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11-27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8-146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金额:本金78,000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大高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并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
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将视公司是否上诉和后续诉讼结果而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初33号],
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
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1919号二号楼
负责人:孙红英
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被告: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乳集团”)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海
被告: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渤海石油”)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开平区银河路贾庵子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光明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杰
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时任):张大成
2、案件事由
2017 年 8 月 1 日,工大集团、杭州东方邦信橙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与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金
额为 7.8 亿元,期限 24 个月。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为上述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
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关于重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7)
3、诉讼请求
(1)判令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偿还本金78,000万元及利息,
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复利为基数,按每年1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判令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承担律师费150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承担。
(4)判令工大高总、工大高新对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的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大连银行上海分行按照与工大集团签订的《抵押合同》对工大集团
提出抵押担保的房地产、土地实现抵押权,并以拍卖抵押房地产、土地所得价款
优先偿还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的上述全部债务。
二、判决结果
1、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和唐山渤海石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大连
银行上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8,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
2、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和唐山渤海石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大连
银行上海分行支付律师费150万元。
3、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对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和唐山渤海石油的上述第1、
第2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大高新、工大高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
权向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和唐山渤海石油追偿。
4、大连银行上海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1项、第2项范围内以工大集团所抵押
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4,131,8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36,803元,由工大集团、
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工大高总、工大高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
并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将视公司是否上
诉和后续诉讼结果而定。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