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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目药业: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2020-06-12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 聘请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为公司 2019 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天运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中天运[2020]审字第 90027 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编制了《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董事会编制的
《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
行了认真审核,监事会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所做出的说明客观、真实,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监事会
同意董事会的说明。

    监事傅彬认为:我作为公司监事,在审计过程中,亲自或委托他人多次通过

现场会晤、电话、微信、邮件及其他方式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核实,并于 2020

年 6 月 6 日委托于跃董事向审计师发送微信,于 2020 年 6 月 7 日委托于跃董事

发送邮件,希望就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内容“1、无法预计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结果;2、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公司担保事项的完整性

以及对其财报可能产生的影响;3、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是否能全额收回做出合理判断;4、无法确认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5、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应及时审批与披露而未

及时审批与披露的其他重大合同事项;”,了解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
存在审计程序受限情况、如果存在审计受限采取了哪些替代程序、是否发现其他

未披露的违规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重大事项。截止目前,我未能就这些问题

获得明确的说明。因此,从谨慎尽责的角度出发,我对本次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

持保留态度。
    2、监事会将认真履行职责,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关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
行监督,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快消除审计报告中提及的相关事项及其影响,切
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 0 二 0 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