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目药: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7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
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聘任公司
总经理(执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执行总裁)事项
经审阅李祖岳的任职经历及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为公司经营所作出
的贡献,我们认为李祖岳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李祖岳虽然于2020年12月受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但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形,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祖岳为公司总经理(执行总裁)。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经总经理(执行总裁)提名,公司拟聘任李峰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
理(常务副总裁);聘任宋正军先生、汪培钧先生、耿敏先生、翁向阳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聘任刘春杰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经审核,上述人员的工作履历等任职材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无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高级管理人
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斌、赵祥、裴阳
202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