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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瑞德:*ST瑞德出资人组会议之法律意见书2022-12-29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16层,邮编:150000
      16/F,Chang Jiang International Building,28 Chang Jiang Avenue,Nangang District,Harbin,P.R.China
                                     电话/Tel:0451—87818888 传真/Fax:0451—82346298
                                                 网址:www.qifanlawyer.com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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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 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 “奥瑞德股份”)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奥瑞德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的出

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的

下述1-5项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网络投票结果:

          1、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2、2022年12月13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合称为“信息披露媒体”)

上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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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会议通知”);

          3、2022年12月13日公司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奥瑞德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4、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

          5、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召

开和表决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年11月29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黑 01 破申107号)及

《决定书》((2022)黑01破89号),裁定受理债权人单丽丽对公司

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奥瑞德股份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2、2022年12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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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14点30分,召开地点为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松北区巨宝二路489号西100米,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采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

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15:00至2022年12月28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规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出资人

组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本所律师通过核查公司提

供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进行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验证。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情况以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统计数据,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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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9名,代表股东人数9名,所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7,255,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8.73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8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 权的股份 105,125,46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8.5654%。

          2、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管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管理人,具备召集出资人组会议的

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或列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审查,本次会议的表决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2、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奥

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

行表决。根据现场投票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汇总统计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为:211,058,007 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772 %;62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926 %;701,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303 %。

          3、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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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或列席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

而并未涉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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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系《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人组会议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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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__________ _______

                                                                                         马 雷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曹      阳

                                                                              _________           _______

                                                                                          兰立洋




                                                                  日期:202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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