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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药业 (600671)
2025-02-20 15:00

公司公告

天目药业:关于要求核销诉讼应收账款的公告2019-01-04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04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要求核销诉讼应收账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核销简要内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天目药业”)分别对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和杭州天目山铁皮
        石斛有限公司应收帐款 44,369,328.60 元、466,565.18 元应收账款进
        行坏账核销。
        本次核销已于 2013 年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税金部分未计提损失,
        故本次处理将会新增税金的损失 558,687.28 元。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3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通

过邮件、电话、信息平台和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董事,本次会议应表
决董事 8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8 名。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核销诉讼应收账款的议案》,表决结果:本议
案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概述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诉讼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和杭州天
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法院判决,要求杭州天

目保健品有限公司和杭州天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分别支付货款
44,369,328.60 元、466,565.18 元。公司在 2018 年 7 月 27 日收到临
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送达的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2017)浙 0185 执 3395 号、(2017)浙 0185 执 3394 号,未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采取了给予法定代表人行政拘留 15
天、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经公司努力上述

二笔款项已无法收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
对此应收账款进行坏账核销。
   三、本次坏账核销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核销已于 2013 年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税金部分
未计提损失,故本次处理将会新增税金的损失 558,687.28 元。核销
依据充分,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涉
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诉讼应收帐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

公司实际情况,核销依据充分,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第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核销诉

讼应收账款的议案》,同意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
情况,核销依据充分,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
益的情形。董事会审核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监事会同意公司本
次坏账核销事项。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