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新: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12-04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8-149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涉案的金额:18,952.89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案件尚未审结,暂时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分公司,以下简称
“红博商贸城”)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8)
黑 01 民初 1082 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具体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潮阳建筑”)
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二十道街崇俭小区 5 栋 1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姚镜武
被告一: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 65 号 负责人:周华斌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工大高新”)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 118 号 法定代表人(时任):张大成
2、诉讼请求
(1)判令红博商贸城向潮阳建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146,568,580 元;
(2)判令红博商贸城向潮阳建筑支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累计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 24,551,868 元;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应
以 98,568,076 元的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拖欠的工程款之日止;
(3)判令确认潮阳建筑就第一项的工程款及第二项的利息,对案涉工程享有
优先受偿权;
(4)判令工大高新对红博商贸城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5)判令工大高新及红博商贸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3、事实与理由
2010 年 9 月 11 日,红博商贸城作为发包方,潮阳建筑作为承包方,签订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潮阳建筑承包红博商贸城的黄河
公园工程项目。截至目前,红博商贸城未按合同约定出具审计报告,亦未支付剩
余工程款 146,568,580 元。因红博商贸城为工大高新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工大高新承担,故工大高新应对红博商贸城所负的案涉债务承担共
同清偿责任。
二、公司其他涉诉案件情况
1、红博商贸城与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总装备研究院”)
买卖合同纠纷
总装备研究院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红博商贸城立即支付设备
款 196.805 万元,及向总装备研究院赔偿逾期支付损失 230,000 元;请求红博商
贸城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尚未做出裁定。
2、红博商贸城与总装备研究院施工合同纠纷
总装备研究院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判决红博商贸城立
即支付总装备研究院 138.75 万元工程款;请求判决红博商贸城向总装备研究院
赔偿逾期支付损失 167,800 元;请求红博商贸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哈尔滨市南
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3、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天津园区支行”)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
2013 年 6 月 20 日汉柏科技与工行天津园区支行签订编号为 2013 按揭 001
号《标准厂房按揭借款合同》,2013 年 6 月 25 日工行天津园区支行依约向汉柏
科技发放贷款 56,000,000 元,用于汉柏科技购买坐落于滨海高新区标准厂房,
贷款期限为 5 年 11 月,按季还款,还月付息。截至 2018 年 4 月 2 日,汉柏科技
已逾期归还当季贷款本金 230,000 元,截至 2018 年 4 月汉柏科技欠工行天津园
区支行贷款剩余本金 14,595,365.01 元,自 2018 年 4 月 21 日起逾期支付利息。
工行天津园区支行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汉柏科技收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8)津 0104 民初字 53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汉柏科技偿还工行天津园区支行贷款剩余本
金 14,595,365.01 元;并按照南门 2013 按揭 001 号《标准厂房按揭借款合同》
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21 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给
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
(2)保全费 5,000 元,由汉柏科技承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
付工行天津园区支行。
(3)工行天津园区支行对汉柏科技名下坐落于滨海高新区标准厂房享有抵
押权,并就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9,400 元,减半收取 54,700 元,由汉柏科技负担。汉柏科技
负担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工行天津园区支行。
工行天津园区支行对汉柏科技名下坐落于滨海高新区标准厂房处置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汉柏科技应负担诉讼费。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案件尚未审结,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