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目药: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8-21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 目药 公告编号:临 2021-072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及公司
直接和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薄
荷”)分别为两起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1)在黄山天目与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清风原生”)、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大健
康”)一案中,涉案金额为 1,500 万元及利息 2,132,708.34 元;(2)在黄山
薄荷与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一案中,涉案金额 500 万元及利息 652,847.22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
司尚不知晓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
皖 1002 民初 630 号),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就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
与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以及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 1002 民初 631 号),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
院就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黄山薄荷与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与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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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以房产证抵押形式
向黄山市屯溪供销专业合作社借款 1,500 万元,并通过间接全资子公司黄山薄荷
以黄山市江南担保公司担保形式向黄山市屯溪供销专业合作社借款 500 万元,合
计借款 2,000 万元,通过委托付款方式,打入公司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控制的长
城大健康账户。截止 2020 年 3 月 16 日,黄山天目已归还黄山市屯溪供销专业合
作社上述 1,5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 2020 年 4 月 22 日黄山薄荷已归还黄
山市屯溪供销专业合作社上述 5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及
直接和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黄山薄荷因与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损害公司利益责
任纠纷一事,分别向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
判令法院判令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返还占用资金 2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0-075),2021 年 1 月 13 日披露了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临 2021-004)。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一)黄山天目与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一案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1、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黄山市天目
药业有限公司 1500 万元及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以 1500 万元为基
数,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 124596 元,由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10741 元、浙江
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113855 元。公告费 560 元,其中的 260 元由浙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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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300 元由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黄山薄荷与与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一案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1、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黄山天目薄
荷药业有限公司 500 万元及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以 500 万元为基数,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 51370 元,由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4110 元、浙江
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47260 元,公告费 560 元,其中的 260 元由浙江清风
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300 元由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尚不知晓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上诉,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 1002 民初 630 号);
2、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 1002 民初 631 号);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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