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目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0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 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
司现阶段实际经营所需,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未发现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终止重大工程合同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终止重大工程合同,符合公司现
阶段实际经营所需,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发
现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为确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部分债权顺利
实现回收,有利于清理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
有利于盘活公司不良资产,可以改善公司现金流、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状况,控制
公司经营风险,债权转让协议条款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对原控股股东等各方的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赵非凡、俞
连明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独立董事章良忠(签名):章良忠
独立董事余世春(签名):余世春
独立董事张春鸣(签名):张春鸣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