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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瑞德: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2-12-13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录

释          义 .............................................................................................. 1

前          言 .............................................................................................. 4

摘          要 .............................................................................................. 6

正          文 .............................................................................................. 8

     一、奥瑞德股份基本情况 ............................................................. 8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3

     三、债权分类方案........................................................................ 15

     四、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 16

     五、经营方案 ................................................................................ 17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 21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22

     八、其他说明事项........................................................................ 23
                                 释       义



奥瑞德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系奥瑞德股份
奥瑞德有限                 指
                                全资子公司
哈尔滨中院                 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指
                                企业破产法》

                                由哈尔滨中院指定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管
管理人                     指
                                理人
                                由哈尔滨中院指定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临
临时管理人                 指
                                时管理人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奥瑞
债权人                     指
                                德股份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齐鲁致远产业发展(海南)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
产业投资人                 指
                                主体
                                由产业投资人认可,与奥瑞德股份管理人、奥瑞
财务投资人                 指
                                德股份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参与财务投资的主体
重整投资人                 指   产业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的合称
                                重整投资人与奥瑞德股份、管理人签订的《重整
重整投资协议               指
                                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控股股东                   指   左洪波、褚淑霞夫妇
                                根据2015年1月23日签署的《关于哈尔滨奥瑞德
                                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
业绩补偿义务人             指
                                约定,包括控股股东等在内的对上市公司承诺承
                                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东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载明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出资人                     指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奥瑞德股份股东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奥瑞
债权人                     指
                                德股份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1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等相关规定,包括奥瑞德股份所欠职工的工资
                            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
职工债权               指
                            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税款债权               指
                            项之规定,奥瑞德股份欠缴的税款本金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普通债权               指
                            项之规定,债权人对奥瑞德股份享有的普通债权

                            奥瑞德股份所控股的除奥瑞德有限以外的其他企
关联债权               指
                            业对其依法享有的债权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哈尔滨中院裁定确认的债
裁定确认债权           指
                            权

                            债权申报期限内经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依法审
审查确认的债权         指
                            查确认的债权

                            奥瑞德股份账面记载或其他已知悉但债权人未向
未申报债权             指
                            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
暂缓确认债权           指   因诉讼未决、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债权人提出异
                            议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

                            为奥瑞德股份重整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
评估机构               指
                            服务的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
评估值                 指   以 2022 年9 月30 日为基准日的奥瑞德股份资产
                            的评估价值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转增股票               指   案,以奥瑞德股份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形成的股票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
                            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哈尔滨中院裁
                            定批准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指
                            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                     指   本重整计划草案中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3
                                 前       言


    奥瑞德股份为上交所的上市公司, 证券简称为*ST 瑞德,证券代码为
600666,主营业务为蓝宝石晶体材料、半导体衬底晶圆、衬底片、光电窗口材
料、激光窗口材料及光电功能材料、光电涂层材料的生产、销售等。自 2017 年
开始,受蓝宝石行业整体发展周期波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及国家金融政
策的变化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公司业务发展受阻,目前已经陷入严重债务危机
和经营困境。2021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限电政策影响,公司业务进一步恶化,
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

    因奥瑞德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22 年 9 月 6 日,
债权人单丽丽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奥瑞德股份进行重整。2022 年 9 月 15 日,哈
尔滨中院作出(2022)黑 01 民诉前调 959 号《决定书》,决定对奥瑞德股份进
行预重整,同时指定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开展各
项预重整工作。2022 年 11 月 29 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2)黑 01 破申 107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单丽丽对奥瑞德股份的重整申请,同时指定奥瑞德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重整工作。

    奥瑞德股份的预重整和重整工作得到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三级
人民政府及哈尔滨中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奥瑞德
股份破产清算,管理人在哈尔滨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全面履行相关职责,一
方面,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在重整期间继续做好生产经营工作,确保生产经
营及职工稳定,保障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另一方面,全力以赴做好与重整相
关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查、财产调查、职工债权调查、重
整投资人招募与协商谈判、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作等。在奥瑞德股份各项重整
工作推进过程中,哈尔滨中院均严格把关和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
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合规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经完成重整所需的各项基础工作,对奥瑞德股份的整
体现状已有全面了解。在充分听取债权人、重整投资人、股东等各方意见和建
议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结论的前提下,
在充分进行法律上的风险评估和论证、可行性预判和分析的条件下,管理人严
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在法律、


                                      4
法规及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奥瑞德股份的实际情况,制作本重整计划
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
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5
                                 摘       要


    鉴于奥瑞德股份系上市公司,其重整时间极为紧迫,为有效消除奥瑞德股份现
存的退市风险及其他风险,故管理人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哈尔滨中院
能够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重整投资人未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在2022年12月30
日解除重整投资协议为条件,制定本重整计划草案,如本次重整能成功实施,则:

    一、奥瑞德股份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并将改善上市公司财
务指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二、以奥瑞德股份现有总股本1,227,326,24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
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约 1,840,989,360 股股票。转增后,奥瑞德股
份总股本将增至约 3,068,315,600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股票中控股股东 等业绩补偿义务人的约
604,158,086股股票需由上市公司1元回购,回购的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他
股东的约1,236,831,275股股票无偿让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上述共计1,840,989,360 股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不低于15亿股,
重整投资人最终未受让的剩余转增股票,由管理人予以注销。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
的条件包括:支付现金对价,专项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偿付债务、支付
重整费用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重整投资人额外替控股股东等业绩补偿义务人补足
其应当让渡却未让渡的转增股票所对应的收购价格;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解决控
股股东尚未解决的资金占用,同时以现金补偿上市公司因清偿违规担保债权在重整
中所占用的偿债资源。

    三、奥瑞德股份的对外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无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
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按如下方式清偿:每家债权人 20 万元
以下(含 20 万元)的部分,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
清偿率以现金方式清偿。清偿现金在转增股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账户之日起
15日内支付。

    四、奥瑞德股份下属全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为奥瑞德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重要
的资产组成和经营实体,持有奥瑞德股份开展主营业务所必需的技术及资源,为维
持和提升奥瑞德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需要同步整体化解奥瑞德有限的债务危机。
因此,在依法依规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本次重整过程中,奥瑞德股份将

                                      6
通过债务清偿、资本性投入、提供财务资助等方式,帮助奥瑞德有限清偿债务。



    需要提请债权人注意的是,如截至2022年12月30日(含当日),哈尔滨中
院仍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则重整投资人有权解除重整投资协议,退出本次
重整,管理人将全额无息退还重整投资人已支付的款项(含保证金)。

    如哈尔滨中院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则奥瑞德股份
将没有时间执行重整计划,进而将难以维持上市公司地位,在此情况下重整投
资人也将退出本次重整。届时管理人将根据情况与债权人会议协商申请变更重
整计划,如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或者哈尔滨中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则管理
人将向哈尔滨中院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奥瑞德股份破产。




                                  7
                                正       文


       一、奥瑞德股份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成立及上市

    奥瑞德股份(证券简称:*ST 瑞德,股票代码为 600666),前身为西南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奥瑞德本身为平台管理型公司,并不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其
生产经营主要通过全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及下属公司开展,总股本为
1,227,326,240 股,法定代表人为杨鑫宏。

    奥瑞德股份经营范围为:蓝宝石晶体材料、半导体衬底晶圆、衬底片、光
电窗口材料、激光窗口材料及光电功能材料、光电涂层材料的生产、销售;晶
体生长设备、加工设备、专用刀具研制、开发、制造和销售;蓝宝石复合材料
制品、工模具、机械加工刀具、工矿配套机电产品、五金、建筑材料、化工原
材料(危险化学品、毒品除外)的生产、销售;蓝宝石生产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二)股本结构

    截至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奥瑞德股份总股本为 1,227,326,240 股,皆为人
民币普通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343,759,908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
计 883,566,332 股。

       (三)风险情况

       1. 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 2021 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9.3.2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在《 2021 年年度报告》披
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被哈尔滨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

       2. 其他风险警示

    因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项、第(三)

                                     8
项及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负值。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了中审亚太审字(2022)020009 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中与持续经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内容如下:“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
务报表附注‘“2.2 持续经营”’所述,奥瑞德 2021 年净利润-483,288,830.97
元,且连续三年亏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奥瑞德股份累计未分配利润-
2,052,745,483.86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311,367,284.33 元。奥瑞德由于大
额债务逾期未偿还,面临大量诉讼事项,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不动产被查
封,这些事项或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13、承诺及或有事项”’所示的
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奥瑞德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
定性。”

    (2)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违规借款及担保事项。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余额共计约 35,448.47 万
元,违规担保事项涉及担保本金总计约 55,000 万元。

    (3)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
出具了中审亚太审字(2022)020010 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2022 年 9 月 6 日,债权人单丽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为由,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
功率、有效识别重整价值及可行性,哈尔滨中院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作出
(2022)黑 01 民诉前调 959 号《决定书》,决定对奥瑞德股份进行预重整,并
指定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具体负责奥瑞德股份的
各项预重整工作。

    2022 年 11 月 29 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2)黑 01 破申 107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受理单丽丽对奥瑞德股份的重整申请,同时指定奥瑞德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五)奥瑞德股份资产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奥瑞德股份资产账面价值为 4,799,240,929.15 元,


                                    9
其中 4,797,905,071.88 元为长期股权投资,而仅奥瑞德有限一项的账面价值就达
到了 4,777,338,071.88 元。目前,奥瑞德有限也已被哈尔滨中院裁定受理重整,
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

    (六)奥瑞德股份负债情况

    根据管理人对奥瑞德股份债权申报的审查、职工债权等调查情况,奥瑞德
股份负债情况具体如下:

    1.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共有 637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申报债权总额为 1,876,335,198.08 元,申报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2. 债权审查情况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1,381,565,756.72
元,涉及债权人 507 家,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在奥瑞德股份预重整阶段申报的附利息债权,管理人
已将相应利息追加计算至重整受理日。

    3. 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奥瑞德股份不存在欠付职工工资等职工债权的情况。

    4. 税款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奥瑞德股份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

    5. 预计债权情况

    奥瑞德股份的预计债权具体包括如下情况:

    (1)暂缓确认债权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因诉讼未决、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
权申报总额为 510,565,003.22 元,涉及债权人 134 家,申报债权性质均为普通
债权,其中 4 家债权人的债权为部分确认、部分暂缓确认。

    (2)未申报债权

    根据奥瑞德股份财务账簿记载、公司说明及管理人初步调查梳理,未在债
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总额为 513,269,075.40 元(包括关

                                   10
联债权 20,096,632.57 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综上,根据奥瑞德股份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以及公司财务账簿的记录
等,奥瑞德股份的负债汇总如下表所示:

                      债权分类                           金额/元
     职工债权                                                            0
     税款债权                                                            0
     普通债权                                              2,405,399,835.34
     其中:
             初步审查确认金额                              1,381,565,756.72
             暂缓确认金额(计入预计债权)                    510,565,003.22
              未申报金额(计入预计债权)                     513,269,075.40
                            合计                           2,405,399,835.34

       (七)偿债能力分析

       为给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提供必要参考,管理人已委托评估机构对奥
瑞德股份在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并出具了《偿债能力分
析报告》。奥瑞德股份如破产清算,其核心资产是持有的奥瑞德有限股权,但
奥瑞德有限已进入重整程序,故该项股权的价值已大幅贬损,且处置困难。根
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奥瑞德有限股权等资产即使能够按照评估值获得处置变
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必要的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后,普通债权清偿率仅有约 0.2%1。

       (八)核心子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的基本情况

       奥瑞德股份作为持股平台,主要通过核心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开展业务经
营,为有效化解奥瑞德股份的债务风险,维持和提升奥瑞德股份的持续经营能
力,需要同步化解奥瑞德有限的债务危机。目前哈尔滨中院已裁定受理奥瑞德
有限重整,相关情况如下:

       1. 奥瑞德有限的基本情况

       奥瑞德有限于 2006 年 4 月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 117,599.9984 万元,法定

1
    具体数字以《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记载为准。

                                               11
代表人为梁影,注册地址为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海滨路 6 号。奥瑞德有限经营
范围主要为蓝宝石晶体材料、半导体衬底晶圆、衬底片、光电窗口材料、激光
窗口材料及光电功能材料、光电涂层材料、光纤连接器接头的生产销售及进出
口贸易;晶体生长设备、加工设备、专用刀具研制、开发、制造、租赁、销售
及进出口贸易;蓝宝石生产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陶瓷
材料、复合材料制品、工模具、机械加工刀具、工矿配套机电产品、五金建
材、化工原材料(化学危险品、毒品除外)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等。

    2. 奥瑞德有限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2022 年 9 月 6 日,辽阳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奥瑞德有
限重整。2022 年 9 月 15 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2)黑 01 破申 101 号《决定
书》,决定对奥瑞德有限进行预重整,同时指定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
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2022 年 11 月 29 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2)黑 01
破申 10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辽阳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对奥瑞德有限
的重整申请,同时指定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3. 奥瑞德股份与奥瑞德有限重整的衔接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资 产 总 额 为 2,624,881,306.89 元 , 而 奥 瑞 德 有 限 合 并 的 总 资 产 为
2,530,474,181.81 元,在上市公司总资产中占比为 96.4%。奥瑞德有限作为奥瑞
德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奥瑞德股份开展主营业务所必需的技术及资源,是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最主要的经营实体,也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营业收入
来源,能否通过重整程序挽救奥瑞德有限,使得奥瑞德有限的经营性资产和业
务继续保留在奥瑞德股份体系内、全面化解其债务风险,既关系到上市公司重
整后主要的财务指标能否改善,也关系到上市公司能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与盈
利能力,更关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能否获得有效保障,将直接影响奥瑞德
股份的重整效果。

    为确保奥瑞德股份重整成功并实现重整目标,就必须确保奥瑞德有限仍保
留在奥瑞德股份体系内继续经营。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是要使奥瑞德有限法律
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继续存续,使其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二是需要保留奥瑞德
股份对奥瑞德有限出资人权益的前提下全面化解奥瑞德有限的债务风险。但在
奥瑞德有限进入重整程序的情况下,一方面,奥瑞德有限自身无法筹集足够的

                                     12
偿债资源清偿债务以化解债务风险;另一方面,奥瑞德有限实际上已处于资不
抵债境地,奥瑞德股份对奥瑞德有限享有的出资人权益可能被调整为零。因
此,为确保奥瑞德有限继续保留在奥瑞德股份体系内,实现上市公司重整效果
最优化,奥瑞德有限重整必须与奥瑞德股份的重整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合法合
规、高效率的整体重整机制。为此,本次奥瑞德股份与奥瑞德有限整体重整的
核心,即奥瑞德股份通过重整引入投资人,并以债务清偿、资本性投入、提供
财务资助等方式为奥瑞德有限提供偿债资源,从而保留奥瑞德有限的经营资质
及业务,并全面化解奥瑞德有限的债务风险,进而化解奥瑞德股份的退市风
险,并为进一步提升奥瑞德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续经营能力奠定基础。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鉴于奥瑞德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
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奥瑞德股份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
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奥瑞德股份,化解退市和
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奥瑞德股份重整
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
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奥瑞德股份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载明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奥瑞德股份股东组成,其中控股股东已书面承诺
就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在奥瑞德股份重整受理日后至本出
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
的,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
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截至重整受理日,奥瑞德股份总股本为 1,227,326,240 股,其中控股股东等
业绩补偿义务人持有 482,559,908 股(其中 133,370,213 股已被相关执行法院拍
卖但尚未过户),其他股东持有 744,766,332 股。本次权益调整以奥瑞德股份现

                                   13
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
计可转增约 1,840,989,360 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奥瑞德股份总股本将增至约
3,068,315,600 股。上述转增股票按照如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安排:

    1. 对业绩补偿义务人的权益调整

    转增股票中,控股股东等业绩补偿义务人 持有的存在业绩补偿义务的
402,772,057 股股票应获分配的约 604,158,086 股股票,按照如下方式调整:

    转增的约 604,158,086 股股票专项用于完成业绩补偿义务人对奥瑞德股份业
绩补偿义务,因业绩补偿义务人对奥瑞德股份存在业绩补偿未完成情形(详见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相关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19-073)。因此,本次重整过程中上述应向业绩补偿义务人分配的
约 604,158,086 股股票,由奥瑞德股份以 1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用于完成业绩
补偿义务人的业绩补偿义务。前述回购的股票由上市公司交予管理人专项用于
引入重整投资人。

    2. 对其他出资人的权益调整

    转增股票中,业绩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不存在补偿义务及其他股东持有的合
计 824,554,183 股股票,应获分配的约 1,236,831,275 股转增股票均让渡给管理
人,管理人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专项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

    在经过前述出资人权益调整及业绩承诺补偿股票回购后合计约 1,840,989,360
股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受让不低于 15 亿股,未受让部分由管理人予以注销。

    (四)引进重整投资人

    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和遴选引入了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根据各自的产业
背景、资金实力的不同划分为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经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
协商一致,重整投资人将有条件受让奥瑞德股份不低于 15 亿股转增股票,受让的
具体条件如下:

   1. 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支付受让转增股票的现金对价 12 亿元至 1,472,791,488
 元(以受让 15 亿股至 1,840,989,360 股转增股票为基数计算),除保证金(截
 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已交保证金 2,100 万元)外的余款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午 12:00 前支付;

                                    14
    2. 控股股东等业绩补偿义务人因业绩承诺问题导致其转增的约 604,158,086 股
股票均未无偿让渡而是由上市公司回购,对其他出资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为保
证出资人的公平权益,重整投资人将按照受让转增股票的单价补偿上市公司
604,158,086 股股票对应的收购价格 483,326,468 元,并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2:00
前支付;

    3. 就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重整投资人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2:00 前支付不低于 1.3 亿元代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清偿其资金占用余额;

    4. 就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等违规担保问题,重整投资人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2:00 前支付不低于 2,000 万元用于弥补违规担保债权人作为上市公司普通债权人
在重整程序中所占用的偿债资源;

    5. 为保证奥瑞德股份在重整完成后长期稳定的经营,产业投资人承诺自受让
转增股票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奥瑞德股份股票,财务投资人承诺自
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奥瑞德股份股票。

    前述具体转增股票及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
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如部分重整投资人未按重整投资协议及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
的期限足额支付重整投资资金的,则其已缴纳的保证金予以没收,且管理人有权
选择另行指定其他重整投资人受让该违约重整投资人认缴的股票份额,或者将其
认购的股票予以注销。如管理人注销违约重整投资人认购的股票的,则违约重整
投资人应支付的解决业绩补偿义务人因业绩承诺而无法公平让渡转增股票问题、
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问题及违规担保债权人占用上市公司偿债资源问题的相应现
金,在产业投资人负责补足后,管理人再向产业投资人划转其受让的转增股票。

    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完成后,奥瑞德股份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
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并且在重整过程中引进了重整投资人。在重整完成
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奥瑞德股份的
基本面将得到改善,重回良性发展轨道,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已审查确认的债权均为普通
债权,总额为 1,381,565,756.72 元。

                                      15
    四、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债权分类情况,奥瑞德股份的债权按
如下方式进行调整与受偿:

    (一)偿债资源

   本次重整中,奥瑞德股份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并清偿债
权所需的资金,将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 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所支付的现金对价;

   2. 重整投资人解决业绩补偿义务人无法公平让渡转增股票问题、控股股东资
金占用问题、违规担保债权占用上市公司偿债资源问题所支付的现金对价;

   3. 奥瑞德股份处置非保留的低效资产所得价款。

    (二)普通债权

   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普通债权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极低,仅有约
0.2%。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水平,根据奥瑞
德股份的实际情况,普通债权在奥瑞德股份重整程序中的受偿调整为:

   (1)每家普通债权人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方式全
额清偿;

   (2)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 2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按照 5%的清偿比例以现
金方式清偿。

   以上清偿现金由奥瑞德股份在转增股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账户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

    一、同时对奥瑞德股份、奥瑞德有限享有的债权,可以分别在奥瑞德股
份、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程序中进行受偿,但受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

    二、对奥瑞德股份以外的主体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根据上述受偿方案
受偿后,其担保物权的行使不受影响。

    (三)劣后债权

    对于奥瑞德股份可能涉及的行政罚款、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刑事罚金等劣

                                     16
后债权,在普通债权未获得全额清偿前,依法不安排偿债资源。

    (四)预计债权受偿方案

    1. 暂缓确认债权

   对于暂缓确认债权,管理人预留相应的偿债资金,在债权经最终确认后可
以要求奥瑞德股份按照上述同类债权受偿方案进行清偿。

    2. 未申报债权

   对于未依法申报的债权,管理人预留相应的偿债资金,如债权权利应受法
律保护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但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要求奥瑞德股份按照上述同类债权受偿方案进行清偿。

    五、经营方案

   奥瑞德股份将通过重整程序引入在企业管理、资源支持等方面具有一定背
景优势的重整投资人。在重整完成后,奥瑞德股份将继续保留蓝宝石精深加工
业务,并改善经营管理,恢复、提升市场占有率。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重
整投资人将支持、恢复、发展留存的蓝宝石精深加工相关业务,并在符合相关
监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择机为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力争将奥瑞德股份重
新打造成为经营稳健、运营规范、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一)整体解决债务危机

   奥瑞德股份作为持股平台,主要通过核心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开展业务经
营,为有效消除奥瑞德股份的退市风险,并维持和提升其持续经营能力,需要
同步整体化解奥瑞德有限的债务危机。因此,在依法依规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前提下,本次重整过程中奥瑞德股份将通过债务清偿、资本性投入、提供财
务资助等方式,帮助奥瑞德有限清偿债务。

    (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解决奥瑞德股份以下遗留的历史问题:

    1.业绩补偿义务人无法公平让渡转增股票问题

   控股股东等业绩补偿义务人因业绩承诺问题导致其转增的约 604,158,086 股
股票被上市公司回购而无法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让渡,对其他出资人的权益造成


                                  17
了损害,为保证出资人的公平权益,重整投资人将按照受让转增股票的单价补
偿上市公司 604,158,086 股股票对应的收购价格 483,326,648 元。但对于业绩补
偿义务人就业绩承诺问题在本次转增中未能解决的部分,由上市公司继续向其
追索。

    2. 资金占用问题

    控股股东因违规借款而形成了对上市公司约 3.58 亿元的资金占用。截至本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已通过债务
抵销的方式解决合计约 2.29 亿元的占用资金。对于剩余的占用资金,由重整投
资人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代控股股东足额向上市公司以
现金清偿。

    3. 违规担保问题

    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控股股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以上
市公司名义违规为自身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余额约为 3.97 亿元。在奥瑞德股份
重整程序中,违规担保债权人作为上市公司普通债权人所占用的偿债资源,由
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进行弥补。

    (三)改善公司经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在重整投资人的协助下,奥瑞德股份将全面改善生产经营,主要从优化治
理、降低成本等方面全面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1. 优化治理结构

    (1)强化财务审批流程

    公司将强化财务审批流程:严格划分财务审批权限,加强资金审批控制,
规范公司资金使用;建立内部稽核制度,保障内部控制质量;重视道德规范建
设,持续对财务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养,避免财务审批道德风险;严格执行部
门预算和收支管理制度,合理调度资金,重视财务预算工作。

    (2)优化管理团队,全面加强管理

    公司将把提高员工素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吸收更多的高水平的管理、研发及产品营销人
才;建立更合理的激励机制,为经营团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以具有竞争


                                   18
力的薪资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吸引并留住人才。同时,公司将继续积极加强
对员工的内部培训,建立起能够适应公司管理和未来发展需要的高水平、高素
质的员工队伍,全面提高经营团队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效率和效益意识。

    2. 降低成本

   (1)提高生产效率

   奥瑞德股份在引进重整投资人后,将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
职工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2)降低财务成本

   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奥瑞德股份将全面化解历史债务负担。在此基础上,
奥瑞德股份将在后续经营过程中,通过强化财务审批制度、优化内部成本等方
式严格控制带息负债的规模,进一步节约财务成本。

    3. 剥离低效资产

   为进一步夯实奥瑞德股份资产质量,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并提升公司持续
盈利能力,重整后的奥瑞德股份将聚焦发展主业,故对于除了奥瑞德有限股权
以及部分日常经营所需的资产外,拟将包括其他股权投资、闲置资产等在内的
全部低效资产(具体范围届时由重整投资人与上市公司协商确定)作为非保留
资产择机通过公开拍卖、变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予以剥离处置。

    4. 适时注入优质资产

   重整完成后,奥瑞德股份将依托留存资金择机并购优质资产,具体届时由
奥瑞德股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并按相关决策流程确定。

    (四)业务发展战略

    1. 市场情况

   公司主要产品为蓝宝石单晶材料、蓝宝石精加工制品、蓝宝石生长装备
等。蓝宝石俗称刚玉,化学成分是三氧化二铝(Al2O3),具有强度高、硬度
大、耐冲刷、红外透过性好等特性,集优良的光学、物理、化学性能于一身,
是现代工业重要的基础材料。根据公司的说明,蓝宝石目前广泛应用于 LED、
消费类电子、高强度激光、航空航天、海洋装备、军工等领域,具有良好的市
场前景,具体表现为:

                                 19
    (1)传统 LED 照明及 Mini-LED、Micro-LED 应用新发展

    LED 照明市场尤其是低端照明芯片市场已步入成熟期,多年来需求一直保
持稳定增长。伴随全球疫情的缓解、后续国内对保障性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
设等项目的推进,普通照明、景观照明等各种 LED 产品需求将受到明显的拉动
作用,传统 LED 照明市场对蓝宝石衬底材料的需求仍将稳定攀升。另一方面,
以 Mini-LED、Micro-LED 为代表的新一代面板显示技术发展十分迅速,越来越
多的 Mini/Micro LED 技术产品面市。在 Mini/Micro LED 技术得到落地应用的同
时,Mini/Micro LED 产业的整体投资规模也在日趋扩大,多家行业巨头积极布
局相关技术,锁定高端 LED 显示应用市场。伴随 Mini-LED、Micro-LED 的迅
猛发展势头,蓝宝石作为必须的衬底材料,未来市场空间广阔。

    (2)可穿戴产品及移动终端应用

    蓝宝石材料在消费类电子领域的应用正在逐步深化,手机摄像头镜片,手
表表镜、后盖,智能手表传感窗口等方面对蓝宝石材料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得
益于蓝宝石材料价格的下降,越来越多的传统手表采用蓝宝石表镜。同时,蓝
宝石在智能可穿戴产品上的应用也在逐步深化,目前以智能手表、智能手环为
主的全球智能穿戴市场迅速增长。预计通过在消费类电子产品上的普遍应用,
可以为蓝宝石产业带来可观收益。

    2. 发展优势

    奥瑞德股份拥有丰富的蓝宝石晶体生长设备制造及材料加工经验,采用的
蓝宝石单晶生长、加工技术均是自主研发,设备制造及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均有
相关专利认证,产品质量好、成品率高、生产成本低。奥瑞德股份拥有优秀的
技术研发实力,掌握了多项具备独创性的核心工艺技术,并与下属子公司积累
了多项专利。经过多年发展,奥瑞德股份已成为蓝宝石材料及高端装备制造领
域的佼佼者。同时,奥瑞德股份始终保持改进和创新的节奏,结合客户需求,
优化晶体生长工艺,改进蓝宝石制品的加工手段,在产品质量、供货能力、售
后保障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3. 未来规划

    奥瑞德股份一直以蓝宝石材料的生产和加工为主业,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
技术和产业经验,市场对蓝宝石材料的需求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全新机遇。奥


                                    20
瑞德股份将坚定发展蓝宝石主业,始终以高质、高效、低成本为目标,从产品
质量、产品利用率、工艺改良、节能改造和装备发展等多维度努力实现目标。
近年来,奥瑞德股份在蓝宝石加工的自动化、智能化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并取
得了一定成果,未来还将持续提升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储备相应技术,
以期实现更高品质、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经营目标。在产品市场方面,奥瑞
德股份仍将保持在 LED 和消费类电子产品领域材料供应的重要地位,稳步提升
市场占有率,加大与客户合作深度,逐步从材料供应者转变为“设备、工艺、
产线规划、综合管理”于一体的综合解决方案制定者和提供商。

   基于上述经营方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奥瑞德股份将继续聚焦于蓝宝
石材料精深加工领域,并通过重整投资人的规划安排,引入优势资源,稳健发
展新的业务增长点。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奥瑞德股份负责执行。

    (一)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重整计划获得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2 个月。
在此期间,奥瑞德股份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
整费用。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非奥瑞德股份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奥
瑞德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哈尔滨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
请,并根据哈尔滨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哈尔滨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之日到期。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管理人为哈尔滨中院依法指定负责奥瑞德股份重整的独立履职机构,并开
立了专有银行账户,故管理人专户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项后,即代全
体债权人收取了偿债资金,在履行相应程序后便可以按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
债权受偿方案向债权人分配清偿资金,这足以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受偿权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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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自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将下列款项支付
至管理人账户后,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 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现金对价;

    2. 重整投资人解决业绩补偿义务人无法公平让渡转增股票问题应付的补偿
现金;

    3. 重整投资人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现金;

    4. 重整投资人弥补违规担保债权人作为上市公司普通债权人占用的偿债资源
对应的现金。

    (四)司法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奥瑞德股份及/或管
理人可向哈尔滨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哈尔滨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
行的司法文书。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管理人负责监督奥瑞德股份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哈尔滨中院裁定批
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
限的,则管理人将向哈尔滨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
据哈尔滨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奥瑞德股份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奥瑞德股份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
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
事项。

    监督期届满或者奥瑞德股份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将向哈尔滨

                                  22
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四)重整计划执行终止的处理

   如哈尔滨中院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则奥瑞德股份
将没有时间执行重整计划,进而将难以维持上市公司地位,在此情况下重整投
资人将退出本次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届时管理人将
根据情况与债权人会议协商申请变更重整计划,如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或者
哈尔滨中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则管理人将向哈尔滨中院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
划的执行,并宣告奥瑞德股份破产。在奥瑞德股份破产清算程序中,重整投资
人已支付的投资款项本金(包括受让转增股票、解决业绩补偿义务人无法公平
让渡转增股票问题、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债权占用上市公司偿债资源
问题所支付的现金对价)按照共益债务处理,但重整投资人因违约而被没收的
保证金除外。

    八、其他说明事项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重整计划在经
奥瑞德股份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或
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后生
效。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和出资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
受让方。

    需特别说明的是,因奥瑞德有限的重整需要与奥瑞德股份的重整相衔接,
即奥瑞德股份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向其提供现金等偿债资源,如届时奥瑞德有
限的重整计划未获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的,则奥瑞德股份的重整计划即使生效
也不再执行。

    如截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含当日),哈尔滨中院仍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的,则重整投资人有权解除重整投资协议,退出本次重整,管理人将向重整投
资人全额无息退还其已支付的款项(含保证金)。

    (二)偿债资源的分配

   偿债资金的分配须在转增股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账户后实施,原则上

                                   23
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哈尔滨中院裁
定批准之日起 7 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见附件一)书面提供受领偿债资金
的银行账户信息。未提供以及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将提存其分配额,由此产生
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代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
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扣划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
承担。

    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划转至其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
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
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及信用等级的修复

    1.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
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奥瑞德股份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
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获得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后 30 日内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
保全措施的手续。奥瑞德股份有权根据债权人配合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向
该债权人支付偿债资金,因相关债权人不配合导致无法按期受领偿债资金的,
不视为重整计划未能执行完毕。

    2.信用等级的修复

    申请强制执行并将奥瑞德股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当在
重整计划获得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后 30 日内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奥瑞德股份的
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
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奥瑞德股份有权根据债权人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
除信用惩戒措施的情况向该债权人支付偿债资金,因相关债权人不配合导致无
法按期受领偿债资金的,不视为重整计划未能执行完毕。

    (四)债权人对担保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
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五)重整费用的支付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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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整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
条的规定,以奥瑞德股份最终清偿债务资金总额 2.46 亿元为基数(包括已确认
及预计债权),并在相应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计算,管理人报酬拟收取 628.04
万元,收取方式为: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收取 50%,截至重整计划
批准日已确认债权的清偿资金分配完毕后收取 50%。在重整期间及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发生的案件受理费、管理人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
费及股票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等各项重整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数额
以奥瑞德股份财产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合同约定或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随
时支付。

    2. 共益债务

    奥瑞德股份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
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由奥瑞德股份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六)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1. 债权存在其他担保人或担保物的,重整计划执行不影响相关债权人的追
索权。但债权已经确定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偿债资金的,根据
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提存至管理人指
定账户后满一年仍未受领的偿债资金,将转交上市公司。上述提存的偿债资金
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偿
债资金的权利。奥瑞德股份应当将提存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

    2. 对于因诉讼、仲裁未决、债权人异议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暂时无法做出审
查结论的债权,以最终确定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
偿方案受偿。按照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金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
剩余的偿债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 对于奥瑞德股份已知悉但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如债权
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且债权人向奥瑞德股份或管理人主张的,则以最终确定的债
权金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受偿。按照重整计划已预


                                  25
留的偿债资金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

    (七)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后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
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偿债资源受偿;债权人向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
债权的,偿债资金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此外,债权人与奥瑞德股份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且
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八)重整计划的解释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
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
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有权基于公平公正原
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九)重整计划的变更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本重整计划草
案规定等特殊情况或发生意外事件致使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奥瑞德股份
或管理人有权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变更后的重整计划中权益调整内容对相
应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应由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
或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在哈尔滨中法院裁定批准后,由奥瑞
德股份执行,管理人予以监督。

                           (以下无正文)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26
  附件一:



             关于受领偿债资金的账户信息告知书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请将本公司/本人受领的应
分配款项转入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债权人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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