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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目药: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11-14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目药

股票代码:600671




信息披露义务人: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 72 号三层 0302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司法拍卖)




         签署日期: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
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权益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录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 10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1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 12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13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5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9

第八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0

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1

第十节 备查文件 ............................................... 23




                               3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ST 目药      指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永新华
                      指    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瑞
                            永新华瑞于 2020 年 09 月 18 日通过江苏省苏州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
                     指
易、本次司法拍卖            成功竞拍*ST 目药 25000000 股股票,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20.53%。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
《执行裁定书》         指
                            苏 05 执 109 号之二
本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指
报告书                      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准则 15 号》         指
                            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准则 16 号》         指
                            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
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 72 号三层 0302 室
    法定代表人       任嘉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MA0062DWXJ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企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会议服
                     务;企业形象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技术推广服务;企
                     业营销策划;公共关系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广告;销售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日用品、
                     针纺织品、办公用品、文具用品、黄金制品;技术进出
                     口、货物进出口;销售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6 年 06 月 03 日
     营业期限        40 年

     控股股东        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 3 号院 3 号楼 2 层 2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5
                   李永军         刘新军




           100%                             100%

甘肃黄海电子机电设备工            甘肃永新建筑安装工程    20%
      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65%             2%              33%                         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

                   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        80%
                             司

                             50%                                                  50%




                                            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永军、刘新军合计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100.00%
股权,李永军、刘新军二人为夫妻关系,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李
永军、刘新军。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企业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地     持股比例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服务;教育咨询;
北京华韵乐土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
教育科技有限         北京         51.00%       200 万元    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
    公司                                                   动;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
                                                           询;经济贸易咨询。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李永军、刘新军
所控制的企业如下:

                     注册                            注册资
  公司名称                         控制关系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地                                本
青岛永新源置         青岛    李永军持股 95%, 1000 万 房地产开发经营。

                                               6
 业有限公司           刘新军持股 5%         元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
                                              (凭资质证);消防设施设
甘肃永新建筑          李 永 军 持 股          备的安装工程施工(凭资
                                      2000 万
安装工程有限   甘肃   87.5%,刘新军持         质证);通用机械、专用设
                                        元
    公司              股 12.5%                备的批发零售;消防工程
                                              保养;消防设备检测;消
                                              防工程设计。
                                               电子产品(不含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通用机械、专
甘肃黄海电子
                      李永军持股 70%, 1000 万 用设备的批发零售;机电
机电设备工程   甘肃
                      刘新军持股 30%     元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消防
  有限公司
                                               设施施工(凭资质证);钢
                                               结构件的制作安装。
                                                   物业管理,停车服务(依
                                                   据公安部门核发的《经营
                                                   性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开
青岛华之韵物
                      李永军持股 40%, 500 万      展经营活动),房屋维修,
业服务有限公   青岛
                      刘新军持股 60%     元        房屋租赁,家政服务,会
    司
                                                   议服务(不含食宿),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
                                                   告。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
青岛永新诚置                              1000 万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青岛   李永军持股 55%
业有限公司                                  元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永新华集团有                              1 万港
               香港   李永军持股 100%              CORP
  限公司                                    元
               萨摩                       1 万美
盛纪有限公司          李永军持股 100%              投资
                 亚                         元
                                          5000 万 主要从事有价证券投资,
京东株式会社   日本   李永军持股 100%
                                           日元   传统工艺品进出口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主要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永新华瑞主要业务为投资、活动策划及活动策划相
关服务等。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总资产           1,859,407.41               1,024,983.26              20,021.53
        净资产           -8,511,948.67               -68,156.74                -29.47
      营业收入           1,805,825.27                    0                       0
      利润总额           -8,443,791.93               -68,127.27                -29.47
        净利润           -8,443,791.93               -68,127.27                -29.47
    资产负债率               557.78%                 106.65%                  100.15%
  净资产收益率             (99.20%)                  (99.96%)                 (100.00%)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董事、监事及高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新华瑞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
下:

                                                                   长期居住    其他国家/地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任职务        国籍
                                                                     地          区居留权
 任嘉鹏      4306241986********   执行董事、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刘新军      6201021972********            监事          中国       北京             无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但实际控制人李永军、刘新军存在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8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简要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                       持有单位及持股
              简称、证券代码                          主营业务
  名称                             比例
                                               主要从事制造业、财务投
融科控股集      融科控股       永新华集团有限
                                               资、金融服务和资产管理
团有限公司    (02323.HK)     公司持股 28.30%
                                               业务
                                                主要从事物业投资、酒店
皇冠环球集    皇冠环球集团     永新华集团有限
                                                营运、金融顾问服务及物
团有限公司    (00727.HK)     公司持股 6.19%
                                                业发展业务
                                                不动产的投资、销售、运
 TASUKI          TASUKI        京东株式会社持
                                                营、咨询,以及工资支付
Corporation      (2987)          股 6.4%
                                                软件运营




                                   9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考虑,基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以拓展公司自身的投资业务布局。本次权
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
披露义务人无影响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层稳定的计划或方案。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或处置其已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战略安排及证券市场整体状况
并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等因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处置上市公司
股权的计划,也无可执行的其它增持计划。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0 年 9 月 10 日,永新华瑞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参加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 10 时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对*ST 目药 25,000,000 股票的网络公开拍卖。

    2020 年 11 月 13 日,永新华瑞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
成交执行裁定书。




                                    10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的形式取得*ST 目药 25,000,000 股股票,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53%。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单位: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永新华瑞                       0                    0.00%
         合计                        0                    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单位: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永新华瑞                   25,000,000            25,000,000
         合计                    25,000,000               20.5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永新华瑞通过竞买号 E2468 于 2020 年 09 月 18 日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ST 目药(证券代码 600671)25,000,000 股股票”
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451,500,000
元(人民币肆亿伍仟壹佰伍拾万元)。

    根据该拍卖网络平台自动生成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标的物最终成交
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2020 年 11 月 1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的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在标的股票被执行公开拍卖之前,该标的股票由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合
同等纠纷多次被相关法院冻结及轮候冻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成功竞买后,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
16 号)的规定,被拍卖股票上原有的质押权归于消灭,通过司法解冻程序后,
该等股份将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情形。

                                      11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以现金取得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5,000,000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53%,交易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51,500,000 元(人民币肆亿伍仟壹佰伍拾万元)。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
上市公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
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
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全部来源于合法取得和拥有
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
次受让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12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或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就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明
确具体的计划或方案。若今后明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对上市
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未
来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提名适合人
士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对董事、监事的选任做出独立决策。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
草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有相关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上市
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
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13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若以后拟进行分红政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
大影响的计划。如果以后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
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4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
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
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
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为进一步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已
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企业之间
完全独立;

    3、保证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
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本公司控股企业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企业。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
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企业共用银行


                                   15
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公司控股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
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以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
预。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ST 目药的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
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经营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
同业竞争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主动寻求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
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承诺函。

    (一)永新华瑞承诺内容如下:



                                    16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事宜;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
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证不会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有损上市公司
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上述承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ST 目药的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
的损失。

    (二)李永军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事宜;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
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保证不会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上述承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ST 目药的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若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
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三)刘新军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事宜;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
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17
    3、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保证不会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上述承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ST 目药的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若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
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与*ST 目药之间不存在关联
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持有*ST 目药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
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上市公司间不必要的关联
交易。

    对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时,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依照市场
经济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
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
关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
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本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
下,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
何形式的担保。

    如果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所作承诺及保
证,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由此造成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18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重大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
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
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
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9
        第八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经自查,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
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经自查,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
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0
                      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
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
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
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嘉鹏




                                          2020 年 11 月 13 日




                                 22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东会决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
查报告;

   6、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院裁定文件;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
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
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23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
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嘉鹏




                                         2020 年 11 月 13 日




                                  24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杭州
                     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ST 目药                      股票代码               600671
                                                                          北京市东城区前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永新华瑞文化发展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大街 72 号三层 0302
          称         有限公司                           册地
                                                                          室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否
        大股东                                      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
否对境内、境外其他                             否拥有境内、外两个
 上市公司持股 5%以   回答“是”,请注明        以上上市公司的控           回答“是”,请注明
          上         公司家数                           制权              公司家数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持股种类:   /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   0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 0.00%
                     变动种类: 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的数量    变动数量: 25,000,000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 20.53%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是□             否
          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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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存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 注:截至本附表签署日,信息披露义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务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
   内继续增持         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
                     是□         否
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情   是□         否
       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
法》第五十条要求的   是           否□
      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准及批准     是□         否
    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声明放弃行使相     是□         否
 关股份的表决权




                                    26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嘉鹏




                                         2020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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