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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12-04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8-148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子公司所处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 10,000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涉及的担保事项发生于
2014 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当时提供担保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彭海帆。依据
《公司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
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此笔担保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本判决已经进
入执行程序,若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
向债务人彭海帆进行追偿。为维护公司及子公司利益,子公司正在准备向法院申
请再审,法院是否受理、是否改判尚存在不确定性。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天津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津 02 民初 399 号】,具体如
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当事人
    原告:薄超
    被告一:彭海帆
    被告二: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海泰西路 18 号中南楼 205 号。
    被告三: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信息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 82 号丽港大厦 2-707 室。
    被告四: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电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 16 号 A-1 号楼-202。
    被告五: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汉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 16 号 A-1 号楼-202。
    被告六: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芯科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道28号 B 座8-101。

       二、案件诉讼事由、判决请求及判决情况
       诉讼事由:
    2014 年 12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彭海帆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给
被告彭海帆 1 亿元,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月利
率 1.5%,每月 1 日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逾期利率为借款合同约定
利率上浮 50%。同日,原告与被告汉柏科技公司、汉柏信息公司、汉柏电子公司、
汉柏汉安公司、汉柏芯科公司(以下简称“汉柏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
被告汉柏公司对被告彭海帆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
告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将借款本金 1 亿元支付至被告彭海帆指定银行账户。截
止 2017 年 11 月 23 日前被告彭海帆向原告偿还部分利息,现《借款合同》已经
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还款。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彭海帆偿还原告借款 1 亿元并支付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至实际给付之日至的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截止 2018
年 4 月 10 日的利息为 2,375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汉柏公司(被告二至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
任;
    3、本案涉诉费、保全费由六被告连带承担。
    判决情况:
    1、被告彭海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薄超支付借款
本金及利息(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
    2、被告彭海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
2017 年 11 月前的利息 1,100 万元;
    3、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连带还款责任;
    4、驳回原告薄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 665,550 元,由被告彭海帆、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汉安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本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中债务人为彭海帆,汉柏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次诉
讼涉及的担保事项发生于 2014 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当时提供担保的公司实
际控制人为彭海帆。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此笔担保未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本判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若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
及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债务人彭海帆进行追偿。为维护公司及子公司利益,
子公司正在准备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是否受理、是否改判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