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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通股份:亚通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2023-04-14  

                        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
限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800 万元。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对该笔
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600 万元,鉴于判决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通股份”)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盟公司”)与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联公
司”)的民事诉讼事宜,内容详见 2021 年 11 月 15 日刊载于《上海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
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21-019)。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上海
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09 民初 2474 号《民事判决书》,对
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内容详见 2022 年 11 月 17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亚
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2-030)。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
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3 月 1 日,上海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近日,公司收到上海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 02 民终 2839 号《民事判决书》。
二、 二审的请求、答辩内容及其理由
    善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西盟公司一审全部诉讼
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中,善联公司已提交
其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及进销差价,明确证明了善联公司
为了弥补西盟公司与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
司”)钢材买卖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且西盟公司在起诉前多次与善联
公司协商处理该部分亏损问题,西盟公司对于上述谈判沟通过程均不
予否认。在谈判过程中,西盟公司并未否定善联公司关于本案代为挂
账亏损的事实,只是希望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处理双方之间遗留事务。
正是基于此情况,善联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剩余系争 800 万元做
协商处理。2.一审庭审中,西盟公司子公司员工刘林美出庭作证,证
实善联公司在往来账上拖欠西盟公司的 800 万元系西盟公司挂在善
联公司账上的西盟公司自身的亏损。刘林美作为西盟公司的员工,其
证词最符合客观真相;若其证词不符合事实,其不可能出庭作证。此
外,证人陈田的证词亦能证明西盟公司在善联公司挂账的事实。3.
善联公司在询证函上签字、盖章行为的性质与挂账行为的性质相同,
目的一致。善联公司不可能一方面同意西盟公司挂账亏损,另一方面
又用事实行为揭穿挂账行为,导致西盟公司挂账目的不能实现。一审
判决与相关事实存在逻辑上的矛盾,说理存在重大缺陷。综上,前述
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系争 800 万元系西盟公司自身亏损,不应
由善联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善联公司的上诉请求。
    西盟公司辩称:不同意善联公司的上诉意见。1.西盟公司确实与
善联公司进行过协商,但在一审庭审中,西盟公司已反复强调该谈判
协商的内容与本案无关。2.证人存在利害关系,且证人不可能知晓公
司运营管理情况,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钢铁产品购销协议》及询证
函等证据的效力。此外,在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
巨公司”)的股权转让后,善联公司仍在询证函上就系争预付款未向
西盟公司返还事宜进行确认。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
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二审判决情况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不利后果。本案中,善联公司坚持一审抗辩意见,认为其确实尚结欠
西盟公司预付款 800 万元,但该款项系西盟公司业务亏损在善联公
司处的挂账,应用此款项弥补西盟公司与建工公司钢材买卖合同对善
联公司造成的损失。现善联公司于一、二审中均认可《钢铁产品购销
协议》及询证函的真实性,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足以否定《钢铁产
品购销协议》及询证函的效力。善联公司上诉称其在询证函上盖章的
行为系为了配合西盟公司的挂账行为。然,作为商事主体,善联公司
理应知晓在询证函中加盖公章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善联公司于一
审中提交的其与上、下游企业之间交易价格及进销差价等证据,均不
能有效证明系争 800 万元系西盟公司挂账于善联公司,用于弥补西
盟公司与建工公司钢材买卖合同对善联公司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善
联公司的该节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善联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7,800 元,由上诉人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对该笔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600 万元,鉴于判
决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
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院审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