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4-20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9-023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
柏科技”)及其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明锐”)
为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19,959,228 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
汉柏明锐、汉柏科技建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提起上诉,案件判决未生效,暂时无
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经开租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工大高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 02 民初 850 号《民事
判决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汉柏明锐、汉柏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广玉
被告一: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被告二: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现本案件一审已判决,获悉原告已提起上
诉,公司将关注此案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案件判决情况
1)、确认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原告中建二局安装
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垫资补充协议》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解除;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
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15,888,696.52 元;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
告 中 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电缆沟防水工程 450,885.52 元、借用电费
66,295.05 元、土方工程款 13,969.80 元、人工费调增 783,508.03 元、代付水
费 48,539.50 元、代付电费 118,135.98 元、代付排污费 45,578 元,合计
1,526,911.88 元;
4)、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
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7 月期间的垫资利息
726,793.60 元;
5)、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
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材料和设备款 970,681.96 元(其中包括施工
材料费 238,235.18 元,安装材料费 732,446.78 元);
6)、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
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时建筑和设施损失 521,141.48 元;
7)、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
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塔吊撤场费用 11,500 元、停工期间的塔吊租赁费
损失 126,500 元、留守人员工资损失 53,623.65 元;
8)、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
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 15,888,696.52 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9)、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10)、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 15,888,696.52 元工程款本金范围
内对其承建的天津汉柏研究开发总部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11)、驳回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3,399 元,由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55,020 元,
由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28,379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
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汉柏明锐、汉柏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原告提起上诉,案件判决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
的最终影响。
二、其他诉讼进展情况
(一)经开租赁有限公司与工大高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被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 年 12 月,公司向经开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租赁”)借款 2
亿元,因借款逾期,经开租赁于 2018 年 4 月起诉至北京四中院,北京四中院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作出(2018)京 04 民初 111 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 2018 年 7 月 21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5)。
近日公司接到北京四中院(2018)京 04 执 196 号《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
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5)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
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债务和解方案。本次被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