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德:*ST瑞德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2022-11-30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9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 年 11 月 29 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
德”)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民事
裁定书》((2022)黑 01 破申 107 号)及《决定书》((2022)黑 01 破 89
号),裁定受理债权人单丽丽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奥瑞德清算组担任奥
瑞德管理人。同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黑
01 破申 101 号)及《决定书》((2022)黑 01 破 90 号),裁定受理辽阳市
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粉末”)对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奥瑞德有限清算组担任奥
瑞德有限管理人。
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第 9.3.2 条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哈尔滨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
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瑞德”,股票代码仍为“600666”,股票价
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如果后续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有关规定,公司
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营业收入全部来源于奥瑞德有限及其下属
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全部由奥瑞德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持有,此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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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裁定受理奥瑞德有限重整,公司存在失去奥瑞德有限控制权的风险,此外,
若奥瑞德有限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公司将失去主要经营性资产,公司股票
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48,887,604.11
元(未经审计),若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
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哈尔滨中院对公司及奥瑞德有限重整的裁定类型均为:受理重整。
公司将密切跟进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022 年 9 月 6 日,奥瑞德有限债权人辽阳粉末以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奥瑞德有限进行重整。
同日,公司债权人单丽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
整价值为由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的决定书,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公司及奥瑞
德有限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奥瑞德清算组、奥瑞德有限清算组担任奥瑞德及奥瑞德
有限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哈尔滨中院裁定受理
债权人对公司及奥瑞德有限的破产重整申请,指定奥瑞德清算组、奥瑞德有限清算组
担任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管理人。
根据《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
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单丽丽
身份证号码:230227******22****
住所:黑龙江省富裕县
申请时间:2022 年 9 月 6 日
破产重整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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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二)法院裁定时间
2022 年 11 月 29 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单丽丽以奥瑞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较高重整价
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奥瑞德进行重整。奥瑞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单丽丽对奥瑞德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到期未清偿,其作为债权人
申请奥瑞德重整主体适格;奥瑞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
原因;奥瑞德为上市公司,在其经营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已与战略投资人达成投
资意向,具备较高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奥瑞德登记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本院对
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债权人单丽丽向本院申请奥瑞德重整符合法律规定,应
予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单丽丽对被
申请人奥瑞德提出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裁定受理奥瑞德有限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辽阳粉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111221515951
住所地:辽阳市创新路振义街
法定代表人:高殿斌
申请时间:2022 年 9 月 6 日
破产重整申请事由: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
有重整价值。
(二)法院裁定时间
2022 年 11 月 29 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辽阳粉末以被申请人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
具有较高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奥瑞德有限进行重整。奥瑞德有限在法定期限
内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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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辽阳粉末对奥瑞德有限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到期未清偿,其作为
债权人申请奥瑞德有限重整主体适格;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奥瑞德有限长期从事蓝宝石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研发,掌握部分
核心技术,具有较高重整价值,且其母公司奥瑞德已与战略投资人达成投资意向,奥
瑞德有限重整具备可行性;奥瑞德有限登记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本院对该案具有管
辖权。综上所述,债权人辽阳粉末向本院申请奥瑞德有限重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
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辽阳粉末对被
申请人奥瑞德有限提出的重整申请。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一)(2022)黑 01 破 89 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11 月 29 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单丽丽的申请,裁定受理奥瑞德破产重整一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
项、第十九条之规定,现指定奥瑞德清算组担任奥瑞德管理人,负责人为肖彬。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
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奥瑞德清算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及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杨飞翔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律师、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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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合伙人赵靖宇律师组成。
(二)(2022)黑 01 破 90 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11 月 29 日,本院根据债权人辽阳粉末的申请,裁定受理奥瑞德有限破产
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
第(一)项、第十九条之规定,现指定奥瑞德有限清算组担任奥瑞德有限管理人,负
责人为肖彬。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
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奥瑞德有限清算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及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杨飞翔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律师、黑龙江大地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赵靖宇律师组成。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管理人联系人:姜守鹏律师
联系电话:15204629612(工作时间:工作日 9:30-11:30,13:30-17:00)
电子邮箱:ardglr@163.com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巨宝二路 489 号西 100 米
四、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一)财产调查与监督工作
预重整程序启动后,临时管理人以公开选聘方式,通过竞选评选出北京亚太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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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预重整工作的资产评估机构,调查债务人财产价值。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资产评估机构已基本完成资产评估工作,并将于近日出具资产评估报
告和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临时管理人就公司在预重整期间的各项工作要求和需要履行的相关义务向公司下
发通知,明确了公司在预重整期间的各项义务。
(二)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2022 年 9 月 15 日,临时管理人指导公司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通过邮
件及邮寄方式向全部已知债权人发送了《预重整决定书》《债权申报通知》《债权申
报指引》等材料,并逐一电话通知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后,
临时管理人及时组织开展了债权审查、职工债权调查与确认工作。
(三)重整投资人招募与遴选工作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临时管理人指导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
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77),进行产投招募。最终仅鑫宸实业有限公司与鲁
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成的投资联合体完成了报名程序。2022 年 11 月 9 日,
临时管理人及公司与鲁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主体齐鲁致远产业发展
(海南)有限公司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五、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一)债权相关
在预重整期间已经申报的债权,在重整阶段无需重复申报,已申报债权中包括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因时间变动而变化的债权,其债权金额将自 2022 年 9 月 15
日起(含当日)延续计算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哈尔滨中院裁定受理奥瑞德破产重整
之日)。管理人将告知每一户债权人延续计算的金额,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予以
核查。如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公布延续计算的金额有异议的,应在管理人告知延
续计算的金额之日次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载明事实和理由,管理人应
在收到异议之日次日起七日内予以回复。如管理人逾期未回复,或者异议人对管理人
的回复仍然不予认可的,应就争议金额在破产重整程序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
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哈尔滨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异议人与奥瑞德订立有仲裁条款或
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不就二次异议予
以回复,逾期未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视为没有异议。
(二)预重整投资人自动成为重整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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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以及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
预重整期间投资人公开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奥瑞德的破产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
确定的投资人成为奥瑞德重整投资人。
(三)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工作的延续
预重整程序中,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接受公司的委托对重整涉及资
产清算价值进行评估,并将于近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和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为节约重
整成本、提高重整工作效率,重整程序中不再另行开展同类工作。
六、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的第 9.3.2 条有关
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哈尔滨中院依法裁
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瑞德”,股票代码仍为“600666”,股票价格
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
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公
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重整期间公司有权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就前述申请收到法院的文书。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
理人开展重整各项工作,在收到法院的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在此期间,信
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梁影
联系电话:(0451)51076628
邮箱:zhengquan@aurora-sapphire.cn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巨宝二路 489 号西 100 米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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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
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
七、风险提示
1、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
果后续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
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营业收入全部来源于奥瑞德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全
部由奥瑞德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持有,此次奥瑞德有限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公
司存在失去奥瑞德有限控制权的风险。此外,若奥瑞德有限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
公司将失去主要经营性资产,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的第 9.3.2 条
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48,887,604.11 元(未经审计),若公
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1 条
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如果后续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
进而改善公司经营状况。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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