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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瑞德:*ST瑞德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6-18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16层,邮编:150000
      16/F,Chang Jiang International Building,28 Chang Jiang Avenue,Nangang District,Harbin,P.R.China
                                     电话/Tel:0451—87818888 传真/Fax:0451—82346298
                                                 网址:www.qifa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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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德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

雪律师、张硕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奥瑞德光电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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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瑞德光电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奥瑞德光电可以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奥瑞德光电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2022年6月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

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14点30分,召开地点为黑龙

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四街5788号公司会议室,由董事长杨鑫宏主

持;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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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2022年6月17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7名,代表股东人数

7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1,008,178股,占公司股本总

数的32.6733%。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181,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48%。以上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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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做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载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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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以上议案为普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以上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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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系《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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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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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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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2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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