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高新: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8-01-19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工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02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
监局”)《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2018]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决
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一、2016 年你公司被申请仲裁及仲裁进展情况未及时信息披露。2016 年 7
月 14 日,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向哈尔滨
仲裁委员会提出三项仲裁申请((2016)哈仲立字第 0526 号、0527 号、0528 号),
被申请人均为你公司分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
贸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仲裁金额累计已达到披露标准。8 月 9 日红博商
贸城签收了上述三份仲裁的仲裁通知书。后因红博商贸城与七建公司达成和解,
七建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哈尔滨仲裁
委员会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做出三份仲裁决定书((2016)哈仲决字第 0526 号、
0527 号、0528 号),同意七建公司撤回仲裁申请。10 月 18 日,红博商贸城签收
了上述三份仲裁决定书。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1.1.1、11.1.2 及 11.1.5 条规定披露公司被申请仲裁及仲裁进展情况。
二、你公司对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
高总)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未及时信息披露。工大高总于 2014 年 11 月 12 日
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资金账户,13 日开立融资融券信用
证券账户,并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将 7400 万股你公司股票(约占当时你公司 总
股本 15.04%)划入专门用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同日,
上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人依合同约定,按照工大高总指令,将上述 7400
万股你公司股票作为担保品划入信用资金账户,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工大高总
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资金账户及信用
证券账户,并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将 2915.74 万股你公司股票(约占当时你公司
总股本 2.82%)作为担保品划入信用资金账户,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你公司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
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1.9.1 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
息披露规范要求》第四条及第九条规定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工大高总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 2018 年 2 月 10 日前予以改正。你公
司应充分梳理公司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
你公司应当在 2018 年 2 月 14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
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针对黑龙江证监局《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给予高度
重视。一方面,公司将根据《决定书》的要求,尽快梳理相关事项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另一方面,公司将根据《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黑龙江监
管局报送整改措施与实施计划。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