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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实业: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3-01-07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23-001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工程款合计 38,820.73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
    ●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不能确定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财产保全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对
本次诉讼所涉债权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结果
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太极实业”)子公司信息产业
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与苏州腾晖光伏技
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一科技已
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本次涉及的诉讼案件共 6 件,合计金额约人民
币 38,820.73 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十一科技起诉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和苏州腾晖光伏技
术有限公司的案件(案件一)已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他诉讼案
件,十一科技均已向相关法院递交诉讼材料,目前正处于受理中,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 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21 年 3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
程 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Talesun20210220-003),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泗
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泗阳 5GW 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 EPC 工程”项目。《建
设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固定含税
总价为 26,112 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
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2021 年 4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签订了《泗阳 5GW
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 EPC 工程补充协议一》,约定将原总承包合同的固定包干
价 26,112 万元调整为 28,422 万元。
    2021 年 3 月 5 日,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
自愿对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 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
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建设,按时按质完成全部
施工内容,案涉工程项目已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建设项目
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和《泗阳 5GW 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 EPC 工程补充协
议一》的约定,被告应付原告固定总价工程款 28,422 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因
变更增加工程价款 3,713.6752 万元,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工程款
总价为 32,135.6752 万元。扣除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 12,444.8
万元工程款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9,690.8752 万元。
    基于《担保函》的保证行为,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泗阳
腾晖光电有限公司 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同时,基于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
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
应当对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全部工程价款及资金利息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9,690.8752 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
    (2)请求判令原告对“泗阳 5GW 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 EPC 工程”折价
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的上述
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20 年 7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Talesun20200708-001),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山东腾晖新能
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 5GW 组件工厂项目 1#厂房机电工厂标段”项目。《工程
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 3,490 万元,
此固定总价不作调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现案涉工程已全部完
工,被告已投产实际使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固定总价 3,490 万元,同时,
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 234.171187 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总额 3,724.171187 万元。扣除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工程进度款 1,396 万元,被告还
应向原告支付 2,328.17 万元。
    基于被告山东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
公司作为被告山东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应当
对被告山东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全部工程价款及资金利息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328.17 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
    (2)请求判令原告对“山东 5GW 组件工厂项目 1#厂房机电工厂标段”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
述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三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21 年 7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
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Talesun20210720-002),约定原告承接
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沛县年产 3GW 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
修 EPC 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五条约定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 7,350 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对被告沛县腾
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
    原告按照《建设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0 日,原告已完成工程量 50%,已完成工程均符合质量标准。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 687.7452 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
程价款总价为 4,362.7453 万元,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工程价款 1,372.2 万元,
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 2,990.5453 万元。
    基于《担保函》的保证行为,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沛县
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同时,基于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苏州腾
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公司存在
财产混同,应当对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全部工程价款及资金
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990.5453 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
    (2)请求判令原告对“沛县年产 3GW 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 EPC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沛县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四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21 年 5 月 21 日,原告与宿迁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Talesun20210524-002),约定原告承接宿迁腾晖光
电有限公司“宿迁年产 3GW 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 EPC 工程”项目。《建
设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固定含税
总价为 4,780 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
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由于发包人主体变更的需要,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宿迁腾晖
光电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主体变更协议》,协议约定三方同意将原合同及补
充协议中宿迁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
司享有和承担。
    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对被告宿迁腾
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建设,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按时按质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涉案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建设项目
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付原告固定总价工程款 4,780 万元。在施
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 1,255.9185 万元,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总价为
6,035.9185 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 1,912 万元工程款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
工程款 4,123.9185 万元。
    基于《担保函》的保证行为,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宿迁
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同时,基于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苏州腾
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公司存在
财产混同,应当对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全部工程价款及资金
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123.9185 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
    (2)请求判令原告对“宿迁年产 3GW 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 EPC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宿迁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五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 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21 年 3 月 25 日,原告与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
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Talesun20210310-001),约定原告承接山东
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 3GW 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 EPC 工程”项目。
《建设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固定
含税总价为 17,340 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款
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由于发包人主体变更的需要,被告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山东腾晖新能源
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山东 3GW 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 EPC 工程补
充协议-(三方协议)》(合同编号:Talesun20210310-001-001),协议约定将原合
同发包人主体由“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
司”。
    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对被告山东腾
晖光电有限公司 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原告按照《建设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截止 2021 年 8 月 31 日已经完成工程量超过 60%,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
工程价款 178.566209 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 10,582.566209 万元。扣
除 被 告 向 原 告 已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5,061.20 万 元 , 被 告 还 应 向 原 告 支 付
5,521.366209 万元。
    基于《担保函》的保证行为,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山东
腾晖光电有限公司 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同时,基于被告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
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
应当对被告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全部工程价款及资金利息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5,521.366209 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
    (2)请求判令原告对“山东 3GW 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 EPC 工程”折价
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的上述
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六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21 年 3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
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Talesun20210220-004),约定原告承接
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泗阳年产 5GW 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
修 EPC 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五条约定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 4,444 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2021 年 3 月 5 日,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
自愿对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
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建设,按时按质完成全部
施工内容,涉案工程项目已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建设项目
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付原告固定总价工程款 4,444 万元。在施
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 1,499.45 万元,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
司应付原告工程款总价为 5,943.45 万元。扣除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已经支付的 1,777.6 万元工程款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165.85 万元。
    基于《担保函》的保证行为,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泗阳
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同时,基于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苏
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
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应当对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全部工
程价款及资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165.85 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
    (2)请求判令原告对“泗阳年产 5GW 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 EPC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对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
优先受偿的权利,原告的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正在进展过程中,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依据财产保全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本次诉讼所涉
债权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诉讼的起诉状
    2、本次诉讼案件的受理情况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