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股份:亚通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2-11-18
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0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
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金额:800 万元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对该笔
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400 万元,鉴于判决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盟物
贸”)与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事宜,内容详见 2021 年 11
月 16 日 刊 载 于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ee.com.cn)的《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
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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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的请求、答辩内容及其理由
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 800 万元。
被告辩称,虽然被告挂账欠款 800 万元,但实际该款项是原告业
务亏损挂在被告处。原告和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
工集团”)签订地铁钢材供应合同,该合同价格锁定 1950 元每吨,后
由于市场钢材价格大幅上涨且原告母公司即亚通公司是上市公司,综
合各种原因原告不想违约,故亏损记在被告名下。即时任原告负责人
朱丹来和被告商量,该业务不能交给和原告有关的善巨公司,就由被
告先按照每吨 1940 元供应,但实际每吨价格已经到了 2020-2070 元
左右,原告说账就挂在被告处,等以后有利润再弥补。后朱丹在项目
未完成时猝死,原告和建工集团的供货还没有完成,被告也建议原告
终止和建工集团的买卖合同,现尚剩余七百多万元的亏损,故该笔款
项其实是对被告亏损的弥补。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判决情况
2022 年 11 月 16 日,西盟物贸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出
的(2022)沪 0109 民初 2474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6 年,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钢铁产品购销协
议》,约定,1、甲方因四建集团轨交 18 号线一期工程 14 标土建工
程平凉路站、江浦公园站项目所需的钢材 27000 吨(暂定)向乙方采
购,具体品种、规格、数量以甲方计划为准,乙方承诺所供产品为国
内大中型厂家产品。2、甲方承建之项目所需钢材由乙方负责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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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根据甲方计划表安排供应,所有供应单价均按 1940 元/吨结算。
3、双方确认价格均为送到甲方项目含税价,包括所提供自卸车或平
板车出库吊车的费用,联纹钢技理论重量、线材按过磅重量结算,其
它钢材按甲方要求结算;每月 20 日为结账日,乙方以甲方工地签收
回单和汇总清单作为结账及开具发票依据。甲方订货时预付 95%货
款,乙方按甲方供货要求规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材料进场抽样
送检合格,乙方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结
清该批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相应的预付款,被告按照原告要
求提供相应的钢材。
2016 年 4 月 11 日,原告(乙方)与案外人建工集团签订《钢材
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建工集团供应上海轨道交通 18 号线一
期工程 14 标土建工程平凉路站、江浦路站的所需螺纹钢材总计 27000
吨,计 1950 元/吨。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后 3 天内预付钢材总价的 50%,
即 2632.5 万元。甲乙双方在供货周期内锁定钢材单价 1950 元/吨为含
税结算价(包含到工地一切费用)。单价供应周期内不作调整,周期
为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在合同供货截止期前两
月(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前)需对当前供货数量等予以确认,若遇
数量减少等情况发生,进行相应调整。2017 年 3 月 22 日,双方核对
账目并变更合同内容如下“至 2017 年 3 月 20 日已供钢材数量 5169.152
吨,剩余未供钢材数量为 21830.85 吨。现从 2017 年 3 月 21 日起到
余未供钢材数量调整为 5000 吨,协议成立后预付款扣除未供钢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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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5000 吨货款余款 11305770.10 元在 2017 年 5 月 30 日前退还甲方,
继续供货 5000 吨后即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2018 年 10 月 31 日、2019 年 6 月 30 日,原告向被告分两次发出
询证函,被告均盖章确认结欠原告预付款 40942689.68 元。
2019 年 11 月 25 日,原(乙方)、被告(甲方)签订《股权转
让合同》一份,约定,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善巨公司 49%股权。
善巨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17 日,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由乙方
出资 2550 万元,占 51%股权,甲方出资 2450 万元,占 49%股权。3、
经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报
字(2019)第 10368 号),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善巨公司总资产
合计为 7971.12 万元,负债合计为 2048.10 万元,标的企业所有者权
益为 5923.02 万元。甲方将善巨公司 49%股权以 2902.28 万元转让给
乙方。因甲方欠乙方债务(乙方预付款项),故本次乙方的股权转让
款项将抵减甲方欠乙方之债务 2902.28 万元。甲、乙双方一致约定:
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即视作本次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已折抵甲方所欠
乙方债务,乙方收购股权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冲抵后被告结欠原告
预付款 11919889.68 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价值
1619692.51 元的钢材。原告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及 2020 年 6 月
30 日向被告发出询证函,被告确认结欠原告预付款的数额为
10300197.17 元。2020 年 9 月 30 日、12 月 29 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
300197.17 元、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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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 800 万元
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对结欠原告预付款 800 万元没有异议,只是认为
实际该款项是原告业务亏损在被告处的挂账,应该用此款项去弥补原
告与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钢材买卖合同对被告造成的损失,但
证据并不充分。若为间接的买卖合同损失,被告应进一步举证证明时
间、价格,亏损的实际金额等,且需要符合财务制度。但只其提供了
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钢铁产品购销协议》及询证函等的法律效力。
且原、被告在善巨公司股权转让后,被告对上述预付款未向原告返还
仍在询证函上确认,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
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 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
告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预付款 800 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78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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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对该笔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400 万元,鉴于判
决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
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院审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
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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