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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瑞德:*ST瑞德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2022-12-31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10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 年 12 月 30 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裁
       定批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
       瑞德”)及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
       重整程序。

       公司及奥瑞德有限应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如因客观原因,
       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公司及奥瑞德有限应于执行期限届
       满前,向哈尔滨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管理人向哈尔滨中院
       同时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执行《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将使奥瑞德控股股东由左洪波、褚
       淑霞夫妇变更为青岛智算信息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权益变动
       不涉及要约收购。

    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2022)黑 01 破申 107 号《民事
裁定书》及(2022)黑 01 破 89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单丽丽对公司的重整
申请,并指定奥瑞德清算组担任奥瑞德管理人。同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2022)
黑 01 破申 101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黑 01 破 90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
人辽阳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对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奥瑞德有限清算组担任
奥瑞德有限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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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整进展情况

    2022 年 12 月 28 日,奥瑞德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及奥瑞德有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奥瑞德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向哈尔
滨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第一次重整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103)。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2022)黑 01 破 89 号《民事裁
定书》和(2022)黑 01 破 9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和《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及奥瑞德
有限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哈尔滨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及奥瑞德有限的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的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瑞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合并简称
“《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2)黑 01 破 89 号
    哈尔滨中院认为,奥瑞德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该草
案规定了债务人经营方案、债权数额及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
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八十一条规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债权人、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
了表决,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奥瑞德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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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22)黑 01 破 90 号
    哈尔滨中院认为,奥瑞德有限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该草案规定了债务人经营方案、债权数额及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
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奥瑞德有限重整程序。

    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及奥瑞德有限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及奥
瑞德有限负责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及奥瑞德有限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若公司及奥瑞德有限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债权分类、调整
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经营方案》,公司 2022 年度净资产和净
利润等将受到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1、本次重整中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公司将进一步充
分论证,待除权(息)安排明确后将及时发布公告。

    2、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
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次重整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
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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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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