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5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仲裁调解;诉讼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投资者诉讼 321 份一审判决赔偿金额 28,942,315.79 元(含诉 讼费用),仲裁案件涉案金额 43,837,364.1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及仲裁调解结果,奥瑞 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相关会计准 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会计 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321 份、公司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收到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2022)哈仲调字第 0448 号,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 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主要情况 (一)6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482,219.53 元。 1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251,073.77 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4,996.28 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600.00 元由奥瑞德负 担。 (二)23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3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0,493,137.51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5,223,840.34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89,228.05 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2,3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3 份判决 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806,719.97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385,408.04 元。 (2)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7,650.01 元,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4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88,120.48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3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88,120.48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003.01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 用 1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3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91,824.68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92,202.25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705.05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 失计算费用 3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9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4 原告:9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427,090.96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427,090.96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8,732.08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褚淑霞、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 失计算费用 10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七)212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12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7,890,165.69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5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5,344,429.92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95,668.39 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 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21,3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八)32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2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3,150,377.13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2,636,753.98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47,649.02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 计算费用 35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九)32 份判决 6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2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4,590,767.76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3,962,869.59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72,924.57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32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十)(2022)哈仲调字第 0448 号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鼎路桥”) 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 2、申请仲裁事项 申请归还所欠工程款和逾期违约金。所欠工程款 27,605,393.05 元。违约金暂从 2016 年 3 月 26 日计算至 2022 年 3 且 25 日,违约金金额为 16,231,971.11 元。暂时 合计共 43,837,364.16 元。 3、申请仲裁理由 7 东鼎路桥与七台河奥瑞德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签定了七台河奥瑞德蓝宝石视窗材 料产业基地(扩建)项目合同。 依据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作 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意接受评审组意见的,选择提请哈 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着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 束力。 至今七台河奥瑞德仍拖欠东鼎路桥工程款。依据双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提 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依据企业询证函(2021 年 12 月 31 日)七台河奥瑞德欠东鼎路桥工程款 25,760,850.05 元,东鼎路桥为七台河奥瑞德代支付款三笔款项分别为:①2014 年 11 月 5 日土地行政罚款 244,543.00 元;②2014 年 12 月 1 日周生民工艺管道材料及安装 费 用 600,000.00 元 ; ③ 2015 年 5 月 21 日 周 生 民 工 艺 管 道 材 料 及 安 装 费 用 1,000,000.00 元。所以,七台河奥瑞德共欠东鼎路桥工程款总计 27,605,393.05 元。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2015 年 10 月 24 日)人民币现行利率表中规定的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为 4.9%,违约金计算为 27,605,393.05 元×6 年×4.9%×2=16,231,971.11 元。所以东鼎路桥申请要求七台河奥瑞德支付工程款合计 43,837,364.16 元(违约日 期暂按从 2016 年 3 月 26 日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 4、仲裁调解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经过工程款项核算及友好协商, 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同意向申请人东鼎路桥支付工程款 25,760,850.05 元及垫付款项 1,844,543.00 元; (2)自 2016 年 3 月 26 日起至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实际偿付之日止,以 25,760,850.05 元为基数,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按照年利率 8.82%(4.9%×1.8)的 标准向申请人东鼎路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自 2016 年 3 月 26 日起至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实际偿付之日止,以 1,844,543.00 元为基数,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按照年利率 4.9%的标准向申请人东 鼎路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4)申请人东鼎路桥预缴的仲裁费 279,284.00 元,由申请人东鼎路桥和被申请 8 人七台河奥瑞德各自承担 50%。 (5)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应在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向申请人东鼎路桥支付上 述第(1)至第(4)项全部款项。 二、本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及仲裁调解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 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 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 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