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关于公司与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29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
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拆迁简要内容: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部门)、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统简称
“甲方”)拟对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
目药业”或“乙方”)坐落于临安区锦城街道苕溪南路 78 号上的土地、
房屋建筑物等进行征收,就征收相关事项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协议书》。
本次拆迁补偿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本次拆迁补偿按约履行后,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
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上述拆迁补偿款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
年4月26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邮
件、电话、信息平台和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董事,本次会议应表决董
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与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签订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关于公司与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
街道办事处拟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概况
交易对方为: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部门)、杭
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拆迁补偿事
项未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情况
征收范围:公司苕溪南路 78 号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四、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结论
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
府锦城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杭州天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权属位于临
安市锦城街道苕溪南路78号的房地产(建筑面积23705.66平方米,工
业用途土地面积38238.7平方米)、附属物、室内装饰及绿化等价值进
行评估,估价目的是为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房屋等价
值的补偿提供依据,价值时点为2018年10月31日。所出具的城中村改
造苕溪南路西区块【浙众诚临分(2018)字第070号】《杭州天目山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锦城街道苕溪南路78号房屋征收涉及的设备
搬迁、停产停业等相关损失补偿价值评估报告》:天目药业苕溪南路
沿线部分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及苕溪南路拓宽所需的景观工程部分整
体征收总补偿费为210,918,492元,大写为人民币贰亿壹仟零佰玖拾
壹万捌仟肆佰玖拾贰元整。
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甲、
乙双方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
上,就乙方房屋的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征收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以下简称甲方)
实施单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基本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书证材料,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
及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
(一)房屋坐落: 临安区锦城街道苕溪南路 78 号
(二)产权证件及编号: 临国用(2000)字第 010342 号、房权
证 锦 城 字 第 201003302 号 — — 2010003311 号 、 201003339 号 、
201003340 号、201003442 号、201003366 号、201003367 号、201003368
号、锦城字第 201003344 号——201003363 号(共 36 本) 。
(三)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2112.41 平方米。
(四)工业厂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6641.71 平方米。
(五)办公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570.32 平方米。
(六)其它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418.77 平方米。
(七)房屋【已】【未】设置抵押权,抵押权人为:
(八)房屋及附属物情况: 详见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
第二条 补偿方式
(一)乙方自愿选择货币补偿。
(二)乙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
(三)乙方住宅房屋部分可按本协议第八条的规定优惠购买限价期
房。
第三条 补偿项目及金额
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总额为人民币 贰 亿 壹 仟 零 佰 玖
拾 壹 万 捌 仟 肆 佰 玖 拾 贰 元整( 210,918,492.00 ),
具体组成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款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14,166,535.00
2.装饰装修等附属物补偿款 1,689,928.00
3.搬迁费 211,241.00
4.临时安置费 405,583.00
5.货币补偿奖 2,124,980.00
6.安置补助 1,416,653.00
7.经营补助 /
8.放弃现价期房补贴 3,168,615.00
(二)工业厂房、办公用房及其它房屋补偿款
1.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 35,482,313.00
2.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28,554,625.00
3.装饰装修等附属物、其他部分、绿化补偿款 16,510,472.00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6,849,300.00
5.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1,468,495.00
6.一次性奖励和补助 13,972,552.00
(三)其它评估费用
1.职工持续培训费等 786,800.00
2.已销售产品检测费 2,056,500.00
3.库存材料补偿费 11,767,200.00
4.生产及检验费 22,826,700.00
5.搬迁补偿费 27,410,000.00
(四)其它奖励和补助
1.配合评估奖 10,000.00
2.积极腾房奖 10,000.00
3.签约一口价奖 30,000.00
本协议签订生效且乙方配合办理发放手续后 30 日内,甲方向乙
方支付上述除签约现场领取的一口价奖 / 万元以外的所有补
偿款,但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腾空交房的应扣减 1 万元积极腾房奖。
甲方支付上述补偿款后,对乙方的补偿安置义务完毕。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空交付
(一)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将房屋腾空交由甲方拆
除。乙方超过规定期限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超过 30 天扣
减 2%的奖励和补助,以此类推,扣完为止。逾期不来办理房屋腾空
交付手续的,上述约定的截止日期视作房屋腾空交付时间,双方不
再办理房屋腾空交付手续,乙方自愿放弃未搬离的物品,任由甲方
处置。
(二)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前的水费、电费、管道煤气费、物业
管理费、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
(三)乙方不得私自拆除房屋及附属物,如门窗和水电设备等;
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所享受的奖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
可直接从补偿款中扣除。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的注销
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产权资料原件交给
甲方;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被征收房
屋产权证件的注销手续。
第六条 乙方的保证
(一)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均属客观、真实,否则,乙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未隐瞒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或抵押担保等状况,隐瞒或
提供材料不实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抵押关系处理
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乙方应当在本协议书生效前与抵押
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否则,乙方无条件委托甲方将补偿款优先
偿还所欠抵押权人的债务。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持有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持柒
份,乙方持壹份。
六、本次征迁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征迁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临安制药中心是我公司下属三大生产企业之一,地处临安区苕溪
南路78号,这次拆迁是临安区政府旧城改造、企业退城进郊之所需,
这次非常规拆迁,虽然对公司进行土地、房屋及停产停业补偿,但对
公司后续生产经营也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将采取以下等措施,
以减少拆迁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加班生产现有主要品种,最大限度增加成品库存量,以满足
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销售之需;
2、启动有条件的产品对外委托生产,减少对公司产品销售的影
响;
3、与临安区政府沟通,保留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生产线至一
致性评价工作完成为止;
4、与临安区政府协调沟通,落实新厂区建设用地,争取尽早恢
复生产;
(二)本次征迁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拆迁补偿按约履行后,所获损益为拆迁补偿总额扣除该部分
房屋土地资产的帐面价值和相关费用,预计将对公司履约当年度的资
产总额、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的规定,对上述拆迁补偿款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会计处理最终以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征迁尚需履行程序
本次征迁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
时披露本次拆迁事宜的具体进展情况,尚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与公司拟签署的《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3、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出具的
城中村改造苕溪南路西区块【浙众诚临分(2018)字第 070 号】、【浙
众诚临分(2018)字第 070-1 号】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