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目药: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12-26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 目药 公告编号:临 2020-075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四起案件均已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法院目前正
在审查中,尚未出具《受理通知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
及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黄山薄荷”)分别为四起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1)在公司与原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曾
用名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风原生”)一案中,
涉案金额为 460 万元及利息 264,857.77 元;(2)在黄山天目与清风原
生、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大健康”)
一案中,涉案金额为 1,500 万元及利息 2,132,708.34 元;(3)在黄山
薄荷与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一案中,涉案金额为 500 万元及利息
652,847.22 元;(4)在黄山天目与清风原生一案中,涉案金额为 169
万元及利息 19338.77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
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前期披露了原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长城影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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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情况:
1、2017 年 8 月,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以房产证抵押形式向黄山市
屯溪供销专业合作社借款 1,500 万元,并通过间接全资子公司黄山薄荷以黄山市
江南担保公司担保形式向黄山市屯溪供销专业合作社借款 500 万元,合计借款
2,000 万元,通过委托付款方式,打入公司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控制的长城大健
康账户。截止 2020 年 3 月 16 日,黄山天目已归还黄山市屯溪供销专业合作社上
述 1,5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 2020 年 4 月 22 日黄山薄荷已归还黄山市屯
溪供销专业合作社上述 5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目前,长城大健康尚未将
上述 2,000 万元借款归还黄山天目、黄山薄荷。
2、2019 年 7 月,清风原生为支付股权款应急资金需要,向公司借款 460 万
元。截止目前,清风原生尚未归还上述 460 万元借款。
3、清风原生为归还黄山天目员工潘某某个人借款,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向黄
山天目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要求黄山天目分步代为偿还上述 169 万元借款,9
月 10 日、9 月 14 日,黄山天目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分两次将 169 万元打入出借
人个人账户,构成原控股股东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69 万元。截止目前,清风
原生尚未归还上述 169 万元款项。
2019 年 11 月 11 日,清风原生出具《承诺函》,承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前归还上述占用的 2,460 万元资金。因清风原生未能兑现承诺、如期归还占用的
资金,公司于 2020 年 8 月委托常年法律顾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向清风原生发
出《律师函》,要求按期归还上述占用的 2,460 万元资金。清风原生及其关联方
至今仍未能归还占用的资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清
风原生、长城大健康分别诉至人民法院。
二、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一)公司与清风原生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杭州市临安区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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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上杨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岳
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 778 号 2 幢 3020 号
法定代表人:赵光华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占用的资金 460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460 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 264,857.77 元(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计算方法:2019 年 8 月 1 日起
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同业拆借利率分段计算);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9 年 7 月 31 日,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将 460 万元支付至诸暨市互信基
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账户中。被告本身为原告的控股股东,因此
被告的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于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上市公司的治理规则,因此原告多
次要求被告归还占用的资金。2019 年 11 月 11 日,被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占用 460 万元的资金。《承诺函》出具后,被告并未履
行归还义务。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黄山天目与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黄山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3
原告: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翰林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岳
被告 1: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 778 号 2 幢 3020 号
法定代表人:赵光华
被告 2: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仑镇人民路(原美仑公司处)
法定代表人:张初华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占用的资金 1,500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500 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 2,132,708.34 元(自
2017 年 9 月 30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计算方法:2017 年 9 月
30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同业拆借利率分段计算),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7 年 8 月 18 日,原告与黄山市屯溪区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
称“屯溪区供销社”)签署了《互助金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原告自 2017
年 8 月 18 日至 2018 年 8 月 18 日可分次向屯溪区供销社借款,最高额为 2,000
万元。
2017 年 9 月 20 日,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向屯溪区供销社出具《流动资金借
款支付委托书》,要求屯溪区供销社向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
《互助金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额度 1,500 万元。接到通知后,同日,
屯溪区供销社向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转入 1,500 万元。
被告既为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又为杭州天目山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目”,为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而
原告为杭州天目的全资子公司。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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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于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上市公司的治理规则,因此原告及
杭州天目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占用的资金。2019 年 11 月 11 日,被告出具《承诺
函》,承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占用的资金。《承诺函》出具后,被告仍
未履行归还义务。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黄山薄荷与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黄山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九龙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岳
被告 1: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 778 号 2 幢 3020 号
法定代表人:赵光华
被告 2: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仑镇人民路(原美仑公司处)
法定代表人:张初华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占用的资金 500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500 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 652,847.22 元(自 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计算方法:2017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同业拆借利率分段计算),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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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7 年 12 月 25 日,原告与黄山市屯溪区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
简称“屯溪区供销社”)签署了《互助金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借款 500 万元,
约定原告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可分次向屯溪区供销社借款,
最高额为 500 万元。
2017 年 12 月 26 日,原告向屯溪区供销社出具《流动资金借款支付委托书》,
要求屯溪区供销社向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互助金最高额循
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额度 500 万元。接到通知后,同日,屯溪区供销社向西双
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转入 500 万元。
由于:1、原告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杭州天目”,主板上市公司)及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2、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为杭州天目的全资子公司;3、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
产业园有限公司为被告的全资子公司;4、被告为杭州天目的控股股东。因此,
被告的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于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上市公司的治理规则,因此原告及
杭州天目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占用的资金。2019 年 11 月 11 日,被告出具《承诺
函》,承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占用的资金。《承诺函》出具后,被告并
未履行归还义务。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黄山天目与清风原生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黄山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翰林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岳
6
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 778 号 2 幢 3020 号
法定代表人:赵光华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占用的资金 169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69 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 19,338.77 元(自 2020
年 9 月 15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计算方法:以同业拆借利率分
段计算),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之日;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8 年 8 月 17 日,原告公司员工潘建德等 10 人共同集资,以潘建德的名
义将 169 万元借给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6 个月,月
利率 2%,原告的控股股东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该笔借款。合同签
署后,潘建德等人于 2018 年 8 月 18 日向被告汇入 169 万元。
由于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偿还借款,潘建德等人多次在原告公司吵闹,严重
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2020 年 9 月 8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说明函》,要
求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2020 年 9 月 10 月、14 日,原告根据被告指示,将资金
划入潘建德等人账户。
由于原告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为杭州天目山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被告间接实际控制了原告公司,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杭
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该违规占用行为已向浙江证监局汇报,但被告仍
未归还占用的资金。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四起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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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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