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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瑞德:ST瑞德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4-12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17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22 年南民初字第 9577 号案件一审尚未开庭,2021)
       赣 0203 民初 1388 号、(2021)赣 0203 民初 1388 号案件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其他被告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七台河奥瑞德”)、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航”)、
       景德镇市中天水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水晶”)为奥瑞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的全资子公司。
       累计涉案的金额:本金 26,971,919.4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22 年南民初字第 9577 号案件尚未开
       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2021)赣 0203 民初
       1388 号、(2021)赣 0203 民初 1388 号案件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一定负面影
       响,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
       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卷号:2022年南民初字第9577
号)、诉状等,江西新航、中天水晶收到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山
区法院”)(2021)赣0203民初1388号判决书,江西新航收到珠山区法院(2021)赣0203
民初1389号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诉状及传票


                                      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被告:秋冠光电、奥瑞德、七台河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3 月 19 日,奥瑞德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以下议案:拟为全资子公司秋冠光
电在中信银行申请的 1300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
奥瑞德为上述贷款提供房产、土地抵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入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 年 4 月 8 日,奥瑞德召开股大东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
    2020 年 4 月 8 日,七台河奥瑞德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为秋冠光电
向中信银行申请的 1300 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七台河奥瑞德同意以自有的房产及
土地抵押,产权证号为:黑(2017)七合河市不动产权第 000452 号、第 00453 号、
第 000454 号、第 000455 号、第 000456 号。抵押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
年。
    2020 年 4 月 9 日,中信银行与秋冠光电签订了编号为 2020 信银哈人民币流动资
金贷款合同(2018 年)字第 038052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
向秋冠光电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13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0 年 4 月 10 日至 2021 年 4
月 9 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日定价基础利率+2%;利率调整方
式为浮动利率,自实际提款日起每 3 个月调整一次利率;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加收 50%,
复利为对于秋冠光电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
合同约定的贷款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该笔贷款采取按季结息方式、结息日为每
季度末月的第 20 日;该笔贷款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同日,中信银行分别与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保
证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均为 1300 万元: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
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均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同时
均约定当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中信银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
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
式),中信银行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
    同日,中信银行与七台河奥瑞德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
额为 1300 万元;抵押物为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房产及土地,产权证号
为:黑(2017)七台河市不动产权第 000542 号、第 000543 号、第 000544 号、第 000545
号、第 000546 号;抵押权行使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
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
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2020 年 4 月 16 日,中信银行对七台河奥瑞德的抵押权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
登记证明号对应为:黑(2020)七台河市不动产权第 0000607 号、第 0000606 号、第
0000608 号、第 0000605 号、第 0000609 号;均为第二顺位抵押,第一顺位抵押为七
台河奥瑞德就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提供的抵押担保。
    2020 年 4 月 24 日,中信银行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向秋冠光
电发放贷款 1300 万元。中信银行已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向秋冠光电发放贷款义务,
而秋冠光电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在中信银行多次催告下仍不能支付,
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秋冠光电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2,971,919.48 元;
    (2)判令被告秋冠光电立即给付原告借款利息 746,452.78 元、罚息 969,338.02
元、复利 85,500.26 元(自 2020 年 4 月 24 日至 2022 年 2 月 8 日);以借款本金
12,971,919.4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5.025%计算自 2022 年 2 月 9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利息和罚息
1,715,790.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25%
计算自 2022 年 2 月 9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复利;
    (3)判令被告七台河奥瑞德以向原告设定抵押的不动产对上述第(1)项、第(2)
项诉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被告七台河奥瑞德所有的产权证号为黑(2017)
七台河市不动产权第 000542 号、第 000543 号、第 000544 号、第 000545 号、第 000546
号的房产及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
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秋冠光电、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
负担。

                                        3
    (二)(2021)赣 0203 民初 1388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
    被告:中天水晶、江西新航、郑文军、郑博元
    2、案件基本情况
    2021 年 7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44)。2020 年 1 月 10 日,被告中天水晶与原告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中天水晶发放贷款人民币 5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0 日
起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止,贷款年利率为 5.655%,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
率为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本合同项下全
部借款。同日,被告郑博元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
保;被告郑文军、江西新航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
保。该笔贷款已到期,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 2021 年 3 月 15 日,被告累计
拖欠原告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共计 5,091,974.36 元,原告依据相关规定提起
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天水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利息 91,974.36
元(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15 日,自 2021 年 3 月 15 日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按双方合
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2)如被告中天水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之义务,则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被
告郑博元提供抵押的位于景德镇城区昌江大道 118 号嘉华园小区房产折价或拍卖、变
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对应担保债务,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郑博元所有,
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天水晶继续清偿。
    (3)判令被告江西新航、郑文军、郑博元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诉讼进展
    近日,江西新航、中天水晶收到珠山区法院(2021)赣 0203 民初 1388 号判决书,
具体内容如下:
    (1)被告中天水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珠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

                                         4
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及逾期利息不应超过年利率
24%);
    (2)就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郑文军、江西新航向原告景德镇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7,444 元,减半收取计 23,722 元,由被告中天水晶、郑文军、江西
新航共同承担。

    (三)(2021)赣 0203 民初 1389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
    被告:江西新航、奥瑞德有限、郑文军、胥军燕
    2、案件基本情况
    2021 年 7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44)。2020 年 1 月 16 日,被告江西新航与原告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中天水晶发放贷款人民币 9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6 日
起至 2022 年 1 月 15 日止,贷款年利率为 7.6%,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
为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
借款。同日,被告江西新航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
保;被告奥瑞德有限、郑文军、胥军燕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该笔借款
提供保证担保。2021 年 1 月开始,被告江西新航不在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奥瑞德
有限、郑文军、胥军燕也未进行清偿,贷款出现无法收回的风险。截止 2021 年 3 月
15 日,被告江西新航累计拖欠原告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共计 9,279,411.07 元,
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原告依据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江西新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9,000,000 元,利息 279,411.07
元(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15 日,自 2021 年 3 月 15 日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按双方合
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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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被告江西新航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之义务,则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被
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昌江区站鱼山金桥村 206 国道以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拍
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对应担保债务,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江西
新航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西新航继续清偿。
    (3)判令被告奥瑞德有限、郑文军、胥军燕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诉讼进展
    近日,江西新航收到珠山区法院(2021)赣 0203 民初 1389 号判决书,具体内容
如下:
    (1)被告江西新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珠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9,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
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利息及逾期利息不应超过年利率
24%);
    (2)如被告江西新航未履行第一项判决,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珠山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西新航提供抵押的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金桥
寸 206 国道以西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产权证编号:赣(2019)景滤镇市不动
产权第 0038732 号)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权;
    (3)就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郑文军、胥军燕、哈尔滨奥瑞德光电
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6,756 元,减半收取计 38,378 元,由被告郑文军、胥军燕、哈尔滨
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2 年南民初字第 9577 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2021)赣 0203 民初 1388 号、(2021)赣 0203 民初 1388 号案件对公司
的当期损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


                                       6
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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