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德:*ST瑞德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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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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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德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朱
宏伟律师、曹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奥瑞德光电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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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瑞德光电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奥瑞德光电可以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奥瑞德光电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2年11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14点30分,召开地点为黑龙
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巨宝二路489号西100米,公司会议室,由董事长
杨鑫宏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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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22年11
月16日15:00-2022年11月17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8名,代表股东人数
8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3,709,280股,占公司股本总
数的7.635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5,668,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19%。以
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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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做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签订<债务抵销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载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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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以上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涉
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
(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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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系《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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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马 雷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朱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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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阳
日期:202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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