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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目药: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变动事项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22-08-13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 目药       公告编号:临 2022-052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变动事项二次问
                           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或“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3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变动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上证公函【2022】0675 号,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根据二次问询函中的要
求,公司、公司股东及相关方已就二次问询函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
分析和落实;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一、公司回复显示,股权转让前后,永新华瑞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均未发生变化,永新华控股集团、永新华韵与受让方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之间的
业务、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请相关
方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说明永新华控股集团、永新华韵与
受让方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依据。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永新华瑞回复】: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五章释义中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和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之间是否受同一主体控
制
     截止本回复文件出具日:自然人李永军间接和直接控制永新华控股总计
98.1%的股权,因此李永军为永新华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而永新华控股又直接持
有永新华韵 80%的股权;自然人张新龙持有深圳捷诚 100%的股权,自然人张新龙、
刘克燕各持有青岛永信 50%的股权。

     经核查,永新华韵作为永新华控股集团体系内所属非遗文旅板块主体母公司,
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两家公司作为永新华控股集团体系内项下所属非遗产业板
块所属业态公司,在公司日常运营和管理方面均须遵照永新华控股各项管理规章
制度执行,并按规定履行永新华控股内部审批流程:

     1、在财务管理方面,两家公司由永新华控股统筹安排。经核查,深圳捷诚、
青岛永信的注册资本分别为 2,000 万元和 10,000 万元,但张新龙、刘克燕并未
对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出资,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实缴资本为 0 元,目前两家公
司的日常运营资金全部来源于永新华控股体系内的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借款,属于
集团资金统一调拨支付,所以无借款利率、无归还期限,无借款协议。两家公司
资产权属由各自主体独立拥有,但资产配置须遵照永新华控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执行,最终经永新华控股 OA 审批后统一调拨借款支付;

     2、在经营政策和业务方面,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受永新华控股统筹管控;
在人员方面,人力行政管理、人员招聘及人事安排等事项均由永新华控股整体负
责,统一招聘、统一任命、统一调配;在资金管理、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债权
债务、法律事务、风控管理等方面均由永新华控股统筹安排、最终审批和决定;

     3、在内控和决策流程方面,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按照永新华控股及所属业
务板块的内控和权责决策审批流程及管理体系运行,最终向永新华控股集团董事
长李永军汇报。张新龙担任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职位均为永新华控股决策事项。

     因此,永新华控股通过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经营政策、业务、人力、行政、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法律事务、风控管理,及内控和权责决策流程
等方面对深圳捷诚、青岛永信进行实际控制;李永军作为永新华控股的实际控制
人,也实际控制着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

    综上所述,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和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受同一主体李永军
控制。

    (三)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与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
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
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由于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和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
属于先后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同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永新华
控股及永新华韵控制下的永新华瑞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仍为
23.81%(含一致行动人青岛共享应急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3.28%
股权)。所以,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和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之间不存在共同扩
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不具备《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要素。

    基于以上,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与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不构成一致行动。

    相关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上市公司经验欠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条文的要求不熟悉、理解不透彻,与财务顾问等中介咨询机构的沟通不够充
分,致使在前次回复中未经充分论证就简单认为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深圳捷
诚、青岛永信受同一个主体李永军实际控制就天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此,永
新华瑞及相关方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今后永
新华瑞及相关方的重大经营决策符合上市公司各项法律法规监管条例,尽自身的
最大努力维护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切实提高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聘请财务顾问审阅了永新华瑞提供的有关尽调所需文件资料,并实施了
恰当的核查手段,目前核查意见尚在内部审核中,将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前予以
披露。


    问题二、公司回复显示,相关方涉嫌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
四条的相关规定,且存在补签股份转让暨代持协议情形,请公司及相关方自查在
内部控制和规范运作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并补充披露相关核查过程及结果。


    一、相关方涉嫌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且
存在补签股份转让暨代持协议情形的原因

    【永新华瑞及相关方回复】:
    (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
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二)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永新华控股是多元化业务控股型集团,主营业务由非遗产业板块、
非遗文旅板块、科技创新板块和开发建设板块等构成,其中,永新华韵系非遗文
旅板块主体运营管理母公司,深圳捷诚原系科技创新板块所属大数据服务公司,
后为非遗产业板块所属养老健康事业部业态公司,青岛永信系非遗产业板块所属
养老健康事业部股权投资公司。永新华韵、深圳捷诚、青岛永信三家公司自设立
至今,均受永新华控股董事长李永军实际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转让方与受让方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
转让股权不受 18 个月的限制。

  (三)两次股权转让及补签股份转让暨代持协议情形的原因

    2022 年初,永新华控股相关负责人依据《集团战略规划 2022 年度调整专题
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对相关板块主营业务范围及所属控制的业态公司股权关系
进行重新梳理、资源整合、持股结构合理调整,导致 2022 年 2 月 28 日发生工商
变更情形;因相关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不熟悉、
理解不透彻,在被相关人员提醒后,获悉在没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披露股权转让信息的情况下,错误操作变更工商信息,为了及时纠偏在 2022
年 3 月初就仓促进行第二次工商变更、变回原股东持股。因永新华韵、深圳捷诚、
青岛永信均受永新华控股集团董事长李永军实际控制,故在上述两次股权转让协
议中均无约定交易作价,无股份交割安排,无资金安排,交易未实质性发生,股
权转让事先事中事后也无任何资金往来事项发生。

    由于永新华瑞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时间相对较短,相关负责人、业务经办人
员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理解不透彻,与财务顾问等中介咨询机构的
沟通不够充分。在被监管机构问询后,未经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将深圳捷诚和青
岛永信都受永新华控股控制的事实,在 2022 年 6 月初通过补签《股权转让暨代
持协议》进一步明确和巩固了自认为恰当的弥补措施,即永新华控股集团与张新
龙签署的深圳捷诚《股权转让暨代持协议》以及永新华控股集团与张新龙、刘克
燕签署的青岛永信《股权转让暨代持协议》。

  (四)《股权转让暨代持协议》核心内容

    (1)永新华控股自愿委托张新龙及张新龙、刘克燕将其所持有深圳捷诚、
青岛永信的全部股权为名义持有人,委托张新龙及张新龙、刘克燕以自己的名义
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深圳捷诚、青岛永信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
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
使相关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利。

    (2)永新华控股作为实际持有人享受深圳捷诚、青岛永信的股东权利,并
有权获得相应的股东权益。

    (3)在永新华控股要求时,张新龙及张新龙、刘克燕应无条件配合永新华
控股行使股东相关权利。

    (4)永新华控股有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相关股东权益转让给自己或
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张新龙及张新龙、刘克燕无条件同意并承担当时所涉及的
相关法律文件。《股权转让暨代持协议》签订前后及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资金往来
事项。

    两次股权转让事项,永新华瑞及相关方已深刻知晓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性
关乎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稳定性,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此次股权转让是由
于对永新华控股集团所属相关板块主营业务范围及业态公司股权关系进行重新
梳理、持股结构调整所致,虽未导致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但在市场
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永新华瑞及相关方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二、公司及相关方自查在内部控制和规范运作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并补
充披露相关核查过程及结果。
       【公司回复】:
    公司根据监管问询要求进行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审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
制度,了解内控执行情况和风险防控情况,复核相关内控流程,重点核查业务、
自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影响事项。自查公司内部控制和规范运作不存在重大遗
漏。
       (一)关于公司内控制度说明
    1、公司于 2016 年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分别规定: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
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1.2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
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
    3、为规范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控股其他实体的内部控制管理行为,提高
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于 2015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内部控制纲要》。
    4、公司了解到公司股东股权变动后,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向股东永新华瑞发
送了关于股东股权变动的函件,因相关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对上
述股权变更事项不能开展研判,亦未能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直至 2022 年 6 月 7 日收到股东及相关方《关于永新华瑞文
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情况说明》,公司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变
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今后将在工作中进一步督促相关股东加强对相关法
律法规的学习,及时、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5、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年度出具
的内控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 212143 号】显示:(一)天目药
业原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其他关联方以前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清偿,相
关内部控制继续失效。 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杭州三慎泰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杭州三慎泰宝丰中药有限公司合同管理、用印审批等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二)公司后续整改措施
    1、公司将组织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认真学
习《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对
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汲取经验教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规范信息披露流程,
确保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及时披露。
    2、完善和加强内外部重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相关主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
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强
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3、对于公司存在因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能及时清偿资金占用情形。
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和法律诉讼等方式积极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其中: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与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瑞)签订了《债权转
让协议》,将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涉及的
9,000 万元债权转让给永新华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永新华瑞支付
债权转让款项共计 6,894 万元。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余额为 4,834.77 万元。最终实际收回金额和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
    4、公司从 2021 年 6 月开始,重点排查了原控股股东及高管侵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行为,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了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司法程序,目
前该等司法程序正处于积极推进的过程当中。公司后续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对相关司法程序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5、公司针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反映出的问题,
已积极督促管理层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风险管理、审计监督、内部
控制执行等方面,全面、深入开展自查。公司对两家子公司范围内做了制度传达,
加入公司线上审批系统,并按照《印章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进行执行,
公司审计监察部后期也将不定期对两家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对两家子公司
的有效监管。
    6、公司后续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有需要,会及时聘请审计、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的中介机构介入处理,并依法披露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有)。
    7、近期,公司分别组织公司董监高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2022 年
第三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初任培训》、《2022 年独立董事专项合规培训》、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专题培训》等相关培训。


    【永新华瑞及相关方回复】:

    自查内容主要包括重新学习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审阅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了
解内控执行情况和风险防控情况,复核相关内控流程,重点核查业务、财务以及
自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影响事项。本次纳入内部控制自查涵盖了集团层面及所
属子公司,自查范围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控制活动(含资金管理、
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
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信息披露、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方面。上述纳
入自查的单位、业务和事项涵盖了集团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永新华控股集团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科学高效、分工制衡的法人
治理结构,对通过控股集团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法务风控管理、
监察审计和信息管理等,明确了控股集团及所属各业务板块在经营管理决策、风
控、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制订了控股集团及业务板块权责审批流程,
形成了有效的责任分工和制衡机制及风险控制机制。

    永新华控股集团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开展工作。对集团经营活动中的重要
事项按照集团制度执行并履行内部决策流程进行审议(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或
对外投资委员会、或重大招标采购决策委员会)。通过管控和监督各职能部门操
作规范、运行有效,保证集团及所属业务板块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维
护了股东和集团利益。

    (1)资金管理

    集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集团将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做好资
金管理工作,努力确保各类资金的使用与支付符合合理性、效率性、安全性的原
则。

    (2)采购管理

    集团制定了《重大招标采购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对采购进行管理,通过审
批及成本核算对各子公司的采购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集团明确了采购人员的权
限与责任,努力促使采购业务流程化、规范化、高效化。

    (3)销售管理

    集团制定了年度各子公司销售目标,有针对性的开展产品的销售业务,持续
优化销售、发货、收款、开票、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不断加强和优
化集团的销售管理。

    (4)资产管理

    集团制定了各种类型的资产管理制度,对子公司对各类资产的购买、验收、
储存、盘点、处置等重要环节进行了相应的管理。以维持集团资产、防止重要资
产流失。

    (5)重要事项管理
    集团建立了投资委员会决策制度,根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规定的决策、审批等程序对公司的对
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要业务进行管理,以保障集团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合法、安全与效益。

    (6)财务管理及内部监督

    集团制定了《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的职责、会计核算原则及管
理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以保障对集团及各子公司财务起到有效管理。

    (7)信息化管理

    集团利用信息技术建立了信息化线上审批管理平台,明确了内部信息传递机
制和各管理层级的职责权限,提高了信息传递的安全性、效率性。

    综上,永新华瑞认为,永新华集团及各子公司在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
管理、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重要事项管理与财务管理等方面建立了相对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应对公司整体的管理要求和发展需求。

    但永新华瑞及相关方在信息披露制度的还存在不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
了辞退处理、其他纠错及问责措施。后续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
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上市公司董事会、董秘之间的信息沟通,以确保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以上为《二次问询函》回复的内容,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