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目药: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4-07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 目药         公告编号:临 2021-017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864,857.77 元,其中:本金 460 万元,利息 264,857.77
元
      据一审判决结果,被告清风原生应在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返回天目药业
460 万元,并赔偿天目药业损失利息 264,857.77 元,因案件一审判决后尚未执
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 12 月 26 日发
布了《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
告编号:2020-075),披露了原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长
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风原生”)与公司的诉讼事项。近
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 0112 民初 570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法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占用的资金 460 万元;
                                      1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460 万元 的资金占用利息 264857.77 元(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算,暂计算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计算方法:2019 年 8 月 1 日
起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同业拆借利率分段计算);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付款凭证及审批附件 1 份,证明原告已根据被告的指示支付了 460 万元
本金第三人的事实。
    2、承诺函 1 份,证明被告承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归还 460 万元的事实。
    3、律师函复印件 1 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促归还占用的资金 460 万元的事
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法院审
查后,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法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公司系原告公司股东。被告公司名称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由“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清风原生文化
有限公司”。2019 年 7 月 31 日,根据被告的指示,原告转账支付 诸暨市互信基
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4600000 元。2019 年 11 月 11 日,被告出具
《承诺函》,承诺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将 4600000 元归还原告公司。2020 年 8
月 3 日,原告向被告方发送《律师函》,催促被告方归还上述款项。
    被告占用原告资金 4600000 元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凭。作为原
告的股东,被告占用原告资金 4600000 元未还,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
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故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
予以支持。
       二、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 二十
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2
    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
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600000 元,并赔偿原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利息损失 264857.77 元。
    如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
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22859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负
担。
    原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退费;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
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为一审判决结果,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
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7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