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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瑞德: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2-12-13  

                        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1

前 言.........................................................................................................3

摘 要.........................................................................................................5

正 文.........................................................................................................7

     一、奥瑞德有限基本情况 ..................................................................7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0

     三、债权分类方案 ............................................................................ 11

     四、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 11

     五、经营方案 ....................................................................................13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16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17

     八、其他说明事项 ............................................................................18
                           释 义


奥瑞德有限/公司       指   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奥瑞德股份/上市公司   指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院            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企业破产法》        指
                           破产法》

                           由哈尔滨中院指定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
管理人                指
                           公司管理人
                           由哈尔滨中院指定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
临时管理人            指
                           公司临时管理人
                           由哈尔滨中院指定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管
奥瑞德股份管理人      指
                           理人

重整投资人            指   参与奥瑞德股份重整的投资人

                           重整投资人与奥瑞德股份、奥瑞德股份管理人签订
重整投资协议          指
                           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控股股东              指   奥瑞德股份的控股股东左洪波、褚淑霞夫妇

                           根据2015年1月23日签署的《关于哈尔滨奥瑞德光
                           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
业绩补偿义务人        指
                           定,包括控股股东等在内的对上市公司承诺承担业
                           绩补偿义务的股东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奥瑞德
债权人                指
                           有限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项之规定,对奥瑞德有限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
                           债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等相关规定,包括奥瑞德有限所欠职工的工资和
职工债权              指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
                           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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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税款债权               指
                            项之规定,奥瑞德有限欠缴的税款本金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普通债权               指
                            项之规定,债权人对奥瑞德有限享有的普通债权
                            奥瑞德股份所控股的除奥瑞德有限以外的其他企
关联债权               指   业对奥瑞德有限依法享有的债权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哈尔滨中院裁定确认的债
裁定确认债权           指
                            权
                            债权申报期限内经债权人申报并经临时管理人依
审查确认的债权         指
                            法审查确认的债权
                            奥瑞德有限账面记载或其他已知悉但债权人未向
未申报债权             指   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但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
暂缓确认债权           指   之日因诉讼未决、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债权人提出
                            异议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

                            为奥瑞德有限重整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
评估机构               指
                            服务的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以
评估值                 指   2022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的奥瑞德有限资产的评估
                            价值
                            根据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的奥瑞德股份重整计划,
转增股票               指   以奥瑞德股份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形成的股票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
                            计划即为通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哈尔滨中院裁定批
                            准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规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指
                            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                     指   本重整计划草案中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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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奥瑞德有限是上市公司奥瑞德股份(证券简称:*ST 瑞德,证券代码:600666)
下属的核心子公司,主营业务为蓝宝石晶体材料、半导体衬底晶圆、衬底片、光
电窗口材料、激光窗口材料及光电功能材料、光电涂层材料、光纤连接器接头的
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等。自 2017 年开始,受蓝宝石行业整体发展周期波动、
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及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公司业务发展
受阻,目前已经陷入严重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2021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限电
政策影响,公司业务进一步恶化,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

    因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22 年 9 月 6 日,
债权人辽阳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奥瑞德有限进行重整。2022
年 9 月 15 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2)黑 01 破申 101 号《决定书》,决定对奥
瑞德有限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
理人,开展各项预重整工作。2022 年 11 月 29 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2)黑
01 破申 10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辽阳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对奥瑞德有
限的重整申请,同时指定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
责重整工作。

    奥瑞德有限的预重整和重整工作得到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三级人
民政府及哈尔滨中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奥瑞德有限
破产清算,管理人在哈尔滨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全面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
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在重整期间继续做好生产经营工作,确保重整期间生产经
营及职工稳定,保障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另一方面,全力以赴做好与重整相关
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查、财产调查、职工债权调查、重整投
资人协商谈判、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作等。在奥瑞德有限的各项重整工作推进过
程中,哈尔滨中院均严格把关和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各项
工作依法合规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经完成重整所需的各项基础工作,对奥瑞德有限的整体
现状已有全面了解。在充分听取债权人、重整投资人、股东等各方意见和建议的
基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结论的前提下,在充分
进行法律上的风险评估和论证、可行性预判和分析的条件下,管理人严格依据《企
                                    3
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
释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奥瑞德有限实际情况,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
议审议、表决。




                                  4
                                   摘 要


    奥瑞德有限为上市公司奥瑞德股份的核心子公司,奥瑞德股份作为持股平台,
主要通过奥瑞德有限开展经营业务。鉴于奥瑞德股份与奥瑞德有限同时重整,为
有效消除奥瑞德股份的退市风险,并维持和提升奥瑞德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故
需要同步整体化解奥瑞德有限的债务危机。具体而言,就是在依法依规且不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本次重整过程中,奥瑞德股份将通过债务清偿、资本性
投入、提供财务资助等方式为奥瑞德有限提供偿债资源,用于清偿其债务。

    奥瑞德股份管理人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哈尔滨中院能够裁
定批准奥瑞德股份的重整计划,且重整投资人未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在
2022 年 12 月 30 日解除重整投资协议为条件对奥瑞德股份实施重整,管理人根
据奥瑞德股份的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本重整计划草案,如本次重整能成功实施,则:

       一、奥瑞德有限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有限责任公
司。

       二、奥瑞德有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值范围内的债权部分,
由奥瑞德有限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
偿方案进行受偿。

       三、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如有)不作调整,由奥瑞德有限以现金方式全额
清偿。

       四、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部
分,由奥瑞德有限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20 万元以上部分,按照 15%的清偿率
以现金方式清偿。

    以上清偿现金在转增股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账户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



       需要提请债权人注意的是,如截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含当日),哈尔滨
中院仍未裁定批准奥瑞德股份的重整计划的,则重整投资人有权解除重整投资
协议,退出本次重整,奥瑞德股份管理人将向重整投资人全额无息退还已支付
的款项(含保证金)。


                                      5
    如哈尔滨中院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后裁定批准奥瑞德股份重整计划的,
则奥瑞德股份将没有时间执行重整计划,进而将难以维持上市公司地位,在此
情况下,重整投资人也将退出本次重整。相应地,奥瑞德有限的重整计划也将
无法执行,届时管理人将根据情况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变更重整计划,如债权人
会议决议未表决通过或者哈尔滨中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则管理人将向哈尔滨
中院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奥瑞德有限破产。




                                   6
                                 正 文


    一、奥瑞德有限基本情况

    (一)公司成立及基本情况

    奥瑞德有限于 2006 年 4 月 12 日经哈尔滨市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
注册资本为 117,599.9984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梁影,注册地址为宾县宾西经济开
发区海滨路 6 号。

    奥瑞德有限经营范围为:蓝宝石晶体材料、半导体衬底晶圆、衬底片、光电
窗口材料、激光窗口材料及光电功能材料、光电涂层材料、光纤连接器接头的生
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晶体生长设备、加工设备、专用刀具研制、开发、制造、
租赁、销售及进出口贸易;蓝宝石生产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
务;陶瓷材料、复合材料制品、工模具、机械加工刀具、工矿配套机电产品、五
金建材、化工原材料(化学危险品、毒品除外)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玻璃
热弯、成型及光学加工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进出口贸易;光电薄膜、量子
点薄膜、功能性镀膜、类金刚石镀膜产品及装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进出口贸
易;LED 灯及光膜组、QLED 模组、OLED 模组、显示屏、显示器件、模组及机
器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进出口贸易;蓝宝石工艺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
进出口贸易(以上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除外)。

    (二)股权结构

    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奥瑞德股份持有奥瑞德有限 100%股权,为
其唯一股东。

    (三)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2022 年 9 月 6 日,债权人辽阳粉末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以奥瑞德有限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奥瑞德有限进行重
整。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有效识别重整价值及可行性,哈尔滨中
院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作出(2022)黑 01 破申 101 号《决定书》,决定对奥瑞
德有限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
人。2022 年 11 月 29 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2)黑 01 破申 101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受理辽阳粉末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对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申请,同时指定
                                    7
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四)奥瑞德有限资产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奥瑞德有限资产账面价值为 1,671,855,449.08 元,
具体如下: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元

   一         流动资产合计                                  308,790,454.86
       1     货币资金                                             148,443.39
       2     应收账款                                        15,534,434.92
       3     预付款项                                             135,030.00
       4     存货                                           292,972,546.55
   二         非流动资产合计                               1,363,064,994.22
       5     长期股权投资                                   586,184,180.80
       6     固定资产                                       427,467,914.41
       7     在建工程                                       164,609,295.82
    8         无形资产                                      184,803,603.19
   三         资产总计                                     1,671,855,449.08

       (五)奥瑞德有限负债情况

    根据管理人对奥瑞德有限债权审查及职工债权等调查的情况,奥瑞德有限负
债情况具体如下:

       1.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共有 51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
报债权总额为 1,687,742,540.81 元。其中,4 家债权人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申
报金额 1,245,729,863.99 元;47 家债权人申报普通债权,申报金额 442,012,676.82
元。

       2. 债权审查情况

    (1)审查确认的债权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1,350,398,336.15 元,
涉及债权人 31 家。其中:4 家债权人为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 1,215,849,248.50
                                     8
元;27 家债权人为普通债权,金额 134,549,087.65 元。

    (2)不予确认的债权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管理人经审查全额不予确认的债权总计 1,578,175.22 元,
涉及 4 家债权人。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在奥瑞德有限预重整阶段申报的附利息债权,管理人
已将相应利息追加计算至重整受理日。

    3. 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奥瑞德有限的职工债权总额为 35,119,157.39 元。

    4. 税款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奥瑞德有限账面存在金额为 143,571,873.65 元的应交税
费,具体金额以届时税务机关申报并经最终确认金额为准。

    5. 预计债权情况

    奥瑞德有限的预计债权具体包括如下情况:

    (1)暂缓确认债权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因诉讼未决、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
申报总额为 345,536,412.90 元,涉及债权人 20 家,其中:4 家债权人的债权已部
分确认,暂缓部分总额为 48,484,642.62 元,申报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
另有 16 家债权人申报总额为 297,051,770.28 元的债权全额暂缓确认,申报债权
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2)未申报债权

    根据奥瑞德有限财务账簿记载、公司说明及管理人初步调查梳理,未在债权
申报期限内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总额 98,978,353.17 元(包括关联债权
31,783,363.14 元)。

    综上,根据奥瑞德有限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
的调查情况以及公司财务账簿的记录等,奥瑞德有限的负债汇总如下表所示:

                 债权分类                             金额/元
  有财产担保债权                                         1,264,333,891.12

                                     9
                       债权分类                      金额/元
     其中:
       初步审查确认金额                                  1,215,849,248.50
       暂缓确认金额(计入预计债权)                        48,484,642.62
     职工债权                                              35,119,157.39
     税款债权                                             143,571,873.65
     普通债权                                             530,579,211.10
     其中:
       初步审查确认金额                                   134,549,087.65
       暂缓确认金额(计入预计债权)                       297,051,770.28
       未申报金额(计入预计债权)                          98,978,353.17
                          合 计                          1,973,604,133.26

       (六)偿债能力分析

       为给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提供必要参考,管理人已委托评估机构对奥瑞
德有限在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并出具了《偿债能力分析报
告》。考虑到奥瑞德有限如实施破产清算,在对其账面资产进行处置时,资产能
够按照评估值变现,以及处置税费等破产费用能够控制在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预测
的范围内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可能较长,
将进一步带来远超预期的各项费用。基于以上因素,经评估机构评估,即使奥瑞
德有限的账面财产能够处置变现,实际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可用于偿债的资金也极
为有限,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清偿有财
产担保债权,支付必要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后,普通债
权的清偿率约为 8%1。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为支持奥瑞德有限重整的顺利进行,奥瑞德股份将通过债务清偿、资本性投
入、提供财务资助等方式,帮助奥瑞德有限清偿债务。基于此,此次奥瑞德有限
重整不再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即奥瑞德有限在重整完成后,奥瑞德股份将继续

1
    具体数字以《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记载为准。
                                               10
持有奥瑞德有限 100%股权。



       三、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债权审查、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调
查情况,奥瑞德有限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
四类,债权分类方案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共 4 家债权人,债权总额为
1,215,849,248.50 元。

       (二)职工债权组

    经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总额为 35,119,157.39 元。

       (三)税款债权组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奥瑞德有限账面存在金额为 143,571,873.65 元的应缴税
费,具体金额以届时税务机关申报并最终确认金额为准。

       (四)普通债权组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为 134,549,087.65 元,涉及债权人 27
家。

    说明:在本重整计划草案下,有财产担保债权系指对奥瑞德有限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利的债权。同时对奥瑞德有限以外的其他主体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
利的债权,在奥瑞德有限重整程序中为普通债权。



       四、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债权分类情况,奥瑞德有限的债权按如
下方式进行调整与受偿:

       (一)偿债资源

    本次重整中,奥瑞德有限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并清偿各类
债权所需的资金,将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1
    1. 奥瑞德股份通过债务清偿、资本性投入、提供财务资助等方式提供的偿
债资源;

    2. 奥瑞德有限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以及处置非保留的低效资产获
得的现金。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

   奥瑞德有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根据担保财产的评估值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
的优先受偿范围,超出部分调整为普通债权,即在担保财产评估值范围内的部分,
在转增股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账户之日起 15 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该
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为 100%;超出担保财产评估值范围的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
获得清偿。

   (三)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奥瑞德有限在转增股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账户之
日起 15 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四)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如有)不作调整,由奥瑞德有限在转增股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
定账户之日起 15 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五)普通债权

    评估机构根据奥瑞德有限现有账面资产、负债情况等综合分析,普通债权在
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仅有约 8%。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
高债权人的受偿水平,根据奥瑞德有限的实际情况,普通债权在奥瑞德有限重整
程序中的受偿调整为:

    1. 每家普通债权人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奥瑞德有限
在转增股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账户之日起 15 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2. 每家普通债权人 2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由奥瑞德有限在转增股票划转
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账户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 15%的清偿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

    需要说明的是:

    一、同时对奥瑞德股份、奥瑞德有限享有的债权,可以分别在奥瑞德股份、
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程序中进行受偿,但受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
                                   12
    二、对奥瑞德有限以外的主体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草
案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后,其担保物权的行使不受影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之规定,奥瑞德有限的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如有)
均全额清偿,其权益未受到调整,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故债权人会议由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

    (六)劣后债权

    对于奥瑞德有限可能涉及的行政罚款、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刑事罚金等劣后
债权,在普通债权未获得全额清偿前,依法不安排偿债资源。

    (七)预计债权受偿方案

    1. 暂缓确认债权

    对于暂缓确认的债权,管理人预留相应的偿债资金,在债权经最终确认后可
以要求奥瑞德有限按照上述同类债权受偿方案进行清偿。

    2. 未申报债权

    对于未依法申报的债权,管理人预留相应的偿债资金,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
保护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但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要求
奥瑞德有限按照上述同类债权受偿方案进行清偿。



    五、经营方案

    重整后,奥瑞德有限将不再背负有息负债,将在上市公司及其重整投资人的
支持下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公司未来三年的定位如下:首先,持续夯实公司的主
营业务,加快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挑战,通过技术先行的经营理念来回归市
场。其次,奥瑞德有限作为蓝宝石的专业公司,继续主打市场、项目管理等主要
业务方向,让公司更良性的发展,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稳健发展。具体经营方案
如下:

    (一)改善公司经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重整后,奥瑞德有限将全面改善生产经营,主要从优化治理、降低成本等方
面全面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13
    1. 优化治理结构

    (1)强化财务审批流程

    公司将强化财务审批流程:严格划分财务审批权限,加强资金审批控制,规
范公司资金使用;建立内部稽核制度,保障内部控制质量;重视道德规范建设,
持续对财务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养,避免财务审批道德风险;严格执行部门预算
和收支管理制度,合理调度资金,重视财务预算工作。

    (2)优化管理团队,全面加强管理

    公司将把提高员工素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不
断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吸收更多的高水平的管理、研发及产品营销人才;
建立更合理的激励机制,为经营团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以具有竞争力的薪
资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吸引并留住人才。同时,公司将继续积极加强对员工的
内部培训,建立起能够适应公司管理和未来发展需要的高水平、高素质的员工队
伍,全面提高经营团队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效率和效益意识。

    2. 降低成本

    (1)提高生产效率

    重整后,奥瑞德有限将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
劳动生产率。

    (2)降低财务成本

    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奥瑞德有限将全面化解历史债务负担。在此基础上,奥
瑞德有限将在后续经营过程中,通过强化财务审批制度、优化内部成本等方式严
格控制带息负债的规模,进一步节约财务成本。

    3. 剥离低效资产

    重整后的奥瑞德有限将聚焦主业,因目前的生产线使用年限较久,已无法满
足市场和客户的最新需求,重整投资人计划对现有的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故对
于除了重要生产设备以及部分日常经营所需的资产外,拟对包括闲置或亏损业务、
老旧机器设备以及相关股权投资等在内的低效资产(具体范围届时由重整投资人
与公司协商确定)作为非保留资产择机通过公开拍卖、变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予
以剥离处置。

                                  14
    (二)业务发展战略

    1. 市场情况

    公司主要产品为蓝宝石单晶材料、蓝宝石精加工制品、蓝宝石生长装备等。
蓝宝石俗称刚玉,化学成分是三氧化二铝(Al2O3),具有强度高、硬度大、耐
冲刷、红外透过性好等特性,集优良的光学、物理、化学性能于一身,是现代工
业重要的基础材料。根据公司的说明,蓝宝石目前广泛应用于 LED、消费类电
子、高强度激光、航空航天、海洋装备、军工等领域,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
体变现为:

    (1)传统 LED 照明及 Mini-LED、Micro-LED 应用新发展

    LED 照明市场尤其是低端照明芯片市场已步入成熟期,多年来需求一直保
持稳定增长。伴随全球疫情的缓解、后续国内对保障性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等项目的推进,普通照明、景观照明等各种 LED 产品需求将受到明显的拉动作
用,传统 LED 照明市场对蓝宝石衬底材料的需求仍将稳定攀升。另一方面,以
Mini-LED、Micro-LED 为代表的新一代面板显示技术发展十分迅速,越来越多
的 Mini/Micro LED 技术产品面市。在 Mini/Micro LED 技术得到落地应用的同时,
Mini/Micro LED 产业的整体投资规模也在日趋扩大,多家行业巨头积极布局相
关技术,锁定高端 LED 显示应用市场。伴随 Mini-LED、Micro-LED 的迅猛发展
势头,蓝宝石作为必须的衬底材料,未来市场空间广阔。

    (2)可穿戴产品及移动终端应用

    蓝宝石材料在消费类电子领域的应用正在逐步深化,手机摄像头镜片,手表
表镜、后盖,智能手表传感窗口等方面对蓝宝石材料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得益于
蓝宝石材料价格的下降,越来越多的传统手表采用蓝宝石表镜。同时,蓝宝石在
智能可穿戴产品上的应用也在逐步深化。目前,以智能手表、智能手环为主的全
球智能穿戴市场迅速增长。预计通过在消费类电子产品上的普遍应用,可以为蓝
宝石产业带来巨大收益。

    2. 发展优势

    奥瑞德有限拥有丰富的蓝宝石晶体生长设备制造及材料加工经验,采用的蓝
宝石单晶生长、加工技术均是自主研发,设备制造及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均有相关
专利认证,产品质量好、成品率高、生产成本低。奥瑞德有限拥有优秀的技术研
                                    15
发实力,掌握了多项具备独创性的核心工艺技术,并积累了多项专利。经过多年
发展,奥瑞德有限已成为蓝宝石材料及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的佼佼者。同时,奥瑞
德有限始终保持改进和创新的节奏,结合客户需求,优化晶体生长工艺,改进蓝
宝石制品的加工手段,在产品质量、供货能力、售后保障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竞
争力,综合能力处于行业前列。

       3. 未来规划

    奥瑞德有限一直以蓝宝石材料的生产和加工为主业,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技
术和产业经验,市场对蓝宝石材料的需求给奥瑞德有限的发展带来了全新机遇。
奥瑞德有限将坚定发展蓝宝石主业,始终以高质、高效、低成本为目标,从产品
质量、产品利用率、工艺改良、节能改造和装备发展等多维度努力实现目标。近
年,奥瑞德有限在蓝宝石加工的自动化、智能化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
定成果,未来还将持续提升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储备相应技术,以期实现
更高品质、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经营目标。在产品市场方面,奥瑞德有限仍将
保持在 LED 和消费类电子产品领域材料供应的重要地位,稳步提升市场占有率,
加大与客户合作深度,逐步从材料供应者转变为“设备、工艺、产线规划、综合
管理”于一体的综合解决方案制定者和提供商。

    基于上述经营方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奥瑞德有限将继续聚焦于蓝宝石
材料精深加工领域,并通过重整投资人的规划安排,引入优势资源,稳健发展新
的业务增长点。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奥瑞德有限负责执行。

       (一)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重整计划获得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2 个月。在
此期间,奥瑞德有限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
用。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非奥瑞德有限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奥瑞

                                    16
德有限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哈尔滨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
并根据哈尔滨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哈尔滨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
日到期。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管理人由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为哈尔滨中院依法指
定负责奥瑞德有限重整的独立履职机构。为高效、有序推进奥瑞德股份与奥瑞德
有限的协同重整,担任奥瑞德股份管理人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哈
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相同。故在奥瑞德股份管理人收到重整
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项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即可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向奥
瑞德有限提供偿债资金用于向债权人分配,这足以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受偿权益。
因此,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奥瑞德股份重整计划的规定将受让转增股
票、解决业绩补偿义务人无法公平让渡转增股票问题、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
题、解决违规担保债权人作为上市公司普通债权人占用偿债资源问题的现金对价
支付至奥瑞德股份管理人账户后,即视为奥瑞德有限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四)司法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奥瑞德有限及/或管
理人可向哈尔滨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哈尔滨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
的司法文书。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管理人负责监督奥瑞德有限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的,则管理人将向哈尔滨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哈
                                  17
尔滨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债务人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奥瑞德有限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
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监督期届满或者奥瑞德有限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将向哈尔滨中
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四)重整计划执行终止的处理

    如哈尔滨中院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后裁定批准奥瑞德股份重整计划的,
则奥瑞德股份将没有时间执行重整计划,进而将难以维持上市公司地位,在此情
况下重整投资人将退出对奥瑞德股份的重整,奥瑞德有限也将因此无法获得相应
偿债资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届时管理人将根据情况与债
权人会议协商申请变更重整计划,如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或者哈尔滨中院不批
准变更申请的,则管理人将向哈尔滨中院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
奥瑞德有限破产。



    八、其他说明事项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重整计划在奥瑞
德有限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或债权人会议表决虽未通
过但经申请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
承继方或受让方。

    需特别说明的是,因奥瑞德有限的重整需要与奥瑞德股份的重整相衔接,
即奥瑞德股份通过重整向奥瑞德有限提供现金等偿债资源,如届时奥瑞德股份
的重整计划未获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的,则奥瑞德有限的重整计划即使生效也
不再执行。

    如截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含当日),哈尔滨中院仍未裁定批准奥瑞德股
                                   18
份重整计划的,则重整投资人有权解除重整投资协议,退出本次重整,奥瑞德
股份管理人将向重整投资人全额无息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含保证金)。

       (二)偿债资源的分配

    偿债资金的分配须在奥瑞德股份的转增股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账户后
实施,原则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哈
尔滨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7 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见附件一)书面提供受领
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未提供以及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将提存其分配额,由
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代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
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扣划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
担。

    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划转至其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
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
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及信用等级的修复

    1.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
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奥瑞德有限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
当在重整计划获得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后 30 日内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
施的手续。奥瑞德有限有权根据债权人配合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向该债权人
支付偿债资金,因相关债权人不配合导致无法按期受领偿债资金的,不视为重整
计划未能执行完毕。

    2. 信用等级的修复

    申请强制执行并将奥瑞德有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当在重
整计划获得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后 30 日内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奥瑞德有限的失
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
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奥瑞德有限有权根据债权人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
惩戒措施的情况向该债权人支付偿债资金,因相关债权人不配合导致无法按期受
领偿债资金的,不视为重整计划未能执行完毕。
                                    19
    (四)债权人对担保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
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五)重整费用的支付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1. 重整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以奥瑞德有限最终清偿债务资金总额 4.25 亿元为基数(包括已确认及
预计债权,但不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并在相应比例限制范围内
分段计算,管理人报酬拟收取 894.48 万元,收取方式为: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后收取 50%,截至重整计划批准日已确认债权的清偿资金分配完毕后收
取 50%。在重整期间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发生的案件受理费、管理人聘请其他中
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及股票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等各项
重整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数额以奥瑞德有限财产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合同约定或
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随时支付。

    2. 共益债务

    奥瑞德有限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
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奥
瑞德有限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六)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1. 债权存在其他担保人或担保物的,重整计划执行不影响相关债权人的追
索权。但债权已经确定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偿债资金的,根据重
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账
户后满一年仍未受领的偿债资金,将转交公司。上述提存的偿债资金自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偿债资金的权利。
奥瑞德有限应当将提存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 对于因诉讼、仲裁未决、债权人异议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暂时无法做出审
查结论的债权,以最终确定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
方案受偿。按照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金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
的偿债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0
    3. 对于奥瑞德有限已知悉但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如债权
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且向奥瑞德有限或管理人主张的,则以最终确定的债权金额为
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受偿。按照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
金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后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
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偿债资金受偿;债权人向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
的,偿债资金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此外,债权人与奥瑞德有限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且不
违反法律规定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八)重整计划的解释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同
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
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应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对相关
内容进行解释。

    (九)重整计划的变更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本重整计划草案
规定等特殊情况或发生意外事件致使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奥瑞德有限或管
理人有权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变更后的重整计划中权益调整内容对相应的债
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应由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
资人组表决通过。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在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后,由奥瑞德有限执
行,管理人予以监督。

                             (以下无正文)




                                   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21
附件一:



              关于受领偿债资金的账户信息告知书


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按照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请将本公司/本人受
领的应分配款项转入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债权人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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