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目药: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12-26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 目药 公告编号:临 2020-076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 1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 2 已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法院正在审查中,尚未出具《受
理通知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
天目”)为两起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1)在银川天目与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以下简称“共向兰州”)、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共
向”)一案中,涉案金额为 3,073.12 万元及利息 2,430,411.10 元;(2)在
银川天目与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韬
投资”)、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略投
资”)一案中,涉案金额为 5,414 万元及利息 3,908,832.80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
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披露了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
有限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签订重大工程合同的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关于子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意向性协议
1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71)、《关于子公司签订重大工程合同及进
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72)。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事后认可,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董事宫平强、于跃、宋正军投了反对票,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74)。会后公司独立董事提出,要求
公司聘请造价咨询和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对重大工程合同事项工程支出情况、解
除工程合同的影响等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论证,聘请券商或法律顾问等中
介机构对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否为关联交易等相关情况开展进一步核查、论
证,并召开董事会对上述两个议案重新进行审议。
截止目前,上述重大事项的进一步核查、论证等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公司累
计已向共向兰州支付工程预付款 3,073.12 万元,但工程一直未开工建设;公司
已向文韬投资支付股权款 4,214 万元、武略投资支付股权款 1200 万元。
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华泽”)持有公司 26,799,46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1%,现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永新华瑞持有公司
2,50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3%,现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为维护公司
自身合法权益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的要求,公
司将共向兰州及浙江共向、文韬投资及武略投资分别诉至人民法院。
银川天目诉兰州共向、浙江共向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近日,公
司已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宁 01 初号】;
银川天目诉文韬投资、武略投资一案已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
法院正在审查中,尚未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一)银川天目与共向兰州、浙江共向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地:银川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
2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与兴洲北街交界处“宁夏创业谷”办公
楼第 11 层
法定代表人:翁向阳
被告 1: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南部综合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崇升
被告 2: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协和路 77 号办公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宣益军
2、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 1 之间签署的《工程合同》解除;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 30,731,200 元;
(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 30,731,200 元的资金占用利息 2,430,411.1 元(自
2019 年 2 月 4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计算方法:2019 年 2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同业拆借利率分段计算),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
(4)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被告 1 为被告 2 的分公司。2018 年 6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 1 签署了《工程
合同》,约定被告 1 承包原告位于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基地的温泉康养项目工程,
承包方式为以包工、包安全、质量、工期、合同总价的方式(包含增减工程)全
面承包给乙方,包含 50 幢宿舍工程每幢 50 万元,温泉游乐园项目 2,000 万元,
深井工程 1500 万元,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6,000 万元整。
原告向被告 1 支付工程款共计 30,731,200 元,支付工程款后,至今未进行任
何开工建设,项目现场处于完全没有进行任何施工的状态。被告 1 的行为影响了
原告的项目计划,经原告催促后,被告 1 仍未开始施工。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银川天目与文韬投资、武略投资一案
3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杭州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与兴洲北街交界处“宁夏创业谷”办公
楼第 11 层
法定代表人:翁向阳
被告 1: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77 号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河渚街 C1-32-1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鹏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2: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77 号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河渚街
C1-32-10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旭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解除;
(2)判令被告 1 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 42,140,000 元;
(3)判令被告 2 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 12,000,000 元;
(4)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 42,140,000 元的资金占用利息 3,042,449.47 元
(自 2019 年 4 月 2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计算方法:2019 年 4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同业拆借利率分段计算),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
(5)判令被告 2 向原告支付 12,000,000 元的资金占用利息 866,383.33 元(自
2019 年 4 月 2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计算方法:2019 年 4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同业拆借利率分段计算),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
(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4
2018 年 12 月 30 日,原被告三方签署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被告将
合计持有的银川长城神秘西夏医药养生基地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
股权转让款暂定 5,500 万元,最终转让价格可在审计评估价格上进行调整。
2019 年 4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 1 支付 42,140,000 元,向被告 2 支付 12,000,000
元,但被告经催促后仍未将约定的股权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两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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