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3-02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诉讼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裁定;案件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其他被告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投资者诉讼 287 份一审判决赔偿金额 29,623,506.72 元(含诉 讼费、损失计算费),公司子公司诉讼案件涉案本金为 213,278,667.9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未开庭案件暂时无法准确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已一审判决的诉讼,公司将按照 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并结合重整计划的偿还方案确认重整收 益,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 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的民事判决 书 287 份;公司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 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岗法院”)的判决书及裁定书;公司子 公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收到南岗法院及哈尔滨 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北法院”)的判决书及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情况 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中小投资者诉讼 4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 原告:4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93,839.45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45,239.97 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929.55 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400.00 元由奥瑞德负 担。 (二)中小投资者诉讼 13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3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735,160.79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2,052,913.94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38,229.79 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3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中小投资者诉讼 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3,544.74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23,544.74 元。 (2)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388.62 元,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 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中小投资者诉讼 6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516,328.28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3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486,098.75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0,766.66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 用 6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中小投资者诉讼 2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52,276.53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76,056.50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501.41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4 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 失计算费用 2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中小投资者诉讼 143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3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9,251,936.81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9,140,458.22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72,330.19 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 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4,3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七)中小投资者诉讼 4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5,417,046.79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5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5,417,046.79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84,106.17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 计算费用 4,1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八)中小投资者诉讼 77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7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3,162,498.63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1,767,098.76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76,096.66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 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77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九)(2022)黑 0103 民初 37673 号裁定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 河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3 月 19 日,奥瑞德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以下议案:拟为全资子公司奥瑞德 有限在中信银行申请的 1 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奥 瑞德为上述贷款提供房产、土地抵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 年 4 月 8 日,奥瑞德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 上述议案。 2020 年 4 月 8 日,七台河奥瑞德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为奥瑞德有 限向中信银行申请的 1 亿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七台河奥瑞德同意以自有的房产及土 地抵押。2020 年 4 月 9 日,中信银行与奥瑞德有限签订了编号为 2020 信银哈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8 年)字第 037952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 信银行向奥瑞德有限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1 亿元;同日,中信银行分别与奥瑞德、褚淑 霞、左洪波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保证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均为 1 亿元:保证方 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信银行与七台河奥瑞德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主 债权本金金额为 1 亿元;抵押物为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房产及土地 2020 年 4 月 24 日,中信银行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奥瑞德 有限发放贷款 1 亿元。中信银行已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奥瑞德有限发放贷款义务, 而奥瑞德有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在中信银行多次催告下仍不能支付, 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4) 7 3、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南岗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黑 0103 民初 37673 号,具体内容 如下: 经本院查明,哈尔滨中院已经受理了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的破产重整,因此有关 被告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哈尔滨中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已向哈 尔滨中院申报债权,故本案驳回原告中信银行的起诉。如原告中信银行申报债权未果, 其可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 (十)(2022)黑 0103 民初 9577 号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 被告:秋冠光电、奥瑞德、七台河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3 月 19 日,奥瑞德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以下议案:拟为全资子公司秋冠光 电在中信银行申请的 1300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 奥瑞德为上述贷款提供房产、土地抵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 年 4 月 8 日,奥瑞德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 2020 年 4 月 8 日,七台河奥瑞德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为秋冠光电 向中信银行申请的 1300 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七台河奥瑞德同意以自有的房产及 土地抵押。2020 年 4 月 9 日,中信银行与秋冠光电签订了编号为 2020 信银哈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8 年)字第 038052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 信银行向秋冠光电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1300 万元。同日,中信银行分别与奥瑞德、褚 淑霞、左洪波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保证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均为 1300 万元: 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信银行与七台河奥瑞德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担 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 1300 万元;抵押物为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房产 及土地。2020 年 4 月 16 日,中信银行对七台河奥瑞德的抵押权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 明,均为第二顺位抵押,第一顺位抵押为七台河奥瑞德就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 公司向中信银行提供的抵押担保。 2020 年 4 月 24 日,中信银行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向秋冠光 8 电发放贷款 1300 万元。中信银行已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向秋冠光电发放贷款义务, 而秋冠光电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在中信银行多次催告下仍不能支付, 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7) 3、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南岗法院(2022)黑 0103 民初 9577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 下: (1)秋冠光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借款本 12,971,919.48 元; (2)秋冠光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信银行上述借款的利息(截至 2022 年 2 月 8 日利息 746,452.78 元、罚息 977,186.67 元、复利 77,651.61 元;自 2022 年 2 月 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罚息及复利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 5.025%计算); (3)如秋冠光电不能清偿上述第(1)、(2)项所列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 中信银行有权就七台河奥瑞德抵押的位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中河村的财产 (不动产证明为黑(2020)七台河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0605 号、第 0000606 号、第 0000607 号、第 0000608 号、第 0000609 号)中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剩余 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对上述第(1)、(2)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案件受理费 96,632.00 元,由秋冠光电、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负担;公告费 560.00 元,由褚淑霞、左洪波负担。 (十一)(2022)黑 0103 民初 26083 号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6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奥瑞德有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向 9 奥瑞德有限贷款人民币 6,000 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19 年 6 月 19 日。被告奥瑞德有限以其名下 600 台机器设备为该款借款 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 航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 年 7 月 16 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 款本金 4,865 万元。2018 年 7 月 19 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 500 万 元,2018 年 8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 630 万元。2019 年 7 月, 2020 年 9 月,各方就被告奥瑞德有限尚欠借款本金分别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延长了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并追加秋冠光电名下房产、土地余值作为本案抵押物,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分别在补充协议中签字盖章,承诺承担 和继续承担抵押和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奥瑞德有限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抵押人、保证人亦未承担 相应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44) 3、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南岗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黑 0103 民初 26083 号,具体内容 如下: (1)被告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借款本金 54,960,000.00 元及截止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的利息 13,921,738.53 元、罚息 52,540.11 元、复利 483,897.42 元,自 2022 年 10 月 12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止, 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6.65%加收 50%标准继续计算利息、罚息、 复利; (2)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听、魏煜航对本判决第(1)项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被告奥瑞德有 限抵押的机器设备、专用设备(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宾市监抵字(2018)第 015 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 (4)如被告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被告秋冠光电 抵押的位于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智谷四街 5788 号门卫室(哈房权证松字第 20130409 号)、晶体生长二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 20130420 号)、晶体加工车间(哈 10 房权证松字第 20130406 号)、晶体生长一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 20130413 号)、配 电室(哈房权证松字第 20130404 号)、蓝宝石衬底片图形化加工二车间(哈房权证 松字第 20130403 号)、蓝宝石衬底片切磨抛加工二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 20130410 号),位于松北区规划 209 路以西、规划 197 路以北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哈国用(2011) 第 09005292 号)、位于松北区规划 209 路以西、规划 197 路以北、规划 214 路以东 国有土地使用权(哈国用(2011)第 09005293 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 (5)驳回原告龙江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88,945.91 元,由被告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奥瑞德、左洪波、 褚淑霞、左听、魏煜航负担;公告费 560.00 元,由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 煜航负担。 (十二)(2022)黑 0103 民初 26093 号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龙江银行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7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奥瑞德有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向 奥瑞德有限贷款人民币 4,000 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25 日至 2019 年 7 月 24 日。被告秋冠光电以其名下房产及土地为该款借款提供抵 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为该 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 年 8 月 8 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 3995 万元。2019 年 7 月,2020 年 9 月,各方就被告奥瑞德有限尚欠借款本金分别达 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并追加奥瑞德有限 600 台机 器设备余值作为本案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分别在补 充协议中签字盖章,承诺承担和继续承担抵押和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奥瑞德有限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抵押人、保证人亦未承担 相应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44) 11 3、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南岗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黑 0103 民初 26093 号,具体内容 如下: (1)被告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借款本金 37,640,000.00 元及截止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的利息 9,737,598.69 元、罚息 852,876.77 元、复利 267,988.19 元,自 2022 年 10 月 12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 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6.65%加收 50%标准继续计算利息、罚 息、复利; (2)被告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律师代理费 20,000.00 元; (3)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听、魏煜航对本判决第(1)、(2)项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如被告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被告秋冠光 电抵押的位于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智谷四街 5788 号门卫室(哈房权证松字第 20130409 号)、晶体生长二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 20130420 号)、晶体加工车间(哈 房权证松字第 20130406 号)、晶体生长一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 20130413 号)、配 电室(哈房权证松字第 20130404 号)、蓝宝石衬底片图形化加工二车间(哈房权证 松字第 20130403 号)、蓝宝石衬底片切磨抛加工二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 20130410 号),位于松北区规划 209 路以西、规划 197 路以北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哈国用(2011) 第 09005292 号)、位于松北区规划 209 路以西、规划 197 路以北、规划 214 路以东 国有土地使用权(哈国用(2011)第 09005293 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 (5)如被告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被告奥瑞德有 限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 10803889001289997961、10803889001289896124)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 (6)驳回原告龙江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84,425.84 元,由被告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奥瑞德、左洪波、 褚淑霞、左听、魏煜航负担;公告费 560.00 元,由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 煜航负担。 (十三)(2022)黑 0109 民初 16004 号裁定 1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创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秋冠光电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至 2022 年 4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采购合同》,截至 2022 年 3 月,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总金额为 2,840,152.50 元。 2022 年 3 月份之后,原告多次敦促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不及 时足额支付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 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合计 2,840,152.50 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合计 288,848.12 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1 日止),两项合计 3,069,000.62 元; (2)判令被告向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担保费 6,15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松北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黑 0109 民初 16004 号,具体内容 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秋冠光电名下价值 3,075,150.62 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 5,000.00 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创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 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十四)(2023)黑 0109 民初 361 号裁定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秋冠光电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的金刚石线买卖往来,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总 13 金额为 4,684,435.96 元。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但被 告至今未付清货款,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 合法利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货款本金 4,684,435.96 元,违约金 52,530.32 元 (按 RP 利率的 1.5 倍从货款到期日暂计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实际计至欠款付清之 日止),以上两项共计 4,736,966.28 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松北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黑 0109 民初 361 号,具体内容如 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秋冠光电价值 4,736,966.28 元的财产。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 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 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 法律后果。 案件保全费 5,000 元,由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十五)(2022)黑 0109 民初 16003 号裁定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林得曼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秋冠光电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采购合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欠付原告 货款总金额为 182,160.00 元。原告多次敦促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 被告不及时足额支付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 造成严重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 182,160.00 元和逾期付款利息 27,816.96 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14 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9 月 9 日),两项合计 209,976.96 元; (2)判令被告向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担保费 2,00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松北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黑 0109 民初 16003 号,具体内容 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秋冠光电名下价值 211,976.96 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 1,580.00 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林得曼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 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开庭案件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 已一审判决的诉讼,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并结合重整计划 的偿还方案确认重整收益,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