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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通股份:亚通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2-11-18  

                        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0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
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金额:800 万元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对该笔
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400 万元,鉴于判决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盟物

贸”)与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事宜,内容详见 2021 年 11

月 16 日 刊 载 于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ee.com.cn)的《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

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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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的请求、答辩内容及其理由

    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 800 万元。

    被告辩称,虽然被告挂账欠款 800 万元,但实际该款项是原告业

务亏损挂在被告处。原告和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

工集团”)签订地铁钢材供应合同,该合同价格锁定 1950 元每吨,后

由于市场钢材价格大幅上涨且原告母公司即亚通公司是上市公司,综

合各种原因原告不想违约,故亏损记在被告名下。即时任原告负责人

朱丹来和被告商量,该业务不能交给和原告有关的善巨公司,就由被

告先按照每吨 1940 元供应,但实际每吨价格已经到了 2020-2070 元

左右,原告说账就挂在被告处,等以后有利润再弥补。后朱丹在项目

未完成时猝死,原告和建工集团的供货还没有完成,被告也建议原告

终止和建工集团的买卖合同,现尚剩余七百多万元的亏损,故该笔款

项其实是对被告亏损的弥补。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判决情况

    2022 年 11 月 16 日,西盟物贸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出

的(2022)沪 0109 民初 2474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6 年,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钢铁产品购销协

议》,约定,1、甲方因四建集团轨交 18 号线一期工程 14 标土建工

程平凉路站、江浦公园站项目所需的钢材 27000 吨(暂定)向乙方采

购,具体品种、规格、数量以甲方计划为准,乙方承诺所供产品为国

内大中型厂家产品。2、甲方承建之项目所需钢材由乙方负责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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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根据甲方计划表安排供应,所有供应单价均按 1940 元/吨结算。

3、双方确认价格均为送到甲方项目含税价,包括所提供自卸车或平

板车出库吊车的费用,联纹钢技理论重量、线材按过磅重量结算,其

它钢材按甲方要求结算;每月 20 日为结账日,乙方以甲方工地签收

回单和汇总清单作为结账及开具发票依据。甲方订货时预付 95%货

款,乙方按甲方供货要求规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材料进场抽样

送检合格,乙方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结

清该批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相应的预付款,被告按照原告要

求提供相应的钢材。

    2016 年 4 月 11 日,原告(乙方)与案外人建工集团签订《钢材

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建工集团供应上海轨道交通 18 号线一

期工程 14 标土建工程平凉路站、江浦路站的所需螺纹钢材总计 27000

吨,计 1950 元/吨。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后 3 天内预付钢材总价的 50%,

即 2632.5 万元。甲乙双方在供货周期内锁定钢材单价 1950 元/吨为含

税结算价(包含到工地一切费用)。单价供应周期内不作调整,周期

为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在合同供货截止期前两

月(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前)需对当前供货数量等予以确认,若遇

数量减少等情况发生,进行相应调整。2017 年 3 月 22 日,双方核对

账目并变更合同内容如下“至 2017 年 3 月 20 日已供钢材数量 5169.152

吨,剩余未供钢材数量为 21830.85 吨。现从 2017 年 3 月 21 日起到

余未供钢材数量调整为 5000 吨,协议成立后预付款扣除未供钢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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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 5000 吨货款余款 11305770.10 元在 2017 年 5 月 30 日前退还甲方,

继续供货 5000 吨后即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2018 年 10 月 31 日、2019 年 6 月 30 日,原告向被告分两次发出

询证函,被告均盖章确认结欠原告预付款 40942689.68 元。

    2019 年 11 月 25 日,原(乙方)、被告(甲方)签订《股权转

让合同》一份,约定,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善巨公司 49%股权。

善巨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17 日,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由乙方

出资 2550 万元,占 51%股权,甲方出资 2450 万元,占 49%股权。3、

经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报

字(2019)第 10368 号),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善巨公司总资产

合计为 7971.12 万元,负债合计为 2048.10 万元,标的企业所有者权

益为 5923.02 万元。甲方将善巨公司 49%股权以 2902.28 万元转让给

乙方。因甲方欠乙方债务(乙方预付款项),故本次乙方的股权转让

款项将抵减甲方欠乙方之债务 2902.28 万元。甲、乙双方一致约定:

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即视作本次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已折抵甲方所欠

乙方债务,乙方收购股权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冲抵后被告结欠原告

预付款 11919889.68 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价值

1619692.51 元的钢材。原告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及 2020 年 6 月

30 日向被告发出询证函,被告确认结欠原告预付款的数额为

10300197.17 元。2020 年 9 月 30 日、12 月 29 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

300197.17 元、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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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 800 万元

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对结欠原告预付款 800 万元没有异议,只是认为

实际该款项是原告业务亏损在被告处的挂账,应该用此款项去弥补原

告与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钢材买卖合同对被告造成的损失,但

证据并不充分。若为间接的买卖合同损失,被告应进一步举证证明时

间、价格,亏损的实际金额等,且需要符合财务制度。但只其提供了

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钢铁产品购销协议》及询证函等的法律效力。

且原、被告在善巨公司股权转让后,被告对上述预付款未向原告返还

仍在询证函上确认,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

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 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

告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预付款 800 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78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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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对该笔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400 万元,鉴于判

决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

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院审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

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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