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瑞德:*ST瑞德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10-27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8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投资者诉讼 220 份一审判决赔偿金额 26,592,516.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奥瑞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
       提预计负债,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
       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220
份,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12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286,863.6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1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005,280.43 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2,030.88 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847.00 元由奥瑞
德负担。
    (二)7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4,295,892.8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2,479,938.03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36,366.49 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7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1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622,578.84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622,578.84 元。
    (2)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2,260.83 元,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1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89,991.65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89,991.65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049.79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
用 1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6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947,632.02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428,669.24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8,641.06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
失计算费用 1,894.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126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4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6,976,998.33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5,648,047.71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11,331.1 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3,7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七)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300,000.00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281,674.61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6,335.07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

计算费用 1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八)56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6,086,073.00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5,036,335.99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16,544.15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
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5,6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最终会计处

                                      6
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