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1-05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和解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西新航”)、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硕华”)、七台河奥 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哈尔滨奥瑞德光电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的全资子公司。被告哈尔滨鎏霞光电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鎏霞光电”)为奥瑞德的控股资子公司。 累计涉案金额:本金 13,982.24 万元以及相关利息损失、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20)沪 74 民初 1528 号案件一审 判决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后续如按本判决结果执行,本期将冲回已计提 的预计负债 84,144,573.33 元,增加本期利润总额 84,144,573.33 元;其 他涉诉案件涉及利息及违约金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最终会计 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临时公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初 1528 号]; 公司子公司江西新航、北海硕华收到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城区法 院”)(2021)桂 0502 民初 1146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子公司北海硕华收到海城区 1 法院(2021)桂 0502 民初 1183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沪 74 民初 1528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 被告: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公司”)、耀莱文化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文化”)、奥瑞德、綦建虹、左洪波、褚淑霞、朱爽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15 日,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 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合同编号:AJXT-YL-201712-XTHT), 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 计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 1 亿元,用于向耀莱公司发放 1 亿元信托贷款。同日, 耀莱公司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AJXT-YL-201712-DKHT)(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爱建信托向耀莱 公司提供 1 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年利率为 15%,自第一个实际放 款日起算。2017 年 12 月 19 日,爱建信托向耀莱公司发放了 1 亿元的信托贷款。 2017 年 12 月 16 日,奥瑞德、左洪波分别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 信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 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AJXT-YL-201712-XTHT 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 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左洪波为耀莱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 保证,并且,左洪波的配偶褚淑霞提供声明函,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个人财产为耀 莱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 2019 年 9 月 4 日,《信托合同》提前终止,爱建信托以原状分配方式向新黄浦 公司分配全部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证责任转让合 同》,新黄浦公司受让爱建信托在《信托贷款合同》及各《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 权益。 2019 年 12 月 18 日,贷款期限届满,耀莱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耀莱公司向新黄浦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1 亿元; 2 (2)判令耀莱公司向新黄浦公司支付贷款期间的利息人民币 20,001,326.13 元(以本金 1 亿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19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18 日止,按年 利率 15%计算利息为 30,375,000 元,减去已支付利息 10,373,673.87 元); (3)判令耀莱公司向新黄浦公司支付贷款逾期利息暂计人民币 8,041,666.67 元(以本金 1 亿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15%计算); ( 4 ) 判 令 耀 莱 公 司 向 新 黄浦 公 司 支 付 逾 期 支付 利 息 的 罚 息 暂 计人 民 币 30,770,833.33 元[计算公式为:罚息=本期信托贷款本金 1 亿元×(计息期间的实 际天数 922 天+逾期天数 555 天)÷360×(当期贷款利率 15%×50%),计息期间的 实际天数为 2017 年 12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天数为 2018 年 12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5 ) 判 令 耀 莱 公 司 向 新 黄浦 公 司 支 付 逾 期 归还 本 息 的 罚 息 暂 计人 民 币 9,195,320.53 元(以 1-4 项诉讼请求暂合计 158,813,826.13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6)判令耀莱公司向新黄浦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暂计人民币 28 万元(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7)判令奥瑞德、耀莱文化、左洪波、綦建虹、褚淑霞对上述(1)-(6)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朱爽在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范围内对上述(1)-(6)项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金额暂计到 2020 年 6 月 28 日,暂合计 168,289,146.66 元) 4、诉讼进展 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初 1528 号],判决如下: (1)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贷款本金 人民币 100,000,000 元; (2)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贷款期间 的利息人民币 14,728,333.34 元(以本金人民币 1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从 3 2017 年 12 月 19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12 月 18 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 30,375,000 元, 减去原告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 15,646,666.66 元); (3)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自 2019 年 12 月 19 日起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 1 亿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19 日起按年 利率 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1)、(2)、(3)项的付 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褚淑霞以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对被告 耀莱公司上述第(1)、(2)、(3)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爽在其所 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范围内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1)、(2)、(3)项的付款义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被告褚淑霞、被告朱爽承担相应连 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耀莱公司追偿; (5)被告耀莱文化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中不能 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新黄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耀莱公司、被告耀莱文化、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被告褚淑霞、被 告朱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88,245.73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共计人民 币 893,245.73 元,由原告新黄浦公司负担人民币 223,311.43 元,被告耀莱公司、 被 告 耀莱 文化 、被 告綦 建红 、被 告左 洪波 、被 告褚 淑霞 、被 告朱 爽共 同负 担 669,934.30 元。 (二)(2021)桂 0502 民初 1146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王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王牌”) 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北海硕华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签订《工程承揽合约书》,约定原告承揽 4 北海硕华净化车间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 2,467,363.64 元。工程完工后,北海硕华 只支付了预付款 42.00 万元,还欠 2,047,363.64 元工程款及保证金,原告为维护其 合法权益向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北海硕华是江西新航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北海硕华立即向原告支付项目工程款人民币 2,047,363.64 元及 逾期付款违约金 327,578.00 元(以欠款为 2,047,363.64 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 算违约金,从 2019 年 5 月 31 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 (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江西新航对上述所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进展 近日,江西新航、北海硕华收到海城区法院(2021)桂 0502 民初 1146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北海硕华支付项目工程款2,047,363.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 款违约金计算:以2,047,363.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19年5月31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深圳王牌; (2)驳回原告深圳王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798元,减半收取12,899元,由被告北海硕华负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北海硕华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返还给原告)。 (三)(2021)桂 0502 民初 1183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新越液压气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越”) 被告:北海硕华 2、案件基本情况 自 2016 年起,原、被告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北海硕华多次向原告订购气动元 件包、调速阀等器材。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3,100,727.40 元,原告 依法提起诉讼。 5 3、原告诉讼请求 ( 1 ) 判 令 被 告 向 原 告 支 付 所 欠 货 款 3,100,727.40 元 及 利 息 ( 利 息 以 3,100,727.4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50%计算逾期付款损 失,实际损失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近日,北海硕华收到海城区法院(2021)桂 0502 民初 1183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被告北海硕华支付货款 3,100,727.40 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 3,100,727.40 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上浮 30%,自 2021 年 2 月 18 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江西新越; (2)驳回原告江西新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1,604 元,减半收取 15,802 元,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20,802 元,由被告北海硕华全部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北海硕华在支付上 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二、临时公告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的情况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近 12 个月内未披露的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案件累计本金合计 34,674,293.77 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60.98%。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序 涉案本金 起诉方 应诉方 案件类型 诉讼进展 号 (元) 七 台 河市 吉 伟煤 焦 七台河奥瑞 1 供电合同纠纷案 8,794,987.60 和解执行 有限公司 德 景 德 镇新 发 机械 有 北海硕华 2 买卖合同纠纷 3,575,503.78 一审判决 限公司 江西新航 景 德 镇新 开 五金 制 北海 硕华 3 买卖合同纠纷 3,237,887.87 一审判决 品有限公司 江西新航 6 深 圳 市金 海 来自 动 4 北海硕华 买卖合同纠纷 3,000,000.00 终审判决 化机械有限公司 北 海 市阿 米 科技 有 5 北海硕华 买卖合同纠纷 2,536,730.00 一审判决 限公司 东 莞 市智 河 精密 机 6 北海硕华 买卖合同纠纷 1,924,192.45 一审判决 械有限公司 东 莞 精兴 自 动化 设 7 北海硕华 买卖合同纠纷 1,497,084.25 一审判决 备有限公司 深 圳 市创 日 精工 科 8 北海硕华 买卖合同纠纷 1,412,753.00 一审判决 技有限公司 上 海 巴昆 商 贸有 限 江西新航 9 买卖合同纠纷 1,266,588.00 一审判决 公司 奥瑞德有限 江 西 麦利 科 技有 限 10 北海硕华 买卖合同纠纷 1,007,388.81 终审判决 公司 东 莞 市汇 鑫 达光 电 一审已判 11 鎏霞光电 买卖合同纠纷 1,006,072.31 科技有限公司 决,上诉中 东 莞 市智 联 赢自 动 12 北海硕华 买卖合同纠纷 830,868.54 一审判决 化科技有限公司 景 德 镇新 发 机械 有 13 江西新航 买卖合同纠纷 805,222.98 终审判决 限公司 东 莞 东历 机 电有 限 14 北海硕华 买卖合同纠纷 700,000.00 终审判决 公司 深 圳 王牌 冷 暖工 程 15 北海硕华 承揽合同纠纷 678,301.93 一审判决 有限公司 江 西 省瑞 科 制冷 有 北海硕华 16 买卖合同纠纷 663,250.00 终审判决 限公司 江西新航 深 圳 市四 方 电气 技 一审判决, 17 北海硕华 买卖合同纠纷 449,890.00 术有限公司 上诉中 深 圳 市诸 脉 科技 有 18 江西新航 买卖合同纠纷 401,000.00 终审判决 限公司 安 徽 恒升 铸 业有 限 票据权利纠纷 19 北海硕华 353,669.55 一审判决 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20 上齿集团有限公司 北海硕华 买卖合同纠纷 124,800.00 调解执行 景 德 镇润 清 工贸 有 北海硕华 21 买卖合同纠纷 147,666.44 一审判决 限公司 江西新航 景 德 镇新 开 五金 制 22 江西新航 买卖合同纠纷 138,093.25 终审判决 品有限公司 北海硕华 23 上海中中标准件厂 买卖合同纠纷 64,343.01 一审判决 江西新航 安 徽 省潜 山 县长 久 北海硕华 24 买卖合同纠纷 58,000.00 一审判决 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新航 合计: 34,674,293.77 7 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 1、(2019)黑 0904 民初 18 号、(2019)黑 0904 民初 691 号 原告: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伟公司”) 被告:七台河奥瑞德有限 (1)(2019)黑 0904 民初 691 号 2018 年底,七台河奥瑞德与吉伟公司口头约定由吉伟公司按 0.57 元/KWH 价格 向七台河奥瑞德供电,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期间,七台河奥瑞德累 计欠付电费金额 6,026,450.4 元;2019 年 7 月 5 日,吉伟公司就七台河奥瑞德欠付 电费款向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8 月 7 日,七台河市茄子河 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协议约定,七台河奥瑞德共需支付电费 款 4,000,000 元,其中 2021 年 3 月 1 日前付款 1,200,000 元,2021 年 8 月 30 日前 付款 1,200,000 元,2022 年 8 月 30 日给付 1,600,000 元。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截 至目前,暂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履行偿付义务。 (2)(2019)黑 0904 民初 18 号 七台河奥瑞德与吉伟公司因供电合同产生合同纠纷,2019 年吉伟公司向七台河 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 年 1 月 4 日,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019 年 3 月 14 日,经法院调解,吉伟公司与七台河奥瑞德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分期支付共计 8,362,387.2 元。七台河奥瑞德按调解协议约定 支付部分货款后,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截至目前,尚有 2,768,537.2 本金元未按民 事调解书约定履行偿付义务。 2、(2020)赣 0202 民初 1479 号 原告:景德镇新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新航、北海硕华 原告因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 海硕华支付 3,643,809.06 元货款并赔偿损失,要求被告江西新航承担连带责任。 2021 年 8 月 2 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北海硕 华所欠原告景德镇新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 3,575,503.7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3,575,503.78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1 月 4 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 8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由被告北海硕华在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2)被告江西新航对上述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3、(2020)赣 0202 民初 1471 号 原告:景德镇新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新航、北海硕华 原告因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 海硕华支付 3,280,215.87 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要求被告江西新航承担连带责任。 2021 年 8 月 16 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北海硕 华所欠原告景德镇新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 3,237,887.8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3,237,887.87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1 月 4 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由被告北海硕华在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2)被告江西新航对上述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4、(2019)桂 0502 民初 4209 号、(2020)桂 05 民终 1806 号 原告:深圳市金海来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来”) 被告:北海硕华 金海来因与北海硕华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北海硕华支付货款及滞纳金。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海硕华向金海来支付设备款 300 万元, 金海来开具 2,756,225.85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北海硕华并赔偿北海硕华锁机损 失 95 万元。金海来不服一审判决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12 月 24 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金海来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维持 原判。 5、(2020)桂 0502 民初 4980 号 原告:北海市阿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米科技”) 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 原告阿米科技因与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海市海城区 9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货款 2,536,730 元,要求江西新航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北 海硕华支付货款人民币 2,536,730 元给原告阿米科技;(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 求。 6、(2021)桂 0502 民初 2839 号 原告:东莞市智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河精密”) 被告:北海硕华 原告智河精密因与被告北海硕华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货款 1,924,192.45 元及资金利息损失 309,356.95 元。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海硕华支付 货款人民币 830,868.54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830,868.5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30%,自 2020 年 5 月 8 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7、(2020)桂 0502 民初 1119 号 原告:东莞精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精兴”) 被告:北海硕华 原告东莞精兴因与被告北海硕华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货款 1,497,084.25 元。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2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海硕华支付货款人民币 1,497,084.25 元。 8、(2020)桂 0502 民初 4492 号 原告:深圳市创日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日精工”) 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郑文军 原告创日精工因与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郑文军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海 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货款 1,412,753.64 元及利息。要求 被告江西新航、郑文军承担连带责任。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海硕华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1,412,753 元及利息(利 息以 1,412,753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 浮 30%,自 2020 年 9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郑文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10 偿责任。 9、(2020)赣 0202 民初 1716 号 原告:上海巴昆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新航、奥瑞德有限 原告因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 西新航支付 1,266,588 元货款,支付违约金 377,443 元,要求被告奥瑞德有限承担连 带责任。 2021 年 4 月 20 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江西新 航所欠 原告 上海巴 昆商 贸有 限公 司货款 1,266,588 元 及逾 期付 款违约 金(以 1,266,588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由被告江西新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予以支付;(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0)沪 74 民初 1528 号案件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后续如按本判决结 果执行,本期将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 84,144,573.33 元,增加本期利润总额 84,144,573.33 元;其他案件由于涉及公司需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将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 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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