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关于要求核销诉讼应收账款的公告2019-01-04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04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要求核销诉讼应收账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核销简要内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天目药业”)分别对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和杭州天目山铁皮
石斛有限公司应收帐款 44,369,328.60 元、466,565.18 元应收账款进
行坏账核销。
本次核销已于 2013 年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税金部分未计提损失,
故本次处理将会新增税金的损失 558,687.28 元。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3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通
过邮件、电话、信息平台和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董事,本次会议应表
决董事 8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8 名。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核销诉讼应收账款的议案》,表决结果:本议
案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概述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诉讼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和杭州天
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法院判决,要求杭州天
目保健品有限公司和杭州天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分别支付货款
44,369,328.60 元、466,565.18 元。公司在 2018 年 7 月 27 日收到临
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送达的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2017)浙 0185 执 3395 号、(2017)浙 0185 执 3394 号,未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采取了给予法定代表人行政拘留 15
天、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经公司努力上述
二笔款项已无法收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
对此应收账款进行坏账核销。
三、本次坏账核销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核销已于 2013 年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税金部分
未计提损失,故本次处理将会新增税金的损失 558,687.28 元。核销
依据充分,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涉
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诉讼应收帐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
公司实际情况,核销依据充分,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第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核销诉
讼应收账款的议案》,同意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
情况,核销依据充分,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
益的情形。董事会审核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监事会同意公司本
次坏账核销事项。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