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目药: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新华控股集团、永新华韵、深圳捷诚、青岛永信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专项核查意见2022-07-02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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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
深圳捷诚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永信四季康养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是否构成 一 致行动人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O二二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了解,错误认为永信投资、深圳捷诚不是永新华控股集
团的 一 致行动人, 所以采取了永新华控股集团与张新龙、文lj克燕补签《股权转让
暨代持协议》措施, 将事实上的 一 致行动关系通过协议进 一 步明确。
经核查永新华控股集团与张新龙签署的《股权转让暨代持协议》以及永新华
控股集团与张新龙、 刘克燕签署的 《股权转让暨代持协议》, 该等协议的签署进
一
步明确和巩固了永新华控股集团对永信投资、 深圳捷诚的 一 致行动安排。
二、 结论性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深圳捷诚、 永信投资
与永新华控股集团、 永新华韵之间应当被认定为 一 致行动人。
本法律意见书 一 式会份, 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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