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德: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23-01-03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奥瑞德股份”或者“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
简称 “《重整计划》”)的有关规定,就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
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 01 民诉前调 959 号
《决定书》及(2022)黑 01 民诉前调 959-1 号《决定书》;
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1破申107号《民事裁
定书》及(2022)黑01破89号《决定书》;
3、《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5、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管理人”)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交的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
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1破89号《民事裁定书》;
7、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的报告》;
8、管理人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请求法院确认奥
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
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 01破89-1号《民事裁定
书》。
就前述文件,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本所
及本所经办律师未参与《重整计划》制定及执行事宜,仅就该等《重整计划》完
成状态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公司或其他有
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一)2022年9月1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 01
民诉前调959号《决定书》,决定对奥瑞德股份进行预重整,同时指定奥瑞德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
(二) 2022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
01破申10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黑01破89号《决定书》,受理债权人对
奥瑞德股份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三) 2022年12月28日,奥瑞德股份出资人组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奥瑞
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 2022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01破
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奥瑞德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五) 2022年12月31日,奥瑞德股份向管理人提交《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日,管理人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交了《关于请求法院确认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
请》,提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六) 2022 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2)黑01
破89-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第六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三)项的规定,“自重
整投资人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将下列款项支付至管理人
账户后,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 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现金对价;
2. 重整投资人解决业绩补偿义务人无法公平让渡转增股票问题应付的补偿
现金;
3. 重整投资人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现金;
4. 重整投资人弥补违规担保债权人作为上市公司普通债权人占用的偿债资
源对应的现金。”
针对上述投资款项对应的具体投入金额要求,根据重整计划第二部分“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第(四)项的规定:
1. 重 整 投 资 人 向 管 理 人 支 付 受 让 转 增 股 票 的 现 金 对 价 12 亿 元 至
1,472,791,488元(以受让15亿股至1,840,989,360股转增股票为基数计算);
2. 控 股 股 东 等 业 绩 补 偿 义 务 人 因 业 绩 承 诺 问 题 导 致 其 转 增 的 约
604,158,086 股股票均未无偿让渡而是由上市公司回购,对其他出资人的权益造
成了损害,为保证出资人的公平权益,重整投资人将按照受让转增股票的单价补
偿上市公司约604,158,086股股票对应的收购价格483,326,468元;
3. 就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重整投资人支付不低于1.3亿元
代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清偿其资金占用余额;
4. 就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等违规担保问题,重整投资人支付不低于 2,000
万元用于弥补违规担保债权人作为上市公司普通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所占用的
偿债资源。
前述四项投资款项的支付期限均为2022年12月31日12:00前。
由此,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具体为:重整投资人在
2022年12月31日12:00前完成向管理人支付1,833,326,468元到2,106,117,956元
的重整投资款。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即奥瑞德股份管理人银行账户开户
行)反馈的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12:00,奥瑞德股份管理人银行账户收到
重整投资人支付的重整投资款金额共计1,862,275,757.37元,已满足上述重整计
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12月31日,奥瑞德股份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奥瑞
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日,管理人向黑龙江省哈尔
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请求法院确认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的申请》,认为《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提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
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2022 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01破89-1
号《民事裁定书》,确认《重整计划》己执行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管理人己依法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
于请求法院确认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已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项己得到生效司
法文书的确认。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己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管理人己依法提交了《关于请求法院确认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的申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已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事项已得到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重整计划》己执行
完毕。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马 雷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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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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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立洋
日期:2022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