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奥瑞德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子公司申请贷款及其他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流动贷款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该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哈尔 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为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流动贷款提供担 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 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吉泽升、陶宏、邵明霞 2020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