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 瑞德 股票代码:600666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左洪波、褚淑霞 住所及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1:李文秀 住所及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2:褚春波 住所及通讯地址:黑龙江省通河县清河林业局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日期:二〇二三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 称“《准则 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 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奥瑞德 指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左洪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重整 指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重整计划 指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中证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 指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在本报告书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左洪波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301031965******** 住所及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姓名:褚淑霞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301061963******** 住所及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姓名:李文秀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 2321221963******** 住所及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姓名:褚春波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 2321281976******** 住所及通讯地址:黑龙江省通河县清河林业局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 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22 年 12 月 30 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作 出(2022)黑 01 破 8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奥瑞德重整计划,并终止奥 瑞德破产程序。 根据奥瑞德重整计划,以奥瑞德股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可转增约 1,840,989,360 股股票(最 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根据本次重整投资人实际缴款认购转增股票的情况,本次重整实际转增 1,536,186,603 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 确认的数量为准),重整投资人认购转增股票后的总股本为 2,763,512,843 股。 以 2,763,512,843 股股票作为奥瑞德总股本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左洪波、褚淑霞 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14.11%。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 义务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江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左洪波、褚淑霞的合同 纠纷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 10 时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 10 时在“阿里拍卖司法” (sf.taobao.com)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左洪波持有的 128,800,000 股公司股 票。其中买受人帅木英拍得 21,300,000 股公司股票,买受人洪志鹏、买受人杨 唤、买受人李文韬、买受人黄锦祥、买受人陈浩各拍得 21,500,000 股公司股票。 如上述被买受人拍得的股票中的任意两笔完成登记过户,股票过户后公司控 股股东将由左洪波、褚淑霞夫妇变更为青岛智算信息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左洪波、褚淑霞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为巩固青岛智算信息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届时作为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的控制权,左洪波、褚淑霞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文秀、褚春波分别出具了 《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该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左洪波持有的 128,800,000 股上市公 司股票及褚淑霞持有的 4,570,213 股上市公司股票已被司法拍卖,尚未完成过户 登记;(2)左洪波、褚淑霞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 392,581,148 股上 市公司股票存在业绩补偿义务,该等股票应当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并注销。 本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有效期内放弃行使本人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以下简称“弃 权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弃权权利”),亦不得委 托第三方行使弃权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 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之外的 其他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上或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 权)。 (5)在放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司法拍 卖、司法强制过户、回购注销等原因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 化的,本承诺函项下弃权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承诺函自动适用于调整 后的股份,该等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已自动全部放弃。 (6)在放弃期限内,若弃权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处置予本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以外的第三方,所转让或处置的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自动恢复。 2、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享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权益低于青岛智算信息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本人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会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奥瑞德重整计划,以奥瑞德股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可转增约 1,840,989,360 股股票(最 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根据本 次重整投资人实际缴款认购转增股票的情况,本次重整实际转增 1,536,186,603 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 准 ) , 重 整 投 资 人 认 购 转 增 股 票 后 的 总 股 本 为 2,763,512,843 股 。 以 2,763,512,843 股股票作为奥瑞德的总股本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左洪波、褚淑霞 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14.11%。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 义务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权益变动前所持股份 权益变动后所持股份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左洪波 232,271,715 18.93 232,271,715 8.41 褚淑霞 155,722,213 12.69 155,722,213 5.63 李文秀 1,319,578 0.11 1,319,578 0.05 褚春波 554,962 0.05 554,962 0.02 合计 389,868,468 31.77 389,868,468 14.11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左洪波持有公司股份共 232,271,715 股股份,其中限 售股 93,471,715 股,流通股 138,800,000 股,褚淑霞、李文秀、褚春波持有公 司股份均为限售股;左洪波、褚淑霞持有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法律程序 2022 年 9 月 7 日,奥瑞德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的决定书,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奥瑞 德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奥瑞德清算组担任奥瑞德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2 年 10 月 10 日,奥瑞德披露公告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 2022 年 11 月 29 日,哈尔滨中院裁定受理了奥瑞德重整,并于同日依法指定 奥瑞德清算组担任奥瑞德管理人。 2022 年 12 月 28 日,奥瑞德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2 年 12 月 30 日,奥瑞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2 年 12 月 30 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2)黑 01 破 89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批准奥瑞德重整计划,并终止奥瑞德破产程序。 五、本次因执行《重整计划》权益变动后,暂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 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暂未发生变化;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股票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形。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左洪波、褚淑霞 日期:2023 年 1 月 6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上市公司所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称 在地 区九洲路 1377 号 股票简称 *ST 瑞德 股票代码 600666 信息披露义 住所及通讯 左洪波、褚淑霞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 务人名称 地址 拥有权益的 增 加 □ 减 少 □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 股 份 数 量 变 不变(股份数量不变,持 动人 化 股比例被动稀释)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上市公司第 上市公司实 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 权益变动方 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式(可多选)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 务 人 披 露 前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拥有权益的 股 份 数 量 及 持股数量:389,868,468 股 占上市公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持股比例:31.77% 比例 本 次 权 益 变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动后,信息披 持股数量:389,868,468 股 露义务人拥 持股比例:14.11% 有权益的股 变动数量:0 股 份数量及变 动比例 股份变动比例:减少 17.66%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 是 □ 否 √ 月内继续增 持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 否 √ 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是 □ 否 √ 不适用 □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是 □ 否 √ 不适用 □ 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是 √ 否 □ 不适用 □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 是 √ 否 □ 不适用 □ 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义务披露人:左洪波、褚淑霞 2023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