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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极实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1  

						太极实业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

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以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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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

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

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的 9:15-15:00;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13:30 在无锡市梁溪区兴源北路 401 号 2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829,243,30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9.371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 660,887,49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378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68,355,81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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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

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董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2、《监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3、《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9年度财务决算》;

     5、《2020年度财务预算》;

     6、《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9、《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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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第6、7、8、9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8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合并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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