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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极实业: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2-10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03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调解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子公司十一科技处于诉讼的原告
     涉案的金额: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本案重庆超硅应向十一
科技支付 58,207,059.70 元款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十一科技与重庆超硅签订的
《民事调解书》,如调解书顺利履行,将会冲减前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具体数
据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机构确认为准。目前该调解书尚在执行过程中,期间存在
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太极实业”)子公司信息产业
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起诉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重庆超硅”),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工程
款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相关的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等费用。2019 年 4 月
8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 01 民初 331 号《受理案件
通知书》。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1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十一科技与重庆超硅双方确认以下事实:1、十一科技、
重庆超硅确认《机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增土建收尾工程合同》、《零星
工程合同》的结算总价为 226,213,805.46 元,截至和解协议签订之日,重庆超硅
已向十一科技支付机电工程合同价款 155,844,648 元、支付零星和新增工程合同
价款 12,536,097.80 元,合计已支付 168,380,745.8 元。重庆超硅还应向十一科技
支付剩余工程价款 57,833,059.7 元;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
合同)》应付设计费总额 658,000 元,已支付设计费 284,000 元,重庆超硅还应向
十一科技支付剩余设计费 374,000 元。
    近日,子公司十一科技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 01 民初 331
号《民事调解书》,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确认,十一科技与重
庆超硅达成如下协议:
    1、重庆超硅尚欠十一科技工程价款 57,833,059.70 元,设计费 374,000 元,
两项费用合计 58,207,059.70 元,由重庆超硅支付十一科技 4,000 万元(该款项已
于 2021 年 2 月 7 日支付),在法院解除对重庆超硅全部银行账户冻结和资产查封
后 , 由 重 庆 超 硅 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 前 向 十 一 科 技 支 付 剩 余 全 部 款 项
18,207,059.70 元。
    2、十一科技在收到重庆超硅支付的 4,000 万元款项后当日向人民法院提交
解除重庆超硅所有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十一科技已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向法院
提交了解除重庆超硅所有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3、在十一科技收到重庆超硅支付的第一笔 4,000 万元款项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重庆超硅开具《机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增土建收尾工程合同》、《零
星工程合同》剩余的工程款发票 57,738,553.89 元;由十一科技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向重庆超硅开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剩余未开
具的 374,000 元的设计费发票;若十一科技未在约定时间内足额向重庆超硅提供
发票,重庆超硅有权按照十一科技延期提供发票的时间顺延支付第二笔款项。
    4、若重庆超硅未按照本协议及时足额向十一科技支付前述款项,则从逾期
之日起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向十一科技支付资金利息。
    5、本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针对《机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增土
建收尾工程合同》、《零星工程合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
合同)》所产生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双方再无任何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以
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十一科技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要求重庆超硅承担
前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款利息以及设计费的违约金,同时重庆超硅放弃全部反
诉请求。
    6、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 475,429.32 元,调解减半收取 237,714.66 元、保全
费 5,000 元,均由十一科技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21,142.40 元,由重庆超硅负
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根据十一科技与重庆超硅签订的《民事调解书》,如调解书顺利履行,将会
冲减前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机构确认为准。目前
该调解书尚在执行过程中,期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
险。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及时披露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