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提供担保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名下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系为满足公司对运营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黄山天目系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次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 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申请贷款及担保事 项。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祥、李斌、裴阳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