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股份:亚通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28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22]证券见字第 14 号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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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22]证券见字第 14 号
致: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受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以视频会议的方式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
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查阅的文件等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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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
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载明了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的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参
加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 13 时 30 分在上海市崇
明区鳌山路 621 号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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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于会议通知公告中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亚
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
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未
进行表决的情形。
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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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果审核统计后,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由律师及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并在现场会议上公布表决结果。《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亚通置业发展有限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按特别表决程序进行了表决并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在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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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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