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4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中小投资者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一审判决;仲裁未开庭;诉讼一审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投资者诉讼 145 份一审判决赔偿金额 22,897,462.39 元(含诉 讼费用),仲裁案件涉案金额 43,837,364.16 元,诉讼一审未开庭案件涉案本 金 92,280,0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和诉讼未开庭案件暂时无法 准确判断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 定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会计处理以 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145 份、公司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收到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2022)哈仲立字第 0448 号、公司子公司哈尔滨奥 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传 票,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主要情况 (一)16 份判决 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330,858.72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067,380.80 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2,030.57 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0,658.00 元由奥瑞 德负担。 (二)27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7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5,882,155.39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2,983,564.10 元。 2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54,441.44 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3,547.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12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122,887.40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573,532.52 元。 (2)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1,617.37 元,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2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5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650,476.48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3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451,847.26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9,596.44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 用 5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7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890,390.81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2,281,309.33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32,336.26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 失计算费用 1,347.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2,833.35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9,736.82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50.00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 责任,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七)7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8,660,147.98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3,969,695.64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29,927.13 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 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7,5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八)6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445,915.73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154,518.21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0,426.50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6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九)(2022)哈仲立字第 0448 号仲裁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鼎路桥”) 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 2、申请仲裁事项 申请归还所欠工程款和逾期违约金。所欠工程款 27,605,393.05 元。违约金从 2016 年 3 月 26 日至 2022 年 3 且 25 日,违约金金额为 16,231,971.11 元。暂时合计 共 43,837,364.16 元。 3、申请仲裁理由 东鼎路桥与七台河奥瑞德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签定了七台河奥瑞德蓝宝石视窗材 料产业基地(扩建)项目合同。 依据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作 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意接受评审组意见的,选择提请哈 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着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 束力。 至今七台河奥瑞德仍拖欠东鼎路桥工程款。依据双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提 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依据企业询证函(2021 年 12 月 31 日)七台河奥瑞德欠东鼎路桥工程款 25,760,850.05 元,东鼎路桥为七台河奥瑞德代支付款三笔款项分别为:①2014 年 11 月 5 日土地行政罚款 244,543.00 元;②2014 年 12 月 1 日周生民工艺管道材料及安装 费 用 600,000.00 元 ; ③ 2015 年 5 月 21 日 周 生 民 工 艺 管 道 材 料 及 安 装 费 用 1,000,000.00 元。所以,七台河奥瑞德共欠东鼎路桥工程款总计 27,605,393.05 元。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2015 年 10 月 24 日)人民币现行利率表中规定的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为 4.9%,违约金计算为 27,605,393.05 元×6 年×4.9%×2=16,231,971.11 元。所以东鼎路桥申请要求七台河奥瑞德支付工程款合计 43,837,364.16 元(违约日 7 期暂按从 2016 年 3 月 26 日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 (十)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诉讼(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 电”)、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6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奥瑞德有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向 奥瑞德有限贷款人民币 6,000 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19 年 6 月 19 日,合同期内利率为年利率 6.09%,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 分次还本,放款后六个月时偿还不低于 257 万元的贷款本金,放款后九个月时偿还不 低于 343 万元贷款本金,贷款到期时偿还剩余本金。被告奥瑞德有限以其名下 600 台 机器设备为该款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被告奥瑞德、左洪波、 褚淑霞、左昕、魏煜航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 年 7 月 16 日,原告向被 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 4,865 万元。2018 年 7 月 19 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 发放借款本金 500 万元,2018 年 8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 630 万元。2019 年 7 月,2020 年 9 月,各方就被告奥瑞德有限尚欠借款本金分别达成《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并追加秋冠光电名下房产、土地余 值作为本案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分别在补充协议中 签字盖章,承诺承担和继续承担抵押和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奥瑞德有限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抵押人、保证人亦未承担 相应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奥瑞德有限清偿借款本金 54,640,000 元及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复息、 罚息(其中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6 日利息 11,972,490.53 元、复息 52,540.11 元、欠 息利息 431,036.13 元、复息利息 9,142.42 元;自 2022 年 6 月 6 日起的利息、复息、 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当期 LPR 利率加点及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 之日); (2)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8 责任; (3)原告龙江银行对被告奥瑞德有限提供的抵押财产【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 宾市监抵字(2018)第 015 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后的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原告龙江银行对被告奥瑞德有限抵押的财产【不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黑 (2021)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 0158022 号、黑(2021)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 0158014 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 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诉讼费由各被告负担。 (十一)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诉讼(二)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龙江银行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7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奥瑞德有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向 奥瑞德有限贷款人民币 4,000 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25 日至 2019 年 7 月 24 日,合同期内利率为年利率 6.09%,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 分次还本,放款后六个月时偿还不低于 171 万元的贷款本金,放款后九个月时偿还不 低于 229 万元贷款本金,贷款到期时偿还剩余本金。被告秋冠光电以其名下房产及土 地为该款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左昕、魏煜航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 年 8 月 8 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 限发放借款本金 3995 万元。2019 年 7 月,2020 年 9 月,各方就被告奥瑞德有限尚欠 借款本金分别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并追加奥瑞 德有限 600 台机器设备余值作为本案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及 保证人分别在补充协议中签字盖章,承诺承担和继续承担抵押和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奥瑞德有限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抵押人、保证人亦未承担 相应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奥瑞德有限清偿借款本金 37,640,000 元及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复息、 9 罚息(其中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6 日利息 8,402,633.36 元、复息 492,153.21 元、欠 息利息 308,220.23 元、复息利息 22,773.36 元;自 2022 年 6 月 6 日起的利息、复息、 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当期 LPR 利率加点及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 之日); (2)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3)原告龙江银行对被告秋冠光电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黑 (2018)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 0089700 号、黑(2018)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 0089696 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 内优先受偿; (4)原告龙江银行对被告奥瑞德有限抵押的财产【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 10803889001289997961、10803889001289896124】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抵押财产折 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诉讼费由各被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和诉讼未开庭案件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 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4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