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1-03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21)桂 0502 民初 1146 号民事诉讼尚未开庭;2021) 桂 0502 民初 134 号民事诉讼已一审判决;(2021)桂 0502 民初 1183 号民事诉讼尚未 开庭;(2020)黑 01 民初 2111 号民事诉讼尚未开庭;(2020)黑 0904 民初 594 号民 事诉讼已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奥瑞德有限”)、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 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航”)、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海硕华”)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的全 资子公司。 累计涉案的金额:本金 63,007,595 元以及相关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 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正在审理当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 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子公司通知,江西新航、北海硕华收到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海城区法院”)(2021)桂0502民初1146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及(2021)桂0502 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北海硕华收到海城区法院(2021)桂0502民初1183号传票、 应诉通知书;奥瑞德有限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 2020) 黑01民初211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七台河奥瑞德收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茄子河区法院”)(2020)黑0904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 1 事项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2021)桂 0502 民初 1146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王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王牌”) 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北海硕华 2019 年 3 月 20 日签订《工程承揽合约书》,约定原告承揽北海 硕华净化车间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 2,467,363.64 元。工程完工后,北海硕华只支 付了预付款 42.00 万元,还欠 2,047,363.64 元工程款及保证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 权益向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北海硕华是江西新航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新航、北海硕华于近日收到海城区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本案尚未开庭审 理。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北海硕华立即向原告支付项目工程款人民币 2,047,363.64 元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 327,578.00 元(以欠款为 2,047,363.64 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 约金,从 2019 年 5 月 31 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 (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江西新航对上述所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2021)桂 0502 民初 134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隆电机”) 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期间,被告北海硕华多次向原告购买成品主轴等货物。 原告一直按时履行供货义务并向被告北海硕华开具与货款等额的发票,货物及发票均 由被告北海硕华相关业务负责人签收。被告北海硕华未及时付清货款,迄今尚有 2018 年 10 月至 2020 年 4 月期间交易产生的货款 7,046,320.00 元未付,故被告依法提起 2 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北海硕华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7,046,320.00 元; (2)判令被告北海硕华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591,932.07 元(2019 年 4 月 1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 数上浮 50%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的利率按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 50%计算,实际应计算至款项 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江西新航对被告北海硕华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位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 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4、案件进展 近日,北海硕华收到海城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北海硕华支付货款 7,046,320.00 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利息按以 下时间及标准分别计算后合计,即以 1,447,69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上浮 30%,从 2019 年 4 月 19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 30%,计算至款 项付清之日止;以 2,50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 数上浮 30%,从 2019 年 4 月 25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 3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769,5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上浮 30%,从 2019 年 4 月 27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 3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109,000.00 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上浮 30%,从 2019 年 5 月 28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 上浮 3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192,0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上浮 30%,从 2019 年 6 月 28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 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 30%,计算至款项 付清之日止;以 10,63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为基数上浮 30%,从 2020 年 1 月 23 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17,500.00 3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 80%,从 2020 年 4 月 19 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8,952.00 元,减半收取 34,476.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两项 合计 39,476.00 元,由被告北海硕华全部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北海硕华 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三)(2021)桂 0502 民初 1183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新越液压气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越”) 被告:北海硕华 2、案件基本情况 自 2016 年起,原、被告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北海硕华多次向原告订购气动元 件包、调速阀等器材。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3,100,727.40 元,原告 依法提起诉讼。 北海硕华于近日收到海城区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 3,100,727.40 元及利息(利息以 3,100,727.4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实际损失计算 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2020)黑 01 民初 2111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北恒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恒博”) 被告:奥瑞德有限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和被告有长期购销合同关系,原告为销售方,被告为购买方。被告存在不按 时结算合同货款行为,2016 年至 2018 年,被告未付货款合计 45,533,183.97 元。原 告认为被告至今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4 奥瑞德有限于近日收到哈尔滨中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奥瑞德有限支付货款 45,533,183.97 元。 (2)判令被告奥瑞德有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2020)黑 0904 民初 594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北恒博 被告:七台河奥瑞德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和被告有长期购销合同关系,原告为销售方,被告为购买方。被告存在不按 时结算合同货款行为,2015 年至 2016 年,被告未付货款合计 5,280,000.00 元。原告 认为被告至今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七台河奥瑞德支付货款 5,28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七台河奥瑞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 近日,七台河奥瑞德收到茄子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七台河奥瑞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恒博货款本金及 利息共计 5,604,069.04 元,其中货款本金为 5,280,000.00 元,利息为 324,069.04 元; (2)驳回原告河北恒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8,760 元,由被告七台河奥瑞德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以上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 庭审理或正在审理当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 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