (5)若乙方未按照上述第 4 款的约定向甲方按期并足额偿还款项,则乙方除向甲
方偿还上述欠款本金及罚息、保全担保费 35,500 元、保全费 5,000 元、案件受理费
400,199 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负担金额为准)外,应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
67,763,994.78 元为基数,按 11%/年的标准自 2018 年 2 月 23 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
偿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00,099.5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服务费 35,500 元,
均由被告奥瑞德有限承担。
    武汉中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18)鄂 01 民初 42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0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告方尚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向原
告按期足额支付款项。
    二、执行裁定书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武汉中院《执行裁定书》(2018)鄂 01 执 1816 号之一
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左洪波(证券账户:A114374049)持有的奥瑞德(证券代码:
600666;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951,800 股及孳息(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
利)的冻结。
    2、强制卖出被执行人左洪波(证券账户:A114374049)持有的奥瑞德(证券代码:
600666;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951,800 股及孳息(派发的送股、转增股)以清偿
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相关说明及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左洪波持有公司股份 233,223,51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00%,累计冻结(轮侯冻结)的股份为 233,223,515 股,占其持
股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9.00%;褚淑霞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157,483,093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2.83%;累计冻结(轮候冻结)的股份为 157,483,093 股,占其持
股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3%。本次被执行的股份为左洪波持有的公司
951,8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78%,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0.408%。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裁定的执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产生
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奥瑞德有限正在积极与武汉当
代就债务和解进行协商,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
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