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8-085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工大高 新”)于2018年2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以下简称 “上交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17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详见公司2018 年 2 月 14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8-016)。在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组织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 了认真的落实梳理,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 根据公告,公司于 2017年7月26日向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入贷款 人民币 2 亿元,年利率为8%,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 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公司现金流紧张,借款逾 期,导致工大高总约 3,552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3%)被法院冻结。 截止公告日,工大高总累计被冻结约 6,67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5%。请 公司自查或者向相关股东核实,明确以下事项: 1、控股股东工大高总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份冻结事项,如存在,请充 分披露。 2、本次诉讼事项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诉讼及资产和股权冻结事项。 3、公司上述借款事项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对于借款及后续逾期情况, 1 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请公司全面核实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债务情况。 4、本次贷款逾期原因为现金流紧张,请公司全面自查目前现金流状况以及 生产经营状况,明确是否存在异常和重大风险。 回复: 1、经公司向工大高总书面函证,截至本公告日,工大高总共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 169,943,021 股,占公司总股本 16.42%,累计被冻结股份数 66,785,593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39.30%,占公司总股本的 6.45%。经核实被冻结情况如下: (1)2017年7月26日,工大高新向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 庆宗申”)借入贷款人民币20,000万元,工大高总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由 于贷款逾期,导致工大高总3,552万股份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冻结,详见公 司2018年2月10日《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 此外,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工大高总无限售流通股67万股,限售流通 股3,060万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清偿借款1.9亿元。 (2)2017 年 7 月 14 日,工大高总、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工大集团”)向李佳借款人民币 1 亿元整,借款期限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 日利率为 1‰。工大高新、张大成先生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此笔借款用于企业 短期资金周转,由于借款方现金流紧张,该笔借款已逾期。债权人李佳向杭州中 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2017 年 11 月 17 日,杭州中院冻结工大高总限售 流通股 1,200 万股股份。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 99,400,000 元 整。 (3)2017年8月2日,工大高总向方美凤借入贷款人民币1亿元整,借款期限 为20天,月利率为2%,工大高新、工大集团、烟台和为置业有限公司、张大成先 生,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工大高总此笔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由于现金流紧 张,造成逾期的情况。方美凤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已开庭审理。2018年1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根据(2018)粤03财保20号,冻结了工大高总持有公司的限售流通股 1,800万股,轮候冻结无限售流通股67万股。 2 (4)工大高总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向苏州安泰投资成长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苏州安泰”)借入贷款人民币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45 天,日利率为 0.08%,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和张大成先生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此笔借款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工大高总现金流紧张,造成逾期的情况。2018 年 2 月 9 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工大高总 67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940 万限 售流通股。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 3,500 万元整。 (5)2017 年 2 月,工大集团委托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深圳宏利”)发行阳明 2 号私募投资基金,通过恒丰银行委托贷款形式进行融 资。深圳宏利委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贷款 金额 4 亿元,贷款用途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以其持有的工大集团 7,200 万股股权为其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工大高总、哈尔滨 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大高新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 年 5 月 14 日,深圳宏利向浙江高院申请财产保全,浙江高院轮候冻结 了工大高总持有的工大高新无限售流通股 670,000 股、限售流通股 66,115,593 股,冻结期限三十六个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6)2016 年 8 月 15 日,工大集团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民信托”)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 498,500,000 元。贷款期限自 2016 年 8 月 22 日至 2019 年 8 月 22 日,工大高总为工大集团此笔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2018 年 4 月 20 日因工大集团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利息 10,916,651.17 元,国民信托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 期。同时,根据贷款人国民 信托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沅资产”)签订的国民信托华富 7 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国民信托 向鑫沅资产发送了《信 托资产现状分配通知书》,且双方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签 订了《债权转让协 议》,鑫沅资产成为新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2018 年 7 月 18 日,鑫沅资产 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哈市中法申请财产保全,哈市中法轮候冻 结了工大高 总持有的工大高新无限售流通股 670,000 股、限售流通股 66,115,593 股,冻 结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 2018 年 7 月 20 日《关于控 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4)。 2、本次诉讼事项涉及上市公司,公司经过全面自查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3 露的诉讼及资产和股权冻结事项如下: A、涉及公司本部的相关情况 1)李佳与工大高新借贷合同纠纷。 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向李佳借款 1 亿元,期 限为 3 个月,张大成为之担保,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由于借款逾期,李佳向杭 州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17 年 11 月 17 日,杭州中院冻结工大高总 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 1,200 万股股份。2018 年 3 月 20 日,杭州中院就李佳与 公司、工大高总、工大集团的借贷合同纠纷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工大 集团、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佳归还借款本金 9,940.00 万元,支付原告李佳诉讼费 54.63 万元。收到判决后工大集团、工大 高新、工大高总、张大成于 2018 年 4 月 15 日以一审法院对已还款数额的事实认 定不清等为由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尚 未收到浙江高院的开庭传票。 2)方美凤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工大高总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向方美凤借款 1 亿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 烟台和为置业有限公司、张大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方美凤向深圳中院申请诉 前财产保全,2018 年 1 月 25 日,深圳中院根据(2018)粤 03 财保 20 号,冻结 了工大高总持有公司的限售流通股 1,800 万股,轮候冻结无限售流通股 67 万股。 方美凤于 2018 年 2 月份提起诉讼,请求归还 1 亿元本金和利息。本案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在积极沟通调解中。 3)苏州安泰投资成长发展有限公司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工大高总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向苏州安泰投资成长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苏州安泰”)借入贷款 5,000 万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和张大成为借款提供 连带担保责任。苏州安泰于 2018 年 2 月份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冻结工大高总持有公司的 67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轮候冻结 940 万限售流通股。2018 年 5 月 13 日,苏 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2018)苏 0591 民初 1200 号民事调解书,工大高总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归还 3500 万元本金及 248 万元利息,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和张大 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费用 117,214 元由其共同承担。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 4 在积极沟通调解中。 4)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工大高新贷款纠纷。 工大高新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向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 庆宗申”)借入贷款 2 亿元,工大高总、工大集团、会展中心、机场路公司、黑 乳集团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借款逾期,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工大 高总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67 万股,限售流通股 3060 万股。重庆宗申于 2018 年 3 月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工大高新偿还本金 1.9 亿元及复利 和罚息,工大高总、工大集团、会展中心、机场路公司、黑乳集团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本案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已开庭审理。 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在积极沟通 调解中。 5)经开租赁有限公司与工大高新借款合同纠纷。 2017 年 12 月,公司向经开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租赁”)借款 2 亿元,目前借款已逾期。经开租赁于 2018 年 4 月起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 院(简称“北京四中院”),请求工大高新偿还委托贷款本金 2 亿元、期内利息 404 万元及逾期利息,工大集团、工大高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向北京四中 院申请财产保全, 北京四中院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查封、扣押、冻结工大高新、 工大集团、工大高总的财产和其他权益,限额人民币 210,300,357.78 元,冻结 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 的期限为三年。并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冻结工大高新持有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股权(出资额 20100 万元。北京四中院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作出(2018)京 04 民初 1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工大高新于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偿还经开租赁本金 2 亿元、利息 404 万元及罚息,并支付 200 万元律师费, 承担案件受理费 1,086,301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工大集团、工大高总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工大高新于 2018 年 7 月 7 日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 律错误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收到北京高院的开庭传票。 6)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以下简称“汉富美邦”)与工大高总借 款纠纷案 2017 年 5 月,工大高总向汉富美邦借款 3 亿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承担 连带担保责任。因借款逾期,汉富美邦于 2018 年 4 月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5 院,请求工大高总偿还借款本金 2.9 亿元及逾期违约金,工大高新、工大集团承 担连带给付责任。公司就本案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目前正在与原告进行协商调 解。 7)三河市财政局与工大高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00 年,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科设立北京哈特程达太空育种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达公司”)。 2002 年程达公司与三河市农业局签订 《荷兰大棚转处理协议》,2003 年与三河市花木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荷兰 大棚转给程达公司,程达公司同意承担三河市林业局欠农业银行 228 万元贷款。 2003 年三河市政府会议纪要要求该笔贷款由三河市财政局代为偿还,待程达公 司申请到农行贷款后从贷款中扣除 228 万元。2005 年,程达公司三股东将公司 股权转让给河北兴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马志涛、宋海军。2015 年该公司被批 准予以注销。三河市财政局于 2018 年 3 月份起诉至三河市法院,以程达公司破 产清算时,并未通知三河市财政局申报债权为由,要求程达公司原股东、继任股 东连带清偿 228 万元借款。三河市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作出(2018)冀 1082 民初 12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三河市财政局的诉讼请求。三河市财政 局已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现未接到二审开庭通知。 8)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与工大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 年 2 月,工大集团委托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 圳宏利”)发行阳明 2 号私募投资基金,深圳宏利委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分公司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贷款金额 4 亿元。工大高总、工大高新、哈尔滨 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成投资”)为其提供股权质押 担保。 2018 年 4 月份深圳宏利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 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浙江高院裁定冻结工大集团、通成投资、工大高新、工 大高总、工大高科价值 486,841,718.77 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 额的财产,并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轮候冻结了工大高总持有的工大高新无限售流 通股 670,000 股、限售流通股 66,115,593 股,冻结期限三十六个月,自转为正 式冻结之日起计算。本案定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开庭, 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在积 6 极沟通调解中。 9)徐英捷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2018 年 5 月 31 日徐英捷起诉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张大成至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要求工大高新归还借款 2 亿元及利息、罚息等共计 29,103.13 万元, 工大集团、张大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 年 5 月 15 日,公司向徐英捷借款 2 亿元,借款期间 2 个 月,工大集团、张大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 年 8 月 22 日,签订借款展期合 同,约定该笔借款延长 1.5 个月。2017 年 11 月 10 日,再一次签订借款展期合 同,约定该笔借款延长 3 个月。该案尚未开庭。 10)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工大集团企业借贷纠纷。 2017 年 8 月 1 日,工大集团、杭州东方邦信橙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渤海石油”)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 “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金额为 7.8 亿元,期限 24 个月。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为上述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2018 年 6 月 25 日,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于 2018 年 7 月 2 日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偿还本 金 7.8 亿元及利息等,并要求工大高总、工大高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尚未 开庭。 B、涉及分、子公司的相关情况 1)北京市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汉柏科技借贷纠纷。 汉柏科技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经北京市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公司”)担保委托,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作为 受托人发放了额度为 1 亿元、期限为 6 个月的委托贷款,彭海帆为该笔委托贷款 提供无限责任连带担保。中关村担保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宣布该笔委托贷款 自当日提前终止,并强制要求于次日偿还本金 1 亿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因中关村担保公司与汉柏科技、彭海帆公证债权文 书执行一案[(2018)京执 423 号],于 2018 年 5 月 7 日轮候冻结了彭海帆持有 7 工大高新的股权 103,068,783 股,冻结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公司就本案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目前正在与原告进行协商调解,至今尚未收到 受诉法院开庭传票。 2)周世平与汉柏科技借贷合同纠纷。 2018 年 5 月 16 日周世平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借款合同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提前到期,并请求裁决汉柏科技偿还借款本金 1 亿元及利息、 罚息、违约金等共计 10338.34 万元,要求彭海帆、汉柏明锐、汉柏信息、工大 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仲裁申请书中称:2017 年 6 月 12 日汉柏科技向周世平借款 1 亿元、借款期 限为 12 个月,彭海帆、汉柏明锐、汉柏信息、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 案尚未开庭。 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 年 6 月 29 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北 京分行”)向北京市第四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汉柏科技支付借款本 金 1 亿元及利息,并要求彭海帆、工大高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 年 4 月 13 日,汉柏科技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借款人民币 1 亿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彭海帆、工大高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案尚未收 到开庭传票。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 年 5 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 银行天津分行”)因汉柏科技与其签订的其他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发生违约,于 是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诉至法院。 A: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教仪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 1,569.60 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 技对 1,200.00 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 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8 年 2 月 9 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公司的应收账款 1,569.60 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2018 年 2 月 11 日,浦发银 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 1,200.00 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 2018 年 8 月 1 日。 8 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B: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 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信息”)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 1,897.99 万元及违约金,并对 1,500.00 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 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 年 11 月 13 日,汉柏科技将其享有的以普天信息为付款 方的应收账款 1,897.99 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 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 1,500.00 万元融资,到期日为 2018 年 5 月 5 日。彭 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C: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普天信息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 2,736.00 万元及违约金,并对 2,000.00 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 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 年 10 月 19 日汉柏科技将其享有的以普天信息为付款方 的应收账款 2,736.00 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 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 2,000.00 万元融资,到期日为 2018 年 4 月 7 日。彭海 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D : 向 天 津二 中 院 提起 诉 讼 , 请求 中 教 仪公 司 支 付 应收 账 款 债权 本 金 5,922.92 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 3,900.00 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 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起诉状中称:2018 年 2 月 8 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公司的应收账款 5,922.92 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 汉柏科技发放 3,900.00 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 2018 年 8 月 1 日。彭海帆、田坤、 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E : 向 天 津二 中 院 提起 诉 讼 , 请求 中 教 仪公 司 支 付 应收 账 款 债权 本 金 5,719.62 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 3,400.00 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 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起诉状中称:2017 年 9 月 12 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公司的应收账款 9 5,719.62 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 汉柏科技发放 3,400.00 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 2018 年 3 月 7 日。彭海帆、田坤、 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F : 向 天 津二 中 院 提起 诉 讼 , 请求 中 教 仪公 司 支 付 应收 账 款 债权 本 金 3,925.19 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 3,000.00 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 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起诉状中称:2017 年 12 月 14 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公司的应收账款 3,925.19 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 汉柏科技发放 3,000.00 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 2018 年 6 月 10 日。彭海帆、田 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5)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与红博商贸 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0 年,省七建与红博商贸城签订了七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 协议书》。因工程款发生争议,2017 年 8 月 30 日,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仲裁委申 请仲裁,要求红博商贸城、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 展中心”)合计给付工程款 48,239.37 万元,哈尔滨市仲裁委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作出(2017)哈仲裁字第 0776 号裁决书,裁决会展中心、红博商贸城给付省 七建工程欠款 366,207,985.46 元,已定拖欠工程款利息 10,500.00 万元。会展 中心、红博商贸城给付省七建利息 77,089,626.42 元,仲裁费用 1,106,030.90 元。按照上述仲裁,红博商贸城应给付省七建工程欠款 29,121.92 万元。2017 年 12 月 26 日又作出补正裁决书。省七建申请执行后,哈尔滨中院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2018]黑 01 执 35 号)冻结工大高新持有的汉柏科技 100%的股份,出 资金额人民币 38,810.30 万元。查封期间,公司持有的汉柏科技 100%的股份不 得办理抵押、变卖、转让等相关过户手续,以及增资扩股或减持所占的股份,并 冻结应分的红利和股息。2018 年 5 月 10 日哈尔滨市法院查封工大高新位于哈尔 滨市香坊区香福路 43 号土地使用权(地号 08-10-95),查封期限三年;冻结工 大高新持有红博商贸城 100%股权;龙丹利民 100%股权;红博会展 100%股权,红 博物产 64.2171%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10 6)黑龙江大正彩翼涂料销售有限公司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大正彩翼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于 2018 年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 502,936.76 元工程款及逾期滞 纳金。南岗法院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作出(2018)黑 0103 民初 720 号判决书, 判决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 502,936.76 元及利息,并承担 4,415.00 元的案件受理 费。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7)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 2 月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 产给付工程款 870.00 万元及利息。南岗法院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作出(2018) 黑 0103 民初 3109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 870.00 万元及利息,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7.27 万元。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8)哈尔滨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哈尔滨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2 月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 2,327.11 万元及利息, 哈尔滨中院于 2018 年 5 月 4 日作出(2018)黑 01 民初第 211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 23,271,132.06 元及利息,并承担 158,155.66 元的案件 受理费。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9)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于 2018 年 1 月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工 程款 147.25 万元及利息。南岗法院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作出(2018)黑 0103 民初 33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 147.25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 案件受理费 9,026.50 元。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10)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起诉至南岗法院,要 求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 670.45 万元及利息,此案已开庭审理,现双方正在和解 中。 11)哈尔滨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红博商贸城产品供销合同纠纷。 哈尔滨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 11 付 657.40 万元货款及利息,南岗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作出(2016)黑 0103 民初 9823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红博商贸城给付货款 657.4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 案件受理费 57,818.00 元。双方正在和解中。 12)韩秀梅与红博商贸城产品供销合同纠纷。 南洋水泵经营部的经营者韩秀梅于 2017 年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商贸 城给付剩余货款 8.70 万元。该案开庭审理后,南岗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作 出(2017)黑 0103 民初 86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商贸城给付韩秀梅欠款 8 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 1,816.00 元的案件受理费。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13)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红博商贸城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纠纷。 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 博商贸城给付工程款 11.6 万元及利息 2 万元。该案尚未开庭。 14)刘跃威与红博物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跃威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哈尔滨宏诚消防设施安装 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623.66 万元及利息,红博物产、工大高新承担连带支 付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15)奶户蒋凯地诉龙丹利民买卖合同纠纷。 蒋凯地于 2017 年起诉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兰法院”), 要求给付 96,253.63 元奶资款,呼兰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17)黑 0111 民初 2618 号民事调解书,龙丹利民给付原告蒋凯地奶资款 96,253.63 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462.50 元。目前,双方正在和解中。 16)哈尔滨华联储运有限公司诉龙丹利民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华联储运有限公司于 2018 年起诉至呼兰法院,要求龙丹利民给付 1,274,562.50 元煤款。呼兰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作出(2018)黑 0111 民初 15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丹利民给付货款 1,274,562.5 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 费 13,136 元。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17)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建筑”)与哈尔滨 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考试培训大厦(以下简称“培训大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向哈尔滨市仲裁 12 委申请仲裁,请求培训大厦给付工程款 2,471,215.92 元及利息 709,275.93 元; 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向哈尔滨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给付工程款 13,692,607.38 元及利息。目前该案件未开庭。 18)孙为民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呼兰玉米淀粉糖分公 司(以下简称“玉米淀粉糖公司”)供货合同纠纷 玉米淀粉糖公司向西集粮库收购玉米,至 2007 年 10 月 31 日欠玉米款 306.46 万元,西集粮库将债权转给孙为民,孙为民起诉至呼兰法院,呼兰法院作出(2008) 呼民初字第 469 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呼兰法院于 2012 年冻结公司持有 的龙丹利民享有的全部股权,2013 年查封玉米淀粉糖公司 11 处房产,2017 年重新 查封。2013 年另有 3 处房产通过法院裁定归孙为民所有,抵欠款 3,371,200.00 元。 但截至 2018 年 6 月 14 日,尚未执行。因判决书所列违约金及法律规定的迟延履 行金还未执行完毕,现双方正就此事进行协商和解中。 3、公司关于重庆宗申借款事项未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0 日发布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披 露了该笔借款的逾期情况。此外经公司全面核实,存在如下应披露的债务情况: 1)已列报各类负债情况(截止2018年5月31日公司各类负债) 单位:万元 项目 合计 说明 短期借款 93,000.00 注释 应付票据 5,647.00 应付账款中 79,914.90 万 应付账款 102,451.00 元,主要为红博黄河公园 项目应付工程款。 预收账款中 7,860.41 万元 预收款项 9,575.46 为红博商业预收租金。 重要其他应付款 115,361.74 注释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9,265.00 注释 小计 345,300.20 长期借款 28,565.00 注释 应付债券 118,750.00 注释 小计 147,315.00 13 注释 单位:万元 短期借款 借款主 是否 贷款银行或单位 借款金额 利率 期限 用途 体 逾期 汉柏科 交通银行大港支 5,200.00 5.65% 2018/2/12-2018/9/29 否 流动资金借款 技 行 汉柏科 交通银行大港支 流动资金借款 6,200.00 5.65% 2017/7/21-2018/3/8 展期 技 行 汉柏科 交通银行大港支 流动资金借款 3,600.00 5.65% 2017/7/26-2018/3/15 展期 技 行 汉柏科 交通银行大港支 流动资金借款 14,000.00 5.65% 2018/1/11-2018/9/3 否 技 行 汉柏科 浦发银行天津分 流动资金借款 3,000.00 5.87% 2017/12/14-2018/6/10 否 技 行 汉柏科 浦发银行天津分 流动资金借款 1,500.00 4.79% 2017/11/13-2018/5/5 逾期 技 行 汉柏科 浦发银行天津分 流动资金借款 2,000.00 4.79% 2017/10/19-2018/4/7 逾期 技 行 汉柏科 浦发银行天津分 流动资金借款 3,400.00 4.24% 2017/9/12-2018/3/7 逾期 技 行 汉柏科 浦发银行天津分 流动资金借款 1,200.00 5.22% 2018/2/11-2018/8/1 否 技 行 汉柏科 浦发银行天津分 流动资金借款 3,900.00 5.22% 2018/2/8-2018/8/11 否 技 行 汉柏科 恒丰银行北京分 流动资金借款 10,000.00 5.66% 2017/4/13-2018/4/13 逾期 技 行 汉柏科 恒丰银行北京分 流动资金借款 7,600.00 4.35% 2017/10/19-2018/4/14 逾期 技 行 汉柏科 恒丰银行北京分 流动资金借款 2,400.00 5.22% 2017/9/22-2018/3/19 逾期 技 行 汉柏科 北京银行双秀支 流动资金借款 5,000.00 4.57% 2017/6/13-2018/6/20 否 技 行 汉柏科 北京银行双秀支 流动资金借款 10,000.00 5.66% 2017/11/23-2018/5/22 逾期 技 行 汉柏科 建行深圳上步支 流动资金借款 10,000.00 8.58% 2017/12/1/-2018/11/20 否 技 行 红博会 锦州银行 2,000.00 5.66% 2018/5/14-2018/6/30 否 流动资金借款 展 哈尔滨银行香坊 龙丹 2,000.00 6.09% 2017/5/23-2018/5/22 展期 购买原材料 支行 短期借款合计 93,000.00 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14 借款主 是否 贷款银行或单位 借款金额 利率 期限 用途 体 逾期 汉柏科 办公楼按揭借 工行南门外支行 920.00 4.90% 2013/6/25-2019/5/24 否 技 款 汉柏科 北京银行双秀支 流动资金借款 5,000.00 4.99% 2016/7/15-2018/5/22 逾期 技 行 汉柏科 北京银行双秀支 流动资金借款 2,900.00 4.99% 2016/12/9-2018/8/19 否 技 行 汉柏科 北京银行双秀支 流动资金借款 2,100.00 4.99% 2016/12/22-2018/8/19 否 技 行 红博广 中国建设银行哈 用于黄河园建 1,925.00 5.64% 2014/2/27-2024/5/26 否 场 动力支行 设 工大高 资产支持证券 6,250.00 8.50% 2017/9/30-2018/3/21 否 补充流动资金 新 汉柏科 与资本化相关的 —— 90.00 —— —— —— 技 国际补贴摊销 汉柏科 与资本化相关的 —— 80.00 —— —— —— 技 国际补贴摊销 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长 19,265.00 补充流动资金 期借款\应付债券)合计 长期借款 借款主 是否逾 贷款银行或单位 借款金额 利率 期限 用途 体 期 汉柏科 办公楼按揭借 工行南门外支行 540.00 4.90% 2013/6/25-2019/5/24 否 技 款 红博广 中国建设银行哈 用于黄河园建 28,025.00 5.64% 2014/2/27-2024/5/26 否 场 动力支行 设 长期借款合计 28,565.00 其他应付款-非金额机构借款 贷款银行或单 是否 借款主体 借款金额 利率 期限 用途 位 逾期 偿还借款及补 工大高新 徐英捷 8,000.00 6% 2017/2/10-2017/7/9 逾期 充流动资金 偿还借款及补 工大高新 崔炜 12,000.00 6% 2017/5/15-2017/7/15 逾期 充流动资金 重庆宗申资本 工大高新 19,000.00 8% 2017/7/26-2017/10/25 逾期 黄河公园 管理有限公司 经开租赁有限 工大高新 20,000.00 8.08% 2017/12/15-2018/3/15 逾期 产业并购基金 公司 锦州神洲投资 红博物产 1,250.00 10% 2018/1/1-2018/12/31 否 补充流动资金 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能 汉柏科技 5,500.00 7.50% 2017/5/12-2017/7/11 逾期 流动资金借款 金融控股集团 15 有限公司 向自然人出售 用于黄河园建 红博物产 商场使用权融 49611.74 8% 40 年 否 设 资款 其他应付款-非金融机构借 115,361.74 款合计 应付债券 发行人 债券名称 发行日期 债券期限 金额 利率 汉柏科 流动资金、募 创新创业公司债券 2017/8/15 5 30,000.00 6.50% 技 投项目 汉柏科 流动资金、募 创新创业公司债券 2017/10/23 5 30,000.00 6.50% 技 投项目 工大高 补充流动资金 资产支持证券 2017/9/30 9 58,750.00 8.50% 新 等 应付债券合计 118,750.00 2)上述资金用途主要为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红博黄河公园项目工程款、 ABS 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相关支出、天津汉柏研究开发总部项目一期工程开发、流 动资金。 3)公司存在问题 6 回复所列举的对外担保情况,除对子公司担保已披露, 其他未进行披露。 4)徐英捷、崔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为公司向个人借款。 (2)公司未列报各类负债情况: 1)2017 年 4 月 14 日,工大高新向赵林香借款人民币 1 亿元,款项支付给 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工大集团提供连带担保。目前该笔借款已逾期。2018 年 1 月 25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7)赣民初 93 号]确认借款 利息自 2017 年 4 月 14 日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14 日合计产生利息款为 2,000.00 万元,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已还款金额为 3,825 万元,其中 2,000.00 万视为偿还截止到 2018 年 2 月 14 日的全部利息,1,825 万元视为归还的部分本 金,尚欠款项为 8,175.00 万元。 2)2017 年 7 月 1 日,工大高新以持有的存货向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融 资 1 亿元,期限为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1 日止,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 3)2017 年 6 月 12 日汉柏科技向周世平借款 1 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彭海帆、天津汉柏明锐、天津汉柏信息、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资 金主要用途为汉柏科技采购云立方设备款,目前该笔借款已逾期。 16 4、公司现金流状况: 本报告期末(截止 2017 年末) 总资产 968 744.25 净资产 441 665.6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5 838.03 截止 2017 年末,公司货币资金 2.57 亿; 短期借款 9.3 亿,一年内到期非 流动负债 2.22 亿,流动比率 1.01。公司经营性负债金额 12.93 亿元,目前部分 负债已逾期,还款难度较大。 生产经营状况: 公司传统业务红博商业作为哈尔滨本埠商业品牌,从商业规模、业态分布、 购物环境均处于本埠商业一流梯队。2016年新增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的红博中央 公园是东北首家公园式主题购物中心,集休闲、娱乐、观光、购物等多种业态于 一体。但由于先期商业运营投入费用较大,新零售行业竞争胶着且商业客流量需 要一段时间培养,2017年,商业服务业板块一度出现了现金流紧张的情况。2018 年,随着公司在商业板块的新战略思路落地,联动会展商圈各版块业态,引领有 效客群,春节期间通过一系列的营销活动使客流量同比上涨20%左右,公司商业 板块经营状况将日益改善。 公司借款主要用于红博商业黄河公园项目后期配套设施的完善,该项目投资 近30亿元,其中融资借款15亿元,自有资金投入10亿元,由于该项目处于开办初 期,未产生足够现金流,存在还本付息压力;公司近30亿元的投入转为固定资产 后产生的房产税和土地税也造成现金流紧张。2017年末,该项目已完成整体验收, 预计近期可完成产权证办理。目前,公司正在启动向银行申请物业贷款的准备。 届时可整体缓解公司现金流问题。 公司信息产业业务主要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实现营业收入近20亿元 人民币,实现利润近2.9亿元人民币(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主要产品具备了完 善的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的产业化能力,事业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前景。由于公 司人脸识别业务尚处于市场拓展期,研发费用及市场推广费用均很大,造成公司 的应收及预付账款较高,存在一定资金压力。 目前,公司债务逾期、诉讼及公司基本账户在内的多个账户及资产被冻结,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形象及日常生产经营,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公 17 司已经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上述问题:一是成立专门小组,配合律师和公检法机关, 结合案件情况及进展进行谈判,争取公司权益,减少公司损失;二是公司及分、 子公司进行内部核查,就所涉诉讼事项逐项调查、厘清责任;三是在公司及分公 司、子公司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内控管理,严格在法律框架下开展经营活动,认 真履行合同,降低和杜绝法律诉讼情况发生,使企业拥有一个比较良好的经营环 境。同时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出售资产及收购资产配合公司以信息 产业为主业的转型战略,加快推进重组进程,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问题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改选 根据公告,公司现任3名董事提出辞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3名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且3名候选人均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 柏科技)任关键职务。本次董事会改选后,董事会6名非独立董事成员中将有4 名来自汉柏科技,将会对董事会相关决议造成重大影响。但是,根据公司2016 年5月4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 稿)》,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工大高总承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放弃上市 公司的控股权,彭海帆承诺不影响工大高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请公司向 相关股东核实,明确以下事项: 1、结合本次董事会成员调整,说明双方是否存在改变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 状态的意图。 2、双方是否就公司控制权或其他相关重大事项进行过沟通, 是否达成相 关的默契或安排。 3、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回复: 经与控股股东工大高总沟通,回复如下: 1 、 工 大 高总 表 示 :作 为 工 大 高新 控 股 股东 , 截 至 目前 持 有 工大 高 新 169,943,021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42%。工大高总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 持金额为5,000万元—10,0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014、2018-015)。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放弃上市公司的控股 权。 截至目前,工大高总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按原方案补选后,在工大高新 18 9名董事会成员中,来自汉柏科技的董事仍未达到多数,不能控制董事会。因此 本次安排不存在改变工大高新实际控制人状况的意图。 彭海帆先生表示:关于本次董事会成员调整,未参与发起提案,不存在改变 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状态的意图。 2018年5月28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天津海泰优点创业投资企业、银世代 有限公司、陈圆女士送达的《关于撤回提请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上述股东不可撤销的全部 提议议案。2018年5月28日,公司监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 开发总公司送达的《关于撤回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通知》,上 述股东不可撤销的撤回其于2018年4月16日提出的全部临时提案。鉴于上述情况, 经监事会审议决定取消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5月29日,公司发布 《关于取消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 2、工大高总表示:未就工大高新控制权或其他相关重大事项与彭海帆或其 他股东进行过沟通,无相关的默契或安排。 彭海帆先生表示:未与工大高总就公司控制权或其他相关重大事项进行过沟 通,不存在相关的默契或安排。 3、工大高总、彭海帆先生均表示:始终严格遵守和履行2016年5月4日披露 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的相关 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同时,公司就相关事项致函大股东彭海帆先生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银 世代有限公司、天津海泰优点创业投资企业、天津亚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天津恒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渤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富盛创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金健智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正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远瞻冲和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太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广全、王国华、 匡澜、陈圆、郭增凤、王博、王端端、吴小勇、姚永达、曹阳、袭著科及崔海涛 等 22 名股东(以下合称“提议股东”),针对其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进行问询, 目前已全部收到回复。 彭海帆先生表示: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银世代有限公司等 22 名股东不存 19 在一致行动关系,亦未参与发起提案;22 名提议股东中匡澜先生与姚永达先生 同为天津恒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且姚永达先生与姚河清 女士为兄妹关系,姚河清为广州市太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因 此匡澜先生与姚永达先生、天津恒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太 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王国华先生为天津亚亨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因此王国华先生与天津亚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吴小勇先生与崔海涛先生因为共同投资了“北 京联益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他提议股东均函复与其 他提议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2 名提议股东均回复与彭海帆先生不存在一 致行动关系。 问题三、请公司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和重大风险 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就本次问询函回复的真实、客观、完整性发表意见。请公 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经公司全面自查,除前述事项外,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及风险事项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 2017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问询函高度重视,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在核查中对 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已充分地进行了披露,本次问询函的回复真实、客观、 完整。董事会和管理层将严格执行公司内控制度,提高公司的内控治理水平,力 争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涉及事项积极整改,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使公司稳定健 康的发展。公司独立董事就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 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20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