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0-06-10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0-04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5月31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渝证调查字2018011
号):“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4)。
2019年11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处罚字[2019]6号) 公告编号:临2019-083)。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再次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4号),现将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左洪波先生、褚淑霞女士、杨鑫宏先生、张晓彤女
士、丁丽女士、郑海涛先生、路正通先生、吉泽升先生、张波女士、张鼎映先生、刘
娟女士、刘迪女士、张世铭先生、盛海波先生、陶宏先生: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2019 年 10
月 16 日,我局做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6 号),相关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局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依法召开
了听证会,进一步核实了有关事项,调整了相关事实的认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所享有的相关权利重
新予以告知。
经查明,奥瑞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奥瑞德及其子公司相关借款、担保事项以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
瑞德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 145
台 3D 玻璃热弯机事项、虚构收回鄂尔多斯市达瑞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事项导
致奥瑞德公开披露的《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年度
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
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当期利润总额 3,621.01 万元、3,621.01 万元、15,626.73
万元、1,816.97 万元、1,816.97 万元、3,275.78 万元、10,058.50 万元、3,308.60
万元、9,495.27 万元、14,218.93 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
况
奥瑞德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7 年 5 月向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借入资金 20,000 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奧瑞德于
2017 年 8 月和 2018 年 9 月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签订典当
合同,向金丰典当分别借入当金 10,000 万元、5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
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在 2017 年 8 月至 2017 年 9 月期间
与朱丽美共签订 8 份借款合同,累计向朱丽美借入资金 38,5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
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7 年 11 月与武汉当
代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瑞通)签订借款合同,向当代瑞通借入资金
8,0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哈尔滨秋
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奥瑞德有限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于 2017 年 11
月与张晓艳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晓艳借入资金 8,0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
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秋冠光电于 2018 年 5 月与孙健签订借款合同,向孙健
借入资金 7,8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未及时披露奥瑞德、王悦英及奥瑞德有限、
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于 2017 年 12 月签订借款暨担保协议,奥瑞德向王悦英借
入资金 4,700 万元(最终认定金额,合同约定金额 5,0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
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8 年 2 月向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借入 24,000 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
上述有关重大合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
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 年第三季度报
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2017 年 8 月至 12 月期间,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向金丰典当、朱丽美、王悦英借入
的资金先后转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及其控制的褚淑霞银行账户和左昕
银行账户,资金使用用途和具体流向由左洪波决定,有的资金用于归还了左洪波个人
借款,形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构成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向公司拆借资金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奥瑞德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
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奥瑞德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也未按规
定进行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
此外,奥瑞德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的专项说明》(2017 年度)显示,奧瑞德 2017 年度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发生额和期初期末余额均为 0,与事实不符,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奥瑞德未及时披露于 2017 年 9 月与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
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国都控股认购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 17 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15,000 万元本金及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后续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披
露于 2017 年 12 月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建)签署《爱建耀
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为上海爱建(贷款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
签署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的 10,000 万元债权及其利息等相关费用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上述对外担保金额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
报告中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 年第三季度》《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
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2017 年 8 月至 9 月期间,奥瑞德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左洪波、褚淑霞、左昕为奥
瑞德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朱丽美、当代瑞通、王悦英借款提供担保,且关联担保
金额达到在年度报告中的披露标准,但奥瑞德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导致
奥瑞德披露的《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有关财务资料及记账凭证、
银行账户资料及银行流水、有关会议材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奥瑞德披露的《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 年
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说明》(2017 年度)存在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
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奥瑞德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
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员职务、责任人员实际履职情况、审议相关年度报告的会
议决议、会议表决情况、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等,对奥瑞德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和重大遗漏的行为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左洪波,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褚淑霞、杨鑫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路正通、吉泽升、张
波、张鼎映、刘娟、刘迪、张世铭、盛海波和陶宏。同时左洪波作为奥瑞德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还存在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
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
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奥瑞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左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
款 30 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褚淑霞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杨鑫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五、对路正通、吉泽升、张波、张鼎映、刘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六、对刘迪、张世铭、盛海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七、对陶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左洪波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在奥瑞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
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主要决策者,其行为直
接导致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
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
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左洪波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
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
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并将提高规范
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严格规范相关管理制度,针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切
实整改,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将就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
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