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高新:关于分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2018-02-10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工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07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根据
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的裁决,截至 2017 年
末公司需累计支付利息约 15,099.87 万元。按利息支出全部计入 2017
年度测算,预计 2017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
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 4,800 万元至 6,300 万元,同比增
长 62.68%至 82.27%。若最终利息支出部分计入 2016 年度,则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更为 1,365 万元,2017 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 18,5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与变更后的
2016 年度数据对比变动幅度为 1255.31%至 1365.20%。公司正在就上述
事项的账务处理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最终账务处理结果尚存在不确
定性。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1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根据《决定书》要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认真梳理了公司
分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
商贸城”)所涉仲裁事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所涉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0年,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与红
博商贸城、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展
中心”)陆续签订了七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省七建承建黄河
公园影城工程、黄河公园车库、黄河公园红博二期土水电收尾、红博商贸城本馆、
红博商贸城别馆、长江路展厅、会展礼堂土建工程。
2016年7月,因工程施工款项纠纷,省七建对红博商贸城向市仲裁委提起仲
裁申请。2016年9月,市仲裁委向红博商贸城送达了《仲裁通知书》((2016)
哈仲立字第0526号、0527号、0528号)。后因红博商贸城与省七建达成和解,省
七建于2016年10月13日向市仲裁委申请撤回仲裁。市仲裁委于2016年10月14日做
出《决定书》((2016)哈仲决字第0526号、0527号、0528号),同意省七建撤
回仲裁申请。10月18日,红博商贸城签收了《决定书》。
2017年6月,省七建再次因工程施工款项纠纷对红博商贸城提起仲裁,2017
年7月,公司收到市仲裁委送达的《仲裁申请书》《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和《通
知书》([2017]哈仲立字第0474号、0475号、0476号)。开庭审理时,公司答辩
工大高新作为被申请人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省七建公司的全部仲裁事项。开
庭后省七建撤回了仲裁申请。2017年8月28日市仲裁委出具了《决定书》([2017]
哈仲决字第0474号、0475号、0476号),准予省七建撤回仲裁请求。
2017年9月,省七建又一次就此事项向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2017年10月
23日,红博商贸城收到市仲裁委的《开庭通知书》([2017]哈仲立字第0776号)。
2017年11月28日,红博商贸城收到市仲裁委的《裁决书》([2017]哈仲裁字第0776
号)。2017年12月27日,红博商贸城再次收到市仲裁委的《补正裁决书》([2017]
哈仲裁补字第0776号)。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二、本案仲裁裁决情况”。
2018年1月14日,红博商贸城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2018]黑01执35号)、《报告财产令》([2018]黑01执35号)。2018年1月18
日红博商贸城接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8]黑01执异3
号)。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二、本案仲裁裁决情况”。
二、本案仲裁裁决情况
[2017]哈仲裁字第0776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会展中心、被申请人红博商贸城给付申请人七建公司工程
欠款 366,207,985.46 元、已定拖欠工程款利息 10,500 万元。
( 二 )、 被申 请 人 会展 中 心 、 被申 请 人 红博 商 贸 城 给付 七 建 公司 利 息
77,089,626.42 元,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未付工程
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2%计算。
(三)、被申请人会展中心、红博商贸城承担申请人七建公司,根据([2016]
哈仲裁决字第 0525 号、[2016] 哈仲裁决字第 0526 号、[2016]哈仲裁决字第 0527
号、[2016]哈仲裁决字第 0528 号)决定中确定的仲裁费用 1,106,030.90 元。
(四)、驳回申请人七建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申请人七建公司预交的仲裁费用 2,929,569.00 元,由其自行承担
121,639.66 元,由被申请人会展中心、红博商贸城承担 2,807,929.34 元。
被申请人会展中心、红博商贸城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履行上述
义务。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哈仲裁补字第 0776 号补正裁决书如下:
裁决书的裁决部分第二项应为“(二)、被申请人会展中心、被申请人红博商
贸城给付七建公司利息 77,089,626.42 元,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实际给付之
日的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2%计算。”
《执行通知书》([2018]黑 01 执 35 号)通知如下:
(一)、被申请人会展中心公司、被申请人工大高新技术公司给付申请人七
建公司工程欠款 366,207,985.46 元,已定拖欠工程款利息 10500 万元。
(二)、被申请人会展中心公司、被申请人工大高新技术公司给付申请人七
建公司工程利息 77,089,626.42 元,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
息,以未付款项 471,207,985.46 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2%计算。
(三)、被申请人会展中心公司、被申请人工大高新技术公司承担申请人七
建公司确定的仲裁费用 1,106,030.90 元。
(四)、给付申请执行人仲裁费 2,807,929.34 元。
(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案件执行费。
《报告财产令》([2018]黑 01 执 35 号)责令:
会展中心公司和红博商贸城在收到此令后 7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
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
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执行裁定书》([2018]黑 01 执异 3 号)具体如下:
(一)、追加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
起 10 日内向黑龙江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7]哈仲裁字第 0776
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针对此裁定书,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8 年 1 月 29 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分别递交了《执行复议申请书》,
请求依法撤销市法院(2018)黑 01 执异 3 号《执行裁定书》,解除追加(第三人)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三、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经公司核实,红博商贸城发包的五项工程“黄河公园红博二期土、水、电收
尾工程”、“黄河公园车库工程”、“黄河公园影城工程”、“红博商贸城本馆
工程”和“红博商贸城别馆工程”在 2016 年 6 月审计的工程结算金额为 71,945.88
万元。红博商贸城涉及的所有工程已付款 42,823.96 万元,未付款 29,121.92
万元。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根据市仲裁委的裁决,截至 2017 年末公司需累
计支付利息约 15,099.87 万元。按利息支出全部计入 2017 年度测算,预计 2017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
加 4,800 万元至 6,300 万元,同比增长 62.68%至 82.27%。若最终利息支出部分
计入 2016 年度,则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更为 1,365
万元,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 18,5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
与变更后的 2016 年度数据对比变动幅度为 1255.31%至 1365.20%。
公司正在就上述事项的账务处理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最终账务处理结果
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