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目药: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7-08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 目药 公告编号:临 2021-057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
天目”)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在银川天目与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文韬投资”或“被告 1”)、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以下简称“武略投资”或“被告 2”)一案中,涉案金额为 54,140,000
元及利息 4,780,336.42 元,合计金额为 58,920,336.42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
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2020 年 12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就与文韬投资、武略投资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76)。
近日,银川天目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与被告 1、被告 2 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解除;2、判令被告 1 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 42,140,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1
3,720,786.42 元(自 2019 年 4 月 2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计算
方法:2019 年 4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以同业拆借利率分段计算),合计 45,860,786.42
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3、判令被告 2 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
12,000,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1,059,550 元(自 2019 年 4 月 2 日起算,暂计算
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计算方法:2019 年 4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以同业拆借利率分
段计算),合计 13,059,550 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两被告合计
支付金额 58,920,336.42 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银川天目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
《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1)浙 01 民初 1805 号,主要内容为:“你诉杭州文
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立案”。银川天目也已按照
《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缴纳了案件受理费。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报备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书》 〔(2021)浙 01 民初 1805 号〕;
2、《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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