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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通股份: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2020-04-28  

						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7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上海亚通股份有限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15 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
对《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如下: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四条
    原文内容: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修订后内容: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前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第六十三条
    原文内容:
    董事会有权在一定限额内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担保、对外投资、
融资。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力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的原则,
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机构进行有效评估,制作可研报告。董事会的具体权限是:
    1、公司发生的交易(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委托贷款、提供财务
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
与升发项日)未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
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通过即可: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内;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内;且绝对金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
    2、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外的其它担保(含质押担保、抵押
担保和反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不
含三分之二)同意通过即可。
    3、公司将公司资产对外质押或抵押,替公司自身提供担保的,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
通过即可。
    4、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总额未同时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
通过即可:
    (1)关联交易总额不高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2)关联交易总额不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含 5%)。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总额同时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经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
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扣除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部分)。
    修改后内容:
    董事会有权在一定限额内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担保、对外投资、
融资。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力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的原则,
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机构进行有效评估,制作可研报告。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公司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3、按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与同一个关联人累计发
生的交易或公司与不同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累计
金额达到前二项标准的;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7 日


     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经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